第二章 一般术语和规定
第一节 动物品种的相关术语及规定
第七条 【动物的范围】本法中是指除了植物和微生物之外的所有动物,包括陆生、水生和水陆两栖动物,分属于野生和饲养两种状态。
第八条 【生物多样性】本法中是指在整个生物圈内,存在的物种的多样性、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生境的多样性、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人类之间相互关系的多样性、进化方式和进化状态的多样性、不同生物遗传变异的多样性。
第九条 【国家遗传资源】本法中是指下列内容:①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或者被列为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②虽然未被列入名录中,但是属于我国独有的动植物;③虽然未被列入名录中,但是自身具有一定的遗传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其他社会利益价值的动植物;④属于当地养殖或者栽培的特有动植物品种或者主要品种;⑤属于珍稀的或者濒危的,或者我国独有的,对人类有益的微生物。
第十条 【社会公共利益】本法中是指对人类、其他生物、生物多样性、国家遗传资源、环境和社会伦理道德有益的各类利益的总称。
第十一条 【繁殖材料】本法中是指能够直接培育出动物个体的具有生命活性的材料,包括动物个体、受精卵、胚胎干细胞等。
第十二条 【遗传材料】本法中是指具有生物遗传特性,但是不能直接培育出动物个体的具有生命活性的材料,如基因、基因组、基因片段、精子、卵子等。
第十三条 【直接产品】本法中是指能够作为商品利用的下列事物:①直接来自动物身体的物品,如骨骼、肉、皮、毛、角、血液、组织、器官等;②利用直接来自动物身体的物品进行生产加工以后所获得的直接物品。
【第十三条补充】【直接产品的例外】本法中的下列事物不属于直接产品:①活的动物个体;②利用直接产品再进行生产加工以后所获得的其他产品。
第十四条 【动物个体】本法中是指属于申请品种或者授权品种的单个活的动物。
第十五条 【动物品种】本法中是指通过人工培育或者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改良后,同时具备下列8项特征的动物群体:①特异性;②一致性;③稳定性;④安全性;⑤专门名称;⑥一定规模的种群数量;⑦一定的优良性能;⑧合适的地域范围;⑨合法的育种资源。
第十六条 【动物新品种】本法中是指同时具备下列12项特征的动物品种:
①新颖性;②特异性;③一致性;④稳定性;⑤安全性;⑥预设名称或品种名称;⑦优良性能;⑧育种标准;⑨种群标准;⑩养殖标准;⑪合适的地域范围;⑫合法的育种资源。
第十七条 【已知动物品种】本法中,合法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品种属于已知动物品种:①在国内外已经公开销售;②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了品种权;③描述该动物品种基本特征、亲本及育种方案的资料在国内外已经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已有动物品种】本法中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动物品种。
第十九条 【自然养殖条件】本法中是指能够使得动物个体按照自身的生活规律及生活习性得以正常地生存、生长和繁殖的条件。
第二十条 【性能特征】本法中包括下列事项:①抗性,包括抗病性和抗逆性;②繁殖能力;③生长速度;④存活率;⑤动物自身具有的产品品质;⑥饲料转化率;⑦不同动物品种可能具有的其他1至2项独特的性能特征。
第二十一条 【外貌特征】本法中包括下列型态特征和颜色特征:
(1)【型态特征】①体型;②头型;③耳型;④角型;⑤冠型;⑥毛型;⑦尾型;⑧茸型;⑨喙型;⑩蹄型;⑪身体其他部位的特殊型态。
(2)【颜色特征】①肤色;②毛色;③冠色;④眼球颜色;⑤喙色;⑥蛋壳颜色;⑦斑纹;⑧身体其他部位的特殊颜色。
第二十二条 【遗传特征】本法中把具有遗传性能的动物品种的性能特征和外貌特征统称为遗传特征。
第二十三条 【特别侵权行为】本法中是指下列2类行为:①由法定权利人、被许可人实施的品种权侵权行为;②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定权利人、被许可人未实施维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特别侵权责任】本法中包括下列2类侵权责任:①法定权利人、被许可人因实施品种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②法定权利人、被许可人因未实施维权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别法律责任】本法中是指对于一些侵权行为,本法中规定了专门的法律责任,在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首先追究全部的专门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追究其他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品种】本法中是指用以申请品种权,并且已经被授权机关正式受理,但是还未获得品种权授权,或者还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驳回的动物新品种。
【第二十六条补充1】【品种权申请人】本法中是指向授权机关申请品种权的人。
【第二十六条补充2】【申请品种保护权】自品种权的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到被授予品种权或者被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属于临时保护期;本法中,基于临时保护期内的申请品种诞生申请品种保护权,保护实施申请品种所可能获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制止对申请品种的各类侵害行为,品种权申请人为该权利的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补充3】【两类品种权申请人】本法中,品种权申请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向授权机关提交品种权申请后,申请未被受理的申请人;另一类为申请被正式受理的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内该类申请人为申请品种保护权人。
第二十七条 【品种权】本法中是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的动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补充1】【法定权利人】本法中,法定权利人是指申请品种保护权人和品种权人。
【第二十七条补充2】【法定权利】本法中,法定权利是指申请品种保护权和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补充3】【特殊权利人】本法中,当国家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继受法定权利后,成为特殊权利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品种】本法中是指处于品种权保护下的动物新品种。
【第二十八条补充】【保护品种】本法中,保护品种是指申请品种和授权品种。
第二十九条 【补充】本法中是指对部分条款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时附设的条款,“补充”后面的数字是指同一条款中该补充条款的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