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立法宗旨
第一条 【立法目的】①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②促使人类与有益的动物及整个生态系统建立和保持合理的关系;③促使人类培育出更多更好的动物新品种,造福于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
第二条 【平等地保护相关利益】平等地保护下列各类主体和事项的正当利益:①育种者、法定权利人;②消费者;③合法的生产经营者;④社会伦理道德;⑤生物多样性;⑥国家遗传资源;⑦社会环境;⑧其他生物。
第三条 【尊重人类和有益动物生命的基本尊严】动物新品种是一类生命群体,其中许多种类都能够与人类进行情感交流,它们不是单纯的物质商品,因此,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准则:①不得无视生命的存在;②应当承认和尊重生命自身应有的基本尊严,这是人类自身生命尊严的一部分;③尊重动物个体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和相互情感;④遵守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标准。
第四条 【尊重动物生命的基本权利】承认和尊重对人类有益的动物应当享有下列6项基本的生命权利:①物种和种群不被侵害或者灭绝的权利;②正常生育、抚育和保护幼子的权利;③不被传染疾病,并且能够获得基本治疗和疾病预防的权利;④获得安全健康的生存环境的权利;⑤不被喂养有毒有害的食物,或者实施有害处理的权利;⑥不被以残忍或者增加痛苦的方式虐待,或者结束生命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动物生命的权利义务】育种者是动物新品种生命的创造者,育种者、法定权利人应当以母亲的身份对自己培育出来的动物生命进行保护,使其免受规模性、普遍性、经常性的折磨、虐待或者侵害,这既是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历史使命】①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动物育种和生产经营的理念及价值导向;②保存和揭示动物育种的发展历史及其内在的科学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