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的原则和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申请的步骤和程序】本法中的品种权申请,应当依次完成下列6项工作:①提交申请和受理;②保存繁殖材料;③初步审查;④公开申请;⑤实质审查;⑥授权、登记和公告。
【第六十八条补充】在公开申请阶段,他人提出申请异议的,启动申请异议程序。
第六十九条 【申请阶段的具体期限】本法中每个申请阶段都有具体的期限。
(1)【受理当日做出决定】授权机关应当在收到品种权申请材料的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保存繁殖材料的期限】申请人自收到授权机关要求保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的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保存事项。
(3)【初步审查的期限】自申请人提交繁殖材料的保存证明之日起,授权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4)【公开申请的期限】授权机关自完成初步审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进行申请的公开,公开期限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届满。
(5)【公开申请中异议的期限】公开期间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授权机关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异议的决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异议申请不成立的,公开申请的期限自原有的起始时间连续计算。
(6)【实质审查的期限】自公开申请届满之日起30日内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要进行试验(实验)测试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需要进行试验(实验)测试的,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
(7)【办理授权、登记和公告的期限】自实质审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授权机关应当做出是否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授予品种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自收到授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自办理完毕登记和缴纳申请费手续的30日内,授权机关应当颁发品种权证书,并进行授权公告。
【第六十九条补充】【申请期限的延长】遇有特殊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同意延长由授权机关决定,授权机关的决定是生效决定;授权机关也可以主动决定延长期限,并且告知申请人;授权机关在每个申请阶段主动延长期限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论申请人申请延长,还是授权机关主动决定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七十条 【不同国籍申请人的申请途径】①我国公民或者单位作为申请人在国内提交申请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品种权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国外品种权的,可以直接到该外国申请,也可以在我国提交申请,由我国受理机构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向该外国递交申请;②在我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申请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单位,在我国提交申请时,应当委托我国品种权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遵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对等原则进行办理。
第七十一条 【一品种一授权的原则】本法中一种动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第七十二条 【先申请原则】基于相同的品种提交的品种权申请,品种权授予最先被正式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日期以“日”为单位,同一日提交的申请属于同时申请。
第七十三条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归属】①基于相同的品种,两个以上的不同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提交申请时,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育种的申请人;②同时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完成该育种的准确时间;③在1个月内未提交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都无法确凿地证明实际完成该育种的最早时间时,所有申请人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获得该品种权,成为该品种权的共有人,对该品种权享有等同份额。
第七十四条 【优先权原则】本法中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的品种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日作为在我国的申请日。
【第七十四条补充】【提交优先权的证据】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中国第一次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同时递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申请材料,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申请文件的副本;在中国第一次提交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申请,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国外被正式受理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七十五条 【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品种在申请日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在中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描述申请品种的遗传特征、育种方法和亲本特征的内容在中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的。
第七十六条 【申请材料的修改、撤回和保密审查】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授权机关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1)【修改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主动地,或者按照审查人员指定的要求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所提交和保存的申请品种实际具有的全部遗传特征的范围。
(2)【撤回品种权的申请】在授权机关做出授权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品种权申请;撤回申请需要经过授权机关的登记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申请材料的保密审查】授权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