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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如何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进程的加速,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成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方法、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这对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微评

★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一个覆盖城乡、结构合理、网络健全、运营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成。但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落后、资金投入不足、公共文化硬件设施不健全、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不够丰富等问题普遍存在,制约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先来看看本次《办法》都有哪些亮点?

支出范围更广泛

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读书、看报等基本文化需求,但仍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办法》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扩大到基层各个组织,注重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项目的覆盖面积,真正做到文化惠民、文化育民、文化利民。

微评

★ 城乡文化事业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差异的加大而差距加大,城市和乡村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提供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尤其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量少、资源少、质量不高,导致文化事业进展不顺利,尽管我国已经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力度,并且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分配办法更明确

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资金分配使用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而导致资金缺位、资金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频频显现,如何权衡资金分配比例成为棘手的难题。《办法》将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并将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实行因素分配方法,将专项资金分配涉及的人口、国土面积、行政村落、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进行量化考核,对于合理分配专项资金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管理考核更高效

长期以来,专项资金投入使用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复杂、资金闲置浪费现象尤为突出。针对此问题《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围绕这个原则,通过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此外,将专项资金纳入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保障了地方公共文化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便捷、高效。

再来看看文化领域还有啥专项资金?

文化领域专项资金对于提高文化发展速度、提升文化发展质量而言具有重要作用,是文化发展的助推器。自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以来,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一系列扶持培育文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国家专项资金引领发展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由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动漫产业的发展。2008年7月25日,《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坚持引导示范、择优扶持、适当倾斜的原则,对文化体育和传媒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支持。2015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过征收电影专项资金并设立管理委员会来负责专项资金的征缴和使用,从财政方面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2015年,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优化资金投向、创新管理模式、全面引入第三方机制等方面进行发展思路新探索。

微评

★ 对于文化领域来说,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并体现到文化改革发展各方面,以新理念带动实践新飞跃,赢得发展新优势。

 

地方专项资金稳步跟进

早在2006年,为了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北京市财政局就印发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北京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早期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2013年12月27日,为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北京市财政局和文化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剧目创作、剧目演出及重要赛事进行奖励,鼓励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的创新。此外,上海在文化领域的专项资金探索过程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2012年11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该办法对资助对象、使用标准、支持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

最后来看看国外都有啥高招儿?

各国政府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方式与国家治理模式密不可分,在文化部制和艺术理事会制两种不同治理模式中,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方式各有特点。

 

法国:政府主导型资助模式

法国是著名的文化大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认为政府应该把文化权利作为一项福利提供给公民,使人人都能平等参与并享受文化。为此,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发扬民族文化的政策。法国文化和通讯部作为法国中央政府文化主管行政机构,对全国的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文化预算报议会审批、管理和使用文化经费等。法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政府对文化发展高度重视并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对一些国家文化机构、团体以及与国家有合作关系的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补贴,金额逐年增长。并且法国政府对文化的资金投入比例很高,这在西方国家是不多见的;其次,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不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而是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资助的主要文化机构包括国家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重点文艺院团和一些艺术院校等,同时也对一些重要文化活动直接提供资助;最后,政府对文化的投资主要依靠合同进行管理。政府的具体文化发展目标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来明确。

微评

★ 即使在法国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时期,政府对文化领域的投入也没有减少。法国政府没有把文化视为简单的消费和娱乐领域,而把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在逐年增加,在国家经费预算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并已稳定在1%左右。

 

美国:社会主导型资助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社会主导型国家。自由竞争的价值观是美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出发点。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有限,因而美国对文化事业实行间接管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在行政体制上没有设立全国文化事业的行政部门。目前,有三个经议会立法设立的政府机构,分别是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它们代表政府行使部分职能,即计划协调和财政资助职能。美国对文化艺术事业的资助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杠杆来鼓励中央和地方对文化进行投资。美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区政府不直接对文化机构拨款,而是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文化实施赞助;其次,政府拨款对象为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团体,即那些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经营的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团体;最后,政府采用资金匹配的方式实行有限拨款。一般要求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另一半则必须由申请者从非政府机构筹集。

 

英国:政府与民间分权化资助模式

英国政府的文化资助,主要通过政府委托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或称准政府机构)来进行。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不存在行政领导关系。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奉行与政府保持“一臂间隔”的原则,独立运行。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助重点包括严肃艺术、国家级的重点文艺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高质量的艺术节目三个方面。英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政府通过中介,即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实现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其次,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建立起全国文化事业管理的网络体系。各类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具体分配拨款的形式,负责资助和联系全国各个文化领域的文化艺术团体、机构和个人,形成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的网络体系。最后,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财政资助是有条件的,这是为了鼓励其自创收入、争取社会赞助。

微评

★ 在任何国家,政府必须承担发展公益文化的责任,政府的资助必不可少,但资助方式却各有不同。有的资助方式产生高的效率,有的资助方式没有效率。现在普遍认同,政府直接拨款资助的方式是低效的。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专业性的公共文化非营利机构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政府重点资助的文化单位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单位;第二类是与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文化行业;第三类是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对于第一类,国家应该保证经费投入,并逐渐加大投资比例。对于后两类,国家也应该在资金上积极支持,但要将资金投入方式由事业性拨款、全额拨款逐步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的方式转变。同时,对于经营性文化单位,则要逐步推向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应当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一方面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为政府积累文化发展基金。国外政府文化资助的经验对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也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划清公益性文化单位、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界限,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单位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提高资金的效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