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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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书中的这些文章表现出系列研究的持续性。该系列研究始于《言语行为》(Searle,1969)。按照原有计划,多数文章是某个大型研究项目的一个章节。每一个章节将讨论言语行为理论的某些突出问题,如隐喻、虚构、间接言语行为和对言语行为类型的划分。这些文章原本是某个一般意义理论的一部分,本人希望在文章中说明为什么语言哲学的基础是心灵哲学,尤其希望说明为什么某些言语特征是以心理的意向性为基础的。但是有关意向性的第一章节已经达到可自成一书的长度,因此当意向这个尾巴比语言学这只狗还要大的时候,最好的方法似乎是将这些研究独立成书。因此本书并不是将一些互不相关的文章辑在一起的集子。之所以要写这个引言,主要是为了说明这些文章之间的关系。

关于语言哲学,一个最为明显的问题是:使用语言的方式有多少种?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学科范畴都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句子又有多少种类?……无数[unzählige]种”(1953,第23段)。不过这种颇具怀疑论色彩的结论应当引起我们的怀疑。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说有无数种经济体系或婚姻方式,也不能说有无数个政党。那么为什么语言在分类上就要不同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呢?在第一篇文章中我指出,如果我们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将言外行为(也就是说完完全全的言外行为,具有言外之力和命题内容)作为一个分析单元(参见Searle,1969,第1章),就会发现语言的使用方式有5种,言外之力也有5种。我们告诉他人事情怎样(断言),刚出版时我使用了“Representative”(表述)一词,但现在我更愿意使用“Assertive”(断言),因为任何具有命题内容的言语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一种表述。想让他们做某事(指令),向别人承诺做某事(承诺),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态度(表情),还通过我们的话语带来世界的改变(宣布)。

这篇文章中我使用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经验论。我对语言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分出了这五种言外行为。当对实际话语进行研究时,我发现或至少我认为话语可按照这五种类型进行分类。但任何一位哲学家都会觉得只要有分类,就肯定有针对这些分类的先验演绎,也就是说,应当有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来解释为什么语言会为我们带来这些东西,而且只是这些东西。当然我并不认为在世界上约两千种自然语言中每一种语言都有表示这五种类型的句法。据我所知,可能有一部分语言尚未发展出如承诺式的句法。从心灵本质的角度解释为什么会有这五种类型,将会在下一本书中进行阐述。本书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同一个话语常可划分为多个种类,比如我对你说:“先生,您踩我脚了。”在多数情况下当我做出这样的陈述时,我实际上不仅仅是在做出一个断言,同时还在间接地提出一个要求,甚至是命令你把脚挪开。因此,断言话语也是一个间接指令。这样的话语是如何起效的,也就是说,说话人和受话人如何轻松地从字面断言句意转向暗含的间接指令话语意义?第二篇文章名为《间接言语行为》。本章的主题也可能是本书的主题:字面句意和说话人话语意义之间的关系。在这两者的关系里,话语意义不同于字面意义。在间接言语行为的特殊情况下,说话人所意即其所言,但同时还想表达其他的东西。第二章的目标就是阐述此类隐含交际的原则。

从当代语言学角度来说,此篇文章在方法论方面的主要结论可能就是:没有必要提出一个替代性的深层结构或者另外一套会话原则来解释这种情况,在最后一篇文章中会对这些方法原则进行更加清晰的阐述。在一般方法论方面,前两篇文章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千万不能将言外动词分析与言外行为分析混淆起来。有许多言外动词不局限于某个言外之意,也就是说,它们可能会有许多种言外之意,因此它们并不真正指某个言外的确切意义。例如:“announce”(宣布),“hint”(暗示)和“insinuate”(暗指)并不是指不同的言外行为,但是指各种类型的言外行为的实施方式或方法。我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中最为常见的错误是将言外动词的特征与言外行为的特征混淆起来。我发现有好几本分类学著作,包括奥斯汀(Austin,1962)的著作混淆了言外行为与言外动词。因为一部分动词如“hint”(暗示),指的是故意以一种不明确的方式完成某个言语行为,因此某些类型的意义本来就是不可表达的,因而一些哲学家(如Holdcraft,1978)最近提出了一些错误的观点。他们错误地认为可以因此而推翻可表达原则。所谓可表达原则就是无论想表达什么样的意思都可以说出来。但是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暗示并不是意义的一部分,因为暗示既不是言外之意也不是命题内容。可以说言外行为属于自然的概念性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一般语言动词在语义节点上可以更好地表达概念上的言外行为。用于命名和描述动植物的一般语言表达才与自然生物种类严格相符。

第二章“间接言语行为”讨论的是字面句意和说话人想表达的话语意义之间的关系。在关于虚构和隐喻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又对这些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从第一篇文章列举的言语行为类型来看,虚构和隐喻都不是一种独立的言语行为。这些言语行为分类将语言学这个馅饼按照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切割。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说,关于虚构的问题是:为什么说话人能够说出具有某种意义的句子(无论是不是字面意义),同时又不为该意义真正依托的条件所累?例如虚构话语与谎言之间是如何区分的?从同一角度来说,隐喻的主要问题是:说话人如何系统地表达和交流与其话语意义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如何从字面表达意义上升到隐喻话语意义?在这两章里我对相关原则进行了系统阐述,而这些语言使用类型就是按照这些原则发挥作用的。但是这两种情况的结果完全不同。我认为虚构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至少按照哲学难题的通常标准来说是这样),但是隐喻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虽然我觉得我对“对比论”及其对手“互动论”的怀疑完全有道理,但另一方面我也相信,我自己的论述很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因为我很可能没有把隐喻产生和理解的所有原则都表达出来,而且我最重要的第四原则根本就算不上是一个“原则”,它可能只是具有众多关联的一个陈述,因为其中一部分关联具有心理基础,所以某些类型的隐喻即便没有任何字面的相似性和其他关联原则为依据,也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

前四章当然持一种表达的字面意义观(不管是词还是句),但在第五章“字面意义”中对这个看法背后的当代哲学和语言学背景进行了详细讨论。有人指出,句子的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不含任何语境的意义,即“零语境”下的意义。我对这个理论提出了反驳。本人认为,只有当假设和实践的背景不是字面意义的一部分时,字面意义这个词才具有适用性。本人还提出,这个结论并不会弱化说话人意义和字面句意的区分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区分字面话语和隐喻话语、虚构和非虚构、直接和间接言语行为。因为只有通过实践和假设才可能完成交流,所以要准确描述语言功能,这些区别一个也不能少。当然每一对区别都会有许多介乎两者之间的例子,但是区别原则还是完全可以表述清楚的。这个区别原则正是本书竭力要表述的东西。

自弗雷格以来,指称一直被认为是语言哲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看来,所谓指称不是表达,不是事实,也不是外延,而是指称,即限定摹状词和专有名词与它们所指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现在我认为将这一点当作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是错误的。如果想有一个站得住脚的语言指称理论,就必须证明这样的理论是意向性通用理论的一部分。所谓意向性通用理论,是关于思想与一般世界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为了以现有方式解决指称理论中已得到详细说明的问题,我在第六章“指称与归属性”中论述了与限定摹状词有关的一部分问题。目前有一种观点相当流行。这种观点认为限定摹状词的指称和归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到了影响话语真值条件的地步。本人认为,人们对这种区别的理解是错误的,本书多次出现的关于说话人话语表达意义与预期意义的区别,只有通过语言材料才能说明。此时说话人的预期意义可能包括其话语所表达的字面意义,但不限于该字面意义。

在最后一篇文章“言语行为与近期语言学”中,我总结了早期文章在方法论方面对当代语言学的影响。我认为,假设一种新的句法深层结构来解释言语行为现象是错误的,而提出一些新的规则或会话假设也是错误的。前者最有代表性的是罗斯(1970)对某个自然语言(如英语)的所有句子进行施为省略分析;后者具有代表性的是戈登和拉克夫(1971)的间接言语行为会话假设分析。两者虽然有不同的形式机制,但犯了同样的错误,都认为额外存在一种不必要的机制,其实我们已经有了独立论证的分析原则,足以解释这些语言材料。

在《言语行为》出版之后的十年里,我在语言哲学方面面对着三组问题。第一组问题是,在现有范式中出现了一些特殊问题。第二组问题是将整个理论建立在心灵哲学的基础上。第三组问题是有人企图通过现代逻辑学方法,尤其是通过集合论,为该理论提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形式。本书讨论的是第一组问题。关于第二组问题我打算出版一本名为《意向性》的书(剑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该书已于1983年出版。,而且我正在与丹尼尔·凡德维肯合作撰写第三本书,对言外逻辑的基础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