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照自学直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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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驾驶人取得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资格的技术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

我国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由主页和副页组成。

(1)主页。主页为塑料密封的双面卡片,如图2-16所示。正面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籍、住址、出生日期、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和照片。背面是准驾车型代号规定和13位条码。

图2-16 机动车驾驶证主页

(2)副页。副页为双面卡片,主要是车辆管理所签注的内容,如图2-17所示。正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证号”“姓名”“档案编号”和“记录”构成。背面有“记录”文字。

图2-17 机动车驾驶证副页

2 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见表2-1。

表2-1 准驾车型及代号

3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1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

①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⑤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⑥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⑦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cm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cm以上。

②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④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⑧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⑤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⑥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限制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④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⑤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⑥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⑦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⑧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第⑤项至第⑦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 准驾车型申请

(1)初次申请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4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增驾申请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4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5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②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③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3)限制申请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①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②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 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3 申请地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8条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①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②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③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④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⑤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⑥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4 申请手续

(1)初次申请手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9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①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增驾申请手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19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 自学直考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3条规定: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19条或者第20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三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与内容

1 考试科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本书将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称为科目四)。

2 考试内容

(1)科目一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9条规定: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科目二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0条规定:科目二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①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②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③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④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科目三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1条规定: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km,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km,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km。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km,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km,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km。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km,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4)科目四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2条规定: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四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5条规定: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如下。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五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要求

1 考试顺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6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2 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7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如图2-18所示。

图2-18 学车专用标识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9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3 考试预约

(1)科目二考试预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0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②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科目三考试预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1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②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③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 其他要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3、44条规定如下。

(1)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2)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3)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六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6条规定: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0.5h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 机动车驾驶证更换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 机动车驾驶证。

③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4)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9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57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①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②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八 机动车驾驶证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九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1 记分周期与分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5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见表2-2,表中打“*”号的条款为考点内容。

表2-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2 记分的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6、67条规定如下。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2)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 记分结果处置

(1)达到12分的处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如下。

①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③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2)未达到12分的处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1记分周期。

十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1 审验对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0条规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57条、第58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4)持有上述第(3)项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 审验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包括如下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3 审验方法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2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一 机动车驾驶人监督管理

1 实习期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4、75条规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0.5h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如图2-19所示。

图2-19 实习标志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6)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2 残疾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6条规定如下。

(1)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如图2-20所示。

图2-20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3 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上述第(2)项至第(10)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上述第(7)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上述第(8)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按照第24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 驾驶证降级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5 实习期驾驶资格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规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78条第1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6 驾驶人信息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0、81条规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2)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十二 校车驾驶人管理

1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2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 校车驾驶资格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校车驾驶人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5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 校车驾驶人信息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6 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7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十三 法律责任

1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8条规定如下。

①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0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3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处罚。

① 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② 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③ 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④ 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予以处罚。

2 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9条规定: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1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 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② 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2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① 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② 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3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75条规定的。

③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④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①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①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③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①项、第②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4 对假冒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