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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来划分的,其火灾危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这五类中的火灾危险程度甲>乙>丙,以此类推。与该五类火灾危险类别相对应的所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火灾危险特征可见表3-1。
表3-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①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②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