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耘语言学刊(2018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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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新出陶觥铭献疑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商周金文字词集注与释译”(批准号13&ZD130)中期成果。

张乐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

提要:陶觥乃新见之商代青铜器,出土情况不明,就其铭文考察,存在诸多可疑之处。首先,铭文首句记小臣被王赐予百工之事,以当时之语言材料考察,与情理难容。其次,铭中“圭”“璧”“章”等字写法均与其常见形体不合。第三,出现了“上祖癸”这一生造之词。第四,铭末的“嗣”字用法不明,既无法以“继承”之本义解之,又与其时“嗣”字的假借情况、使用情况相悖。故笔者以为此铭实有作伪之嫌。

关键词:陶觥;圭;璧;章;嗣

 

陶觥,商代晚期器,最早由朱凤瀚于2012年在《新见商金文考释(二篇)》朱凤瀚:《新见商金文考释(二篇)》, 《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32页。中刊出其铭文照片、摹本(见图一、二)及相关考释意见,后李学勤李学勤:《论陶觥及所记史事》, 《出土文献》第七辑,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1页。、周宝宏周宝宏:《读新见商末金文札记(两篇)》, 《纪念于老诞辰120周年姚公诞辰90周年会议论文集》,长春:吉林大学,2016年7月,第42页。在此基础上予以了进一步的讨论,出土、流传情况不明。铭文共四行三十九字,含合文一,器、盖同铭,现参各家隶定按原行款引用如下:

 

癸亥小臣易(锡)百工王

乍(作)册友小夫丽

易(锡)圭一璧一章五陶用乍(作)上且(祖)癸

彝隹王嗣才(在)九月或

 

铭文所记内容并不复杂,也无甚疑难字词,各家考释亦不可谓不精辟,但此铭无论是在事理层面、用字层面抑或语言层面,均存在可疑之处,现述之于下,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铭文首行所记“癸亥,小臣易百工王”之事,于情理不合。关于此句之理解,朱凤瀚主张在“王”字后断句,义为癸亥日,小臣得赐百工于王。以金文中记赏赐之句例而言,或应作:王易小臣百工,为最常见之主谓宾句式;或应作:小臣易百工,如小臣夌鼎(2775注:文中所出器铭号,凡未标注出处者均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的“小臣夌易贝易马两”,臣卿鼎(2595)的“臣卿易金”等,为意念式被动句,省略赏赐行为的主语;或应作“小臣易百工于王”,如保侃母簋盖(3743)的“保侃母易贝于南宫”、麦方尊(6015)的“作册麦易金于辟侯”等,以一“于”字引进动作行为的施动者。但鉴于卜辞意念式被动句中存在有不用“于”字而出现施动者的情况,如“我史其方,我史弗其方。贞:方其我史。贞:方弗我史”(《殷墟文字丙编》69)。其中首句中的“我史”当是“”的对象,“方”为施动者姚振武:《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 《中国语文》,1999年第1期,第44页。。故从句法上看陶觥此句确应理解为癸亥日,小臣被王赐予百工。但以其时“百工”一词的含义考察,将其作为赏赐物赐予小臣实与事理难容。“百工”所指,各家或以为百官(如李学勤),或以为各类工匠(如朱凤瀚、周宝宏),查“百工”之辞例,商周金文中共九见,七见为西周晚期,两见属西周早期。晚期的师簋(4311)有“司我西扁东扁仆御百工牧臣妾”,其中“百工”与“仆御”“臣妾”并举,可见其地位低下,确应为工匠。而在早期两例同铭的夨令方尊(6016)、方彝(9901)中有“眔卿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田、男”,铭中“百工”列举于诸侯之前,可见此时的“百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指工匠。故以现所见确凿之语言实例来看,殷商时的“百工”当表百官,工匠义应属后起。如此,铭中所记殷王以百官赐予小臣之事则明显有悖于常理。任何一位统治者都不可能会把自己的“百官”赐予自己的臣属,终商周二代,也未见一例以“百工”为赐者。故料想此句应是作伪者不懂词汇意义的时代性,误据“百工”表“各类工匠”这一后起义,仿照大盂鼎中赐盂“人鬲自御至于庶人”之句造作而成。

第二,铭中“圭”“璧”“章”等字的形体与其时的通常写法不合。商周古文字中最早明确的圭字见于西周中期作:(师方彝·9897),晚期作(四十三年鼎丙·《商周金文编》625、(毛公鼎·2841)等形,一直至《说文》小篆作,形体一脉相承。而近来学界据花园庄东地所出卜辞辞例洪飏主编:《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文类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99页。及相关资料,又把甲骨文中过去不识的:《合》18546· 组)、(《合》18924·宾组)《花东》193)等字及商代金文(子圭女爵·8756)、(天圭斧·《新收》665)等均认作“圭”字蔡哲茂:《说殷墟卜辞中的“圭”字》, 《汉字研究》第一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308页。。此外时代为殷墟文化第四期偏晚的刘家庄墓葬所出玉璋朱书文字中,还出现了从戈旁作王辉:《殷墟玉璋朱书文字蠡测》, 《文博》,1996年第5期,第3页—13页。形的圭。故目前所见记录“圭”这个词的形体共有三种:即分别为从二“士”形的圭、锐首形的圭、以及从戈旁的圭。而如铭中作形的圭字,查甲骨及金文材料未见一例。虽圭字作偏旁时有类似写法,如从圭的吉字有作(《英》2510·黄组)、(H11:189·西周)等形,但也仅限于偏旁中,否则会与同时期的士字无别,如:(士作父乙方鼎·2314,西早)、貉子卣·5409,西早)等,而文字作为书写符号必须保持一定的区别性才能完成记录语言的职能,可见于情于理,铭中圭字作”形都令人生疑。

铭中所谓“璧”字作形,李学勤、周宝宏等均直接释为璧,但以字形相较与商代确切的璧字写法不类。商代的璧字见于花园庄东地甲骨,作《花东》180)、(《花东》198)等形洪飏主编:《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文类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35页。,与铭中的形差异明显。首先,璧字从璧之象形文〇,辟省声,而不从口,此字器铭虽模糊不清,但盖铭从口甚明。其次,殷商时期璧字不从玉,从玉之璧至西周晚期方才出现作(六年召伯虎簋·4293)、敖簋盖·4213)等形。虽西周早期的麦方尊(6015)“璧雍”之“璧”有作形者,似可为一反证,但此器早已佚失,现所存铭文乃描摹本,字形存在许多失实之处,如“‘其’字顶上的两笔向两边邪杀,‘王’字三平划粗细均匀,则为西周中期后段和西周晚期的特点,当系摹写所失”袁俊杰:《再论麦方尊与宾射礼》, 《中原文物》,2013年第4期,第60页。。此外铭中的为字作、乘字作,亦与其时形体分别作(叀启父甲尊·5952)、(叔父卣·5428)等;及(公贸鼎· 2719)(格伯簋盖·4262)等不合,可见麦方尊之璧字所从的玉旁很可能亦是误摹所致,不可据。朱凤瀚有鉴于此,故依形隶作,主张以音近读为“玦”,但古文字中自有“玦”李春桃:《说“夬”“韘”——从“夬”字考释谈到文物中扳指的命名》,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175页—182页。赵平安:《夬的形义和它在楚简中的用法——兼释其它古文字资料中的夬字》, 《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10月,第711页。字作2784)、《包山》260)、《郭店·老子乙》14)等形,义为射箭时所戴的扳指。常与弓、矢等物同赐,且又有殷墟妇好墓出土实物为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妇好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94页。。故释为玦之说,可商。其实,从词语搭配来看,此字与圭、章连言,同为赏赐品,确应以释璧字为是。字形上的错误,当是其时花园庄甲骨尚未出土,作伪之人不知道商代璧字怎么写,又不懂璧字形体早晚之别,遂据西周早期不可靠之麦方尊形体造了一个惟妙惟肖的璧字。

铭中第三行第六字的形,各家均释为“章”,用为玉璋之璋,从上下文义来看,确应无误,只是以字形而论,亦与章字写法不合。章字甲骨文中虽未见,但商代金文已有,作(亚作祖丁簋·3940),西周时作(裘卫盉·9456)(颂壶·《新收》1962)等,春秋战国时作(楚王酓章钟·83)、《郭店·尊德》39)等,其字形结构自商以降至《说文》小篆均无甚变化。将其与铭文中的(盖铭)、(器铭)形相比,有两点区别:第一,章字中间所从均为〇形,乃璧之象,构形应如李守奎所言“从刀具治圆形玉器的象形,也就是璋、彰的表意初文”李学勤编:《字源》(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8页。。而此字,盖铭作,从甚明,器铭作,虽磨泐不清,但细看照片会发现其右边交接处明显出头,可见其不从〇形当不是偶然。第二,查商周金文章字共59例,无一例有在所谓的“田”形中加四点者。朱凤瀚解释为“‘章’字下边所从的,很可能是本铭中‘章’所从的省变,一般认是‘雕’的初文,则‘章’字在所见殷周金文中多是作为玉器名称用的,字从许是表示此种玉器制成经雕刻之工艺”朱凤瀚:《新见商金文考释(二篇)》, 《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39页。。但此说并无凭证。首先,章字从“〇”,而不从”或“形,如章字有(卯簋盖·4327)、(从盨·4466)形者,而被认为是雕之初文的“形,则无省略其中的横笔或竖笔者。其次,”在甲骨文及殷代金文中均作国族名、地名使用,未见有用为雕刻义者。再次,不仅章字未见有形表雕饰之义,同从“〇”的璧字亦未见有此类写法。可见该字形实乃异变,当亦是此器铭文伪刻之破绽,值得玩味。

第三,“用乍(作)上且(祖)癸彝”一句中的“上祖癸”之称呼,前所未见。朱凤瀚猜想“可能是其家族列入‘上’范围内的先祖”或者是“相对另一距自身较近的祖乙(下祖乙)而言”,但也承认“语义未能确知”。朱凤瀚:《新见商金文考释(二篇)》, 《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40页。李学勤认为“是器主陶先人世系中第一位祖癸,故而加区别字‘上’”,但亦言“在青铜器铭文里,用‘上’作区别字前所未见”。其实不仅金文中没有,查验《甲骨文合集》《甲骨文合集补编》及《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文类纂》,共2341条含“祖”字之辞例,亦未见一例用“上”来修饰“祖”或“祖某”者。以事实证明了学者对“上祖癸”一词所作的种种猜想仅仅只能是猜想。且从情理上说,商代乃至西周人物行次均没有以上中下为称者,可见“上祖癸”这一称谓的出现实在令人难以想象。联系商代有“二祖某”“四祖某”等在“祖某”前加数字的情况如“庚戌卜,其又岁于二祖辛叀牡”(《合》27340), “丁酉卜,贞王四祖丁翌日亡尤”(《合》35712)等。作伪之人大概是想据此仿造为“二祖癸”,但又没注意到商代文字中“二”与“上”的区别,误写作“上”形,故而才有了“上祖癸”这一生造之词。

第四,铭末“隹嗣”之“嗣”字,难以理解,与商代用字情况不合。此字盖铭作,器铭作,与西周早期的大盂鼎“嗣”字作(2837)者,近乎完全相同,与《说文》析嗣字为“从册、从口,司声”的结构亦大体一致,当为嗣字无疑。李学勤读”为“曰”李学勤:《谈寝孪方鼎的所谓“惟王廿祀”》, 《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6期,第4页—第6页。,释此句为“惟王曰嗣”确有道理,但依嗣字之继承本义将此句解为“新王宣告嗣位”则不合情理,据经传所载,新王嗣位当由史官宣读新君的册命之辞而非由新王自己宣布,如《尚书·顾命》所记继位大典即是由“太史秉书”并“御王册命”以宣告之,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亦言“册必于庙,史读其册也”。有鉴于此,周宝宏引常玉芝常玉芝著:《商代宗教祭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60页。、曹定云注2等观点,以“为“廿”,读铭中此句为“惟王廿祀”,但“廿”字在商及西周并无作”形者,具体可参裘锡圭裘锡圭:《关于殷墟卜辞中的所谓“廿祀”和“廿司”》, 《文物》,1999年第12期,第40页—第43页。说,以”为“廿”难以令人信服。且商周金文中也从未见有用嗣为祀字之例,而同从司声的“司”“祠”等字亦未见有此用法。故释为“隹王廿祀”,不可信。此外黄组卜辞中有尾句为“司”的辞例,与此句相似,但仔细考察,二者仍难以比附。首先,从句式上说,“司”之例,仅《甲骨文合集》中五见,无一例有加“隹”字作“隹司”者,与本铭之辞例并不相同。其次,“嗣”字从司得声,甲金文中也有以“司”为“嗣”的实证,如“己巳卜,在:其雨。子占曰:今夕其雨,若。己雨,其于庚亡司(嗣)。用。”(《花东》103.6)故“司”字可用作“嗣”无可否认,但若反过来,以“嗣”代“司”则与其时的用字情况相悖。“嗣”字出现较晚,卜辞未见,商代的戍鼎(2708)中虽有一例,但字形,与“嗣”字作者有别,且为人名用字,无义可寻,是否为“嗣”字尚有争议。故以当时极为罕见之“嗣”字代替常见的“司”字,十分可疑。总之,铭末的“隹嗣”一句,不知所云。从句例上看当系据孳方鼎(《新收》0924)及簋(4144)的“隹王口(曰)祀”一句误读而造作,并于末尾故作高明的改用嗣字,实际却错漏百出。

注2曹定云:《论甲骨、金文中“隹王祀”是“隹王廿祀”》, 《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五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65页。

综上所述,此铭应是伪造,不可据之以考史,更不可用它研究语言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