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使人民群众得到更满意的收入、获得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和目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福祉和获得感,满足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需求。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与群众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民生事业。
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手段。收入分配政策也直接影响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从实践上看,我国经济正处于由快速增长向更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社会事业改革已取得巨大成就。随着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其内在的关联性和相互的影响也不断加深。我国的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与收入关联的模式,特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筹资直接与单位的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紧密关联,待遇水平的计算也与当时当地(统筹地区)的工资水平,以及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关联。因此,从宏观上看,企业用于支付劳动者劳动的报酬水平,直接影响社会保险的筹资水平,整体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甚而关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从微观层面看,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关系职工个人的缴费水平,进而影响待遇水平。社会保险的顶层设计应当从工资收入分配入手,站在工资收入分配的高度,从工资收入分配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入手,如此才能找准影响社会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以及待遇确定和调整的症结,确保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工资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劳动报酬在收入中的占比总体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总体不高且也呈下降趋势,这种状况一方面直接导致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另一方面导致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格局中,资本收入占比较大且快速上升,劳动者报酬占比较小且增长缓慢。这种状况下,由于社会保险的缴费仅仅盯着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水平,因而在整体收入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就不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会相对少,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必然不高。这不仅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难以实现短期的自求平衡和长期可持续,而且加重了财政社会保障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同群体、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引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矛盾,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且会直接传导至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造成政府在本应以公平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左右为难”(既要为了积累更多的社会保险基金,强化多缴多得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激励效应,又要防止脱离社会保险强调公平互济的本能)。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这些差距主要源自初次收入分配,但作为收入再分配手段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尚不明显,甚至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强调的是配合国企改革,从企业减负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出发,强调“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也是立足于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面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也就是说,收入较低的人群负担了较高的社会保险缴费,但待遇水平相对较低。从微观层面看,我国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在缴费和待遇环节。如何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问题,也是政府、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看,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发展特征。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尽管在收入分配中提出“按劳分配”原则,但实际实施中更多实行的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在社会保障上实行的是国家或单位保障的办法。这种制度安排满足了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重新恢复了按劳分配原则,打破平均主义。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原则,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制度,扩大企业自主经营和收入分配权,在企业内部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鼓励部分人通过劳动致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探索改革社会统筹的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办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在企业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决定和调控机制,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针对部分行业和人群收入过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实施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公平,保护合法收入、取缔和打击非法收入的政策。在社会保障改革上,实行了由退休养老向社会养老保险转变,由国家或单位负担向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转变,单位和个人根据工资性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说,自1986年我国探索试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到90年代初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费基(缴费基数)历经多次反复,但按照工资水平进行核定缴费和待遇计发贯穿始终。到2012年底,我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全覆盖。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面临新的矛盾和困惑: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会保险基金不足和群众要求不断提高待遇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较高的待遇要求必须以较高的筹资水平作支撑,这是社会保险模式的基本法则,否则制度将面临不可持续的问题;2008年以后的金融危机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职工,以及一些媒体认为社会保险费高;随着职工和居民收入已由工资性收入为主,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转变,仅仅按照工资核定社会保险费已经不适应新的生产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等等。这些问题,需要从收入分配的整体视角研究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问题。
本书是在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办课题“基于收入分配视角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研究”、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委托课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问题研究”和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委托课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研究”,以及2016年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委托课题“健全完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研究”等的成果基础上整理而成,是笔者近几年带领研究团队围绕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水平问题开展研究的成果结晶。有些内容已经公开发表,研究中的一些政策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并支持了有关决策和改革。值本书完稿之际,特别感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狄煌研究员、孙玉梅副研究员、贾东岚助理研究员、赵巍巍助理研究员、张兴和许英杰博士对上述课题研究和本书的贡献,并对为上述研究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各位领导、专家及同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