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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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确定

我国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法整理。可以总结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如为“中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 /A1 + a2 /A2 + ……+an /An)÷ N(其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为了使制度改革前后顺利过渡和衔接,实行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目前为139)。中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老人,即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根据对上海、北京、陕西、吉林、广州、四川、西藏、辽宁等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的研究,并在利用金保工程信息数据库数据对北京等8省市2009年至2013年养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问题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判断。

(1)目前养老金替代率概念和含义比较模糊和混乱,大致有7种说法。笔者认为,使用社平工资替代率比较科学合理。但单纯用一个比值,也不能全面衡量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情况,还必须考虑基本养老金贡献率、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和实际养老金指数等。综合考虑,适合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的是一个区间,上限为70%,下限为40.5%。2013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为44.6%,处于合理水平区间。我国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都较上年有所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都有所上升。但实际养老金指数低于平均实际工资指数,其差额为年均相差4.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离退休人员尚未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2)影响养老金水平的主要因素:一是初次养老金计发,二是待遇调整机制。按照我国的待遇计发办法,初次计发与缴费基数、缴费时间长短、退休年龄、个人账户收益等因素有关。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没有达到国发〔2005〕38号文的目标替代率水平(59%),主要原因是他们选择低缴费年限[根据历年数据统计,缴费35年以上(含视同)的占25%左右],以及选择60%缴费基数,加上退休年龄偏低,个人账户收益距离工资增长率差距大,再加上养老金的每次调整幅度均低于同期社平工资增长率,以致替代率逐年下降成为必然。

(3)有些地区实行的最低养老金政策,有悖于我国养老保险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严重冲击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对社会产生误导,长此下去,将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模式演变为福利模式,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最低养老金政策。

(4)针对我国养老金逐年下降的问题,需要在政策上做出调整。一是明确我国社平工资替代率作为衡量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主要指标,并确立合理区间(40.5%~70%),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实惠和好处,以及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的事实。二是加快研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参数:逐步提高缴费年限,将目前的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提高到25~30年;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期;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明确工资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为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奠定基础,防止瞒报少缴;出台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投资运营办法或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紧盯社平工资增长率的政策。这些政策是提高替代率,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基础,同时,应尽快完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目前养老金调整按照上年养老金为基数改为按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三是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贡献率,使之降低到85%以下的水平(2013年为9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