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理性权威与共识压制:协商民主的超越与局限
作为对上述问题的回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并日益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主阵地。它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个体,通过讨论、协商来参与政治事务,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理性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立法与决策。从融合个体偏好与公共善,进而保证民主的合法性内涵方面来看,协商民主较之传统的代议制选举民主具有如下优势。
首先,就公民个体而言,协商民主比票决民主更好地体现了对普遍自由人性和平等公民权利的诉求。艾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姆森认为协商民主蕴含着基本自由(basic liberal)、基本机会(basic opportunity)、公平条件(fair opportunity)三条实质性原则。这意味着协商保证了个体的整体性自由,包括人身、思想、言论、信仰的自由;协商民主的议题往往聚焦于为人们提供某种好生活和利用其他机会所必需的基本善和服务,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等;此外,任何协商形式都应当确保不同境遇中的公民能够平等地获取上述机会。借此,协商民主就实现了对公民个体权益(utility)、自由(liberty)、平等(equality)的共同承诺,也形成了合法的公共决策的前提。
其次,从构成公共善的角度来看,协商的过程不仅赋予个体表达自我偏好的权利,还要求参与者同时提供其他理性公民能够信服的理由,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讨论与协商结果是参与者共同认可的,因而是指向公共善的。哲学家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认为,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雅典政治性社群理念的恢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是治理手段。如果在现代社会,直接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注定无法将全体公民包含其中,那么至少应当保证那些受政治权力和集体决策支配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平等公开的争论和自由理性的协商,而不是像传统的聚合民主观念一样将重点放在观点的收集和决策的制定程序上。
总的说来,协商民主旨在通过现实的、具体的交往过程使公民个体就各自的立场和理由相互理解,达成理性共识,改变选举民主、代议制民主以抽象的票决形式来代表民意所造成的不公正现象。但值得怀疑的是,协商过程能否根治民主理论的顽疾?个体的意愿和声音是否得到了真正自由的表达以及平等被考虑的机会?理性共识与决策是否真正体现出了民主的规范性内涵与公共善?与这些追问相关,近年来学界对协商民主的批判性观点屡见不鲜。
从个体角度来说,不少理论家认为协商没有实现自由、平等的允诺,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压制和排斥。协商民主以个体自由为一般性前提,赋予每个参与者话语自由的权利,却没有考察这种自由前提与个体真实的自由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离。巴里·辛德斯(Barry Hindess)认为,民主机制本身带有驯服人民的特性,而协商参与的形式则更容易达到这样的目的,对参与者的理性约束和他们的自制力关联到一起,往往导致人们不得不隐藏个人观点。与此相关,政治协商过程中体现出的个体平等也是有限的。由于公民各自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和资源等具有历史的差异性,协商过程自然地排斥了一些边缘性的、弱势的群体(minorities)。爱丽斯·扬(Iris Marion Young)将其归结为内在、外在两种排斥机制:显而易见的外在排斥是指一些利益相关者起初就没有被包容进协商的过程,例如流浪汉鲜有机会参与相关的社会环境管理政策制定的讨论;而隐性的内在排斥意味着即使是那些被纳入协商中的参与者,他们所提出的观点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平等的考虑,因而不一定能够在公共决策中发挥同等的作用。
正是因为协商民主在实现个体自由、平等问题上的局限性,通过个体协商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所谓的公共善也带有一定的虚假性。“协商民主的过程是一个推进统一的过程,这种统一看似是朝着一个理性的方向发展的而不是提前指定的,但是事实上这很可能是对一种反映某个特权阶层的共同利益的一种解释。”林恩·桑德斯(Lynn Sanders)指出,因为协商民主预设了一种高于个体偏好的公共性愿望并且强调达成理性共识的重要性,某些利益群体可以在协商中以“寻求公共善”为理由来粉饰自身的特殊利益,并以“反对单纯建基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偏好”为手段来号召其他人放弃自己的真实要求,从而对部分协商参与者产生观念结构上的压制。
可以说,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们已经成功地触及阻碍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内核——个体性诉求与普遍性公共善之间的矛盾,并力图通过协商交往以及理性共识对此进行弥合。但现实情况中,“理性共识”往往沦为一种抽象的权威和被利用的工具,蚕食掉了协商过程中个体偏好的客观性和多元性,这一方面对某些个体形成了从现实到观念上的压制,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共识的真实性。因此,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反思不应当导向否定,而应当指向对这种民主模式的补充与修复,为协商交往和理性共识注入情感性、差异性元素。正是从这个角度上,女性主义哲学的价值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