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下的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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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男女平等教育:性别哲学本土化的一种实践

21世纪以来,男女平等教育已经在高校教育中得到长足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1世纪初期,全美600多所高校开设了3万多门性别研究课程,学科门类齐全,涉及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史学、文学、新闻学、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仅在与各门学科的交叉中开拓出新的学问生长点,而且为女性学的创新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研究和教育机遇。性别哲学本土化研究不仅应当在理论层面进行,更应当与相关的实践齐头并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性别哲学本土化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是男女平等教育。男女平等既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女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国国情制定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对这一法案的修改,进一步强调女性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以及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以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同时增加了一项新条款,即由“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此可见,中国的男女平等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推动的。

男女平等教育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5月4日,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只有24字,却承载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精神追求,体现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的新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双重实践主体——国家或社会制度本身,以及公民个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女性权益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障,但在公民个人层面,需要的则是对这一国策的认同和践行,而这必须通过教育来促进。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受教育、就业和婚恋等方面仍旧会遭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对待,这便是男女平等教育的意义。对于公正,有一个苏格拉底式的回答——公正就是对不公正的克服,因而,我们应当从审视身边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开始来追求平等和公正。应当鼓励女性勇于和善于发现、审视,以及批评身边的包括性别不平等、不公正在内的各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