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间组织与灾害的应对:以福州救火会为论述中心(海西求是文库)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概念界定

福州。指省会福州城,其府治原在闽县和侯官县,以城中央宣政大街和南门大街为界,宋初曾增设怀安县,后于明万历年间撤并。此后三百年,人们以闽县和侯县为福州府代称,1913年废府,并两县为闽侯县。1927年,福州成立市政筹备处,试图设市,直到1945年,方才正式设立。

南台。指南门外至台江两岸的地区。宋代以来,逐渐发展起来,商业日渐繁荣,标志“城”与“市”分离。雍正十年,设置福防同知府,专门管理该区事务。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城乡建设志》,方志出版社,1999,第17页。

明清以来。指从明清到当今,虽然救火会在民国较为活跃,为能追本溯源,分析近代之变,所以将时间上限延伸至明清,以进行长时段分析,由于救火会新中国成立后仍有活动,因此将时间下限延续至当今。由于时间跨越数百年,本书选择以民国时期为论述重点。

民间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它是以满足某种需求为目的,由民众自主参与的社会组织。在古代,我国民间组织主要有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以业缘为纽带的行会、以神缘为纽带的社境、以地缘为纽带的会馆,以及以生产、生活为目的的水会、钱会等。近代以来,一方面,伴随社会变迁,许多传统民间组织嬗变为现代社团,如会馆转化为同乡会、行会转化为公会。另一方面,新式民间组织大量出现,如商会、教育会、公民会等。本书的民间组织特指民间的救灾组织。

救火会。清朝建立后,民间救火组织陆续出现,名目繁多,有“水龙局”“水局”“水会”等称呼。至清代中期,方志中已有“救火会”名目,近代之后,救火会记载增多,水局等记载减少,但存在互用的情况,如光绪版《天津府志》即将救火会与水会互用,既称“同善水会”,又称“同善救火会”,没有详细区分。至民国时期,救火会已成普遍称呼,而水局或消失、或改称救火会。就本质而言,救火会与水局并无较大区别,均是民间消防组织,其运作有较多相似之处,名称差异,主要是由于晚清推行地方自治,民间社团须制定章程,以“救火会”名目备案,因此许多水局只好按规定办事,获得官府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