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黄维鸣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经历了林彪、“四人帮”制造的这场空前的浩劫后,人民群众特别感到民主和法制对于自己,就像空气和水一样重要,不可缺乏。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前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封建社会是以封建皇帝的意志为法律的,它公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封建王朝的大小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而劳动人民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被视为犯了滔天大罪,轻者坐牢杀头,重者满门抄斩,株连九族。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正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只保护封建地主的最好概括。资产阶级在摧毁封建统治的过程中,曾提出过“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高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封建社会公开的等级制度宣战,这在当时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决定了拥有财富的百万富翁同贫困的劳动人民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平等的。所以,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统治以后,作为资产阶级意志表现的法律始终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为基础的,并没有什么保护人民民主的法律。
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保护无产阶级和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它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也不承认任何公民的特权,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财产、职业、种族、宗教信仰等限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各项法律都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制定、颁布的,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在自己的内部是民主和平等的,人民在自己制定的法律面前当然也应该人人平等。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那时,人们常常发出疑问:为什么任何一个普通机构,一个群众组织,一个单位都可以任意打人,随意抓人,无理抄家,私设公堂,搞逼供信?为什么革命几十年的老干部一夜之间就可以被打成“叛徒”“黑帮”“走资派”而失去人身自由?为什么许多同志瞬息之间就被打成“特务”“牛鬼蛇神”“现行反革命”而被关押?这一切都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已经被林彪、“四人帮”糟蹋得不成样子了,社会主义法律只不过成了他们踩在脚下的一堆废纸。那时候,林彪、“四人帮”的意志就是法律,凭他们的一句话、一个黑指示,就可以剥夺你的政治权利,置你于死地。在他们的淫威面前,被迫害的干部和群众哪里还有什么平等可言?这完全是道道地地的封建法西斯专制!
粉碎了“四人帮”,封建法西斯专制随同“四人帮”一起进入了坟墓。民主回到了人民的怀抱,法制又显示出了它的权威。如何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问题又尖锐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我们社会主义法律的条文,明确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得违犯的准则。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一视同仁,不管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人人都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干部要守法,群众要守法,人人都要守法。但是,由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思想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队伍中,特别是某些干部中,法制观念非常薄弱,这些人在自己所在的地区或部门,不按党纪国法行事,自己犯了法,不叫犯法,别人犯法,才叫犯法,专横跋扈地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有的干部,喜欢搞“官官相护”,对有职务的人违法乱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纵然罪行败露,众怒难犯,也是千方百计为之开脱,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人,头脑里都有严重的特权思想,不承认“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人中林彪、“四人帮”的毒太深了,他们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践踏神圣的法律,这是人民群众所不允许的。
在人民内部,如果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那么,法律就只能是对一些人有效,对另一些人则不起作用。如果有法不依,那就等于无法。如此一来,实际上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名存实亡,人民行动的准绳没有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也必将得不到保障。这样,无产阶级专政工具就有可能被敌人利用,好人遭迫害和诬陷得不到申诉,坏人犯罪就会受到包庇而逍遥法外,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对于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时期,必须保证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做到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于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尤为重要。由于我们之前的民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扬,法律也不健全,给林彪、“四人帮”以可乘之机,制造了那么多的冤案、假案、错案,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蒙受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这样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法律本身就要求我们,执行法律时要秉公正直,不屈从于权势的压力,不徇亲友的私情,不受物质的引诱,认真做到执法不阿,大公无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的真相”。对于那些在司法工作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人,对于那些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徇私情、搞报复,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人,应该依法严厉惩处,只有这样不断地整顿,我们的司法部门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保障法律的实施,这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真正做到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人们更加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更加自觉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原载1979年1月13日《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