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经济法的功能释放和价值实现
反行政垄断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度的特有功能。这就延伸出一个话题:经济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经济法的功能是什么?对于政府行为的审查,很早就有合法性审查,十九大提出合宪性审查,现在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是经济法独特的制度设计。我们要高度关注最小限制竞争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它们是释放经济法功能和实现经济法价值的生动体现。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五次历史性机遇:1978年改革开放、1986年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2年加入WTO和2013年开始的全面深化改革。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经济法学界共同努力,充分讨论和研究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话题,包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体论、主体论、价值论、运行论、经济法的范畴等。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在构建经济法的宏大理论体系,逐步清晰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这方面的贡献很多。2002年加入WTO以后,经济法学界比较关注我国经济法与国外经济法的接轨问题。2013年全面深化改革以后,一个新时代来临,这个新时代为我们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众多有价值的素材,也提出了很多亟需经济法学者研究和解决的中国问题。从实际情况看,经济法的社会认同度并不是很高,这与经济法功能没有充分释放、经济法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有效体现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一定要融入和参与重大改革,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释放经济法的功能,从而实现经济法独特的社会价值。这是为经济法正名的千载难逢的机遇。
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来看,以往的教科书主要强调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大多是围绕调整对象来进行的。通过调整对象来给某一部门法下定义是通常的做法。但对于经济法而言,需调整对象界定和功能阐述并重。整个经济法的概念应该是在界定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再加上经济法的功能。只有通过功能的阐述才能够更清晰地揭示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只有释放经济法的功能,才能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社会价值。否则,经济法真的会被人忽略和遗忘。
释放经济法功能,实现经济法的社会价值,首先要高度关注中国重大改革进程中的经济法问题。经济法在重大改革进程中能做出什么贡献?经济法不能只是被动地受到改革进程的影响。在经济法发展的历史中,每个重大改革结论出来以后,有些经济法观点就会发生改变,经济法原则就发生变化,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个时代我们必须要越过去。今天,经济法学者要主动参与到改革的进程中,提供经济法的解决方案和经济法的智慧。经济法学者的参与度越高,经济法的地位就越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个重大的命题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论断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解决这个核心问题,与反垄断法高度正相关。可以说,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是检验全面深化改革效果的试金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也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通过竞争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PVC垄断案、山西直供电垄断案、富阳造纸行业垄断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生动体现。在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时,财政税收法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改革越深入,经济法的贡献度越大。
个案中的经济法问题亦尤为值得关注。经济法在具体个案处理中有什么不同的解决思路?经济法可以做出什么贡献?例如,在杭州科安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气象局案中,经济法的解决思路就与行政法的解决思路很不一样。这个案件历时四年,两场行政诉讼,原告都赢了,但问题就是没法得到有效解决。按照规定,防雷装置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但这个检测机构原来都是气象局的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因此,防雷检测业务是不对外开放的。2010年4月1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防雷装置检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即可。这样,民企进入该市场有了可能性。科安公司随即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却被省气象局告知“不予受理”。2010年7月,科安公司状告省气象局,一审、二审省气象局均败诉。2012年5月,省气象局受理了科安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同年8月,浙江省气象局通知科安公司,由于有关细则未出台,决定暂缓办理新的资质申请。2013年2月,科安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省气象局的延缓办理通知书。一审省气象局败诉。2014年1月,省气象局撤回上诉,并向科安公司发出评审通知书。2014年2月,省气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检测机构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但浙江省的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考试只限于气象局内部,并没有对全社会开放。这就是说,非气象局所属单位无论怎么努力,也不可能通过考试获得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这样,按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解决问题的路径,案件走向了死胡同。这实际上涉及行政限制性竞争的话题,应该用竞争法来解决。后来,《法制日报》和《浙江法制报》组织专家论证,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还就此召集省政府法律顾问,对条款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2015年3月17日,杭州市科安检测公司获得中国第一张民营检测机构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还有一个案件是云南盈鼎公司诉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反垄断案。这个案例的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国家干预等概念。云南高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不一样,社会价值不一样,理念也不一样,应该有不同的判决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了一个否定性的评价。在该案中,职业打假人刘秀平买了10箱假茅台,要求假一赔十。法院居然在判决书中认为,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从传统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可能这个理由是成立的,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审视是不成立的,私人打假也可以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我国没有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现在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范围还是有限的。应该发挥个人的力量去打假,至少从经济法角度来说应该提倡。在此基础上,当然可以做一些制度的设计,增加一些纠偏机制,防止制度被滥用。假一赔十,作为奖励机制,五倍的赔给职业打假人,还有五倍进入消费者公益基金,德国就有类似的做法,完全是可以的。因此,从经济法学角度来说这个判决是不可取的,通过私人诉讼是可以直接实现公益目标的,这也是经济法所提倡的。
(责任编辑:孙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