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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制度
1 政体概述
国王是泰国国家元首,是泰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通过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宪法规定,国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加以指责和控告;国王有权召集国会会议,解散下议院,任命总理,并可根据总理建议让内阁成员离职;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颁布具有与国会法令相同效力的法令;有权与外国签订协定,在国会同意后,有权决定宣战、赦免及任免法院审判官、各部次长、厅长或与此相当职务的军职和文职官员。
国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为两院制,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议长分别为国会主席和副主席。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审查财政预算法案;审查内阁提交的关于国家安全、王位或国家经济的重要法令;审议新法令草案;解释或修改宪法条文;发表政策声明。
政府是泰国最高行政机构,下设总理、副总理,以及行政各部门。根据临时宪法规定,政府内阁包括1名总理以及不超过35名的部长,总理由全国维持和平与秩序委员会遴选,其他部长由总理遴选,均由国王任命。2014年8月,全国维持和平与秩序委员会主席巴育上将作为唯一候选人,当选第29任总理。在巴育总理选定的临时政府内阁中,有近半数的阁员是军方将官,从而为贯彻军方意志提供了有利条件。
法院在名义上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并向国王负责。泰国法院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