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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约在港澳台的适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中央政府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与特区政府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公约》在香港适用的模式。自2004年起,《公约》对香港特区适用。2013年3月,香港特区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2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
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公约》在澳门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适用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