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论丛(2014·中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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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及其内在秩序

刘进田刘进田,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

【摘要】作为“三个倡导”之一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基本而内在的价值。因而对其含义的准确认识和把握须从“社会”或市民社会出发。自由主要是现代人的消极自由,平等是以机会平等为主,以结果平等为辅的辩证统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前至后构成层层的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之结构秩序:自由是平等的目的、内容,平等是自由的手段、形式;自由和平等的统一是公正的目的、内容,公正是自由和平等统一的手段、形式;公正是法治的目的、内容,法治是公正的手段、形式。

【关键词】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价值秩序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三个倡导”之一。在“三个倡导”中此一倡导最富新义,最为大胆,最能打动人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价值观上敢于借鉴和吸收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巨大理论和实践勇气。从唯物史观视域来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现代社会生活或市民社会生活的内在价值,因而肯定这一组价值也就是坚持和体现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之基本原理。能因应社会历史规律的价值观必然有强大的生命力、感召力和吸引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颇为欠缺的价值,因此应大力提倡,努力实践,推动社会进步。欲倡导和实践这一组价值,首先须对这些价值及其关系、秩序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拟对这一组价值形成的现实社会基础、它们各自的含义、它们之间的关系秩序问题做一讨论。

一 “社会”的形成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产生和凸显的客观基础和历史必然性所在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三个倡导”是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不同层面来确定其价值要求的。在党的十八大开会期间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申维辰首次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导向上的规定,是立足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道德准则上的规定,是立足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要求。”申维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点睛之笔》,《光明日报》2012年11月12日。此后人们基本上都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国家、社会、个人在我国具有了相应的分化,具有了各自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同时亦有了各自的价值和价值观。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看,国家、社会、个人的分化也给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视角。譬如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我们就可以从社会的视角来理解。

“社会”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新形成的领域和问题。因为在中国传统生活和1949~1978年的生活中,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并没有真正产生和独立,因而与其相应的价值也就难以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传统生活的基础共同体是家庭,家庭关系作为基准塑造了人们的生活世界。按照黑格尔的理解,社会是在家庭之后才形成起来的。因而当家庭尚未退出生活世界的核心地位时,社会是难以形成的。家庭的生活原则是血缘情感和有机整体性,个体成员不具独立性,而社会生活的原则是利益理性和个体自主独立原则。1949年以后中国人的生活被笼罩在国家主义的原则之下,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对人们生活的治理是一竿子插到底,国家权力几乎渗透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样一来就抑制了社会的形成和独立化。因而,如果说在传统中国家庭原则压抑了社会的生成的话,那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之前就是国家原则抑制了社会的形成和独立。

“社会”的真正形成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二是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市场经济是社会或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经济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使人们的生活和活动超出了家庭共同体的范围,进入家庭之外的范围,而家庭之外的广阔活动和交往范围便构成社会或市民社会。这就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的市民社会形成于家庭之后。在传统社会人在家庭中可以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但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直接消费,而是要拿到市场上同他人交换。这种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交往关系就形成了社会或市民社会。这是交往生活的公共性转型。社会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其交换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说中国的社会或市民社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形成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配合市场经济发展,实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政策,这也是社会或市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条件。因为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意味着政治国家从经济社会中退出,社会取得了独立性地位,能够摆脱政治原则而按自身的原则来运行,这意味着社会的产生。社会的产生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社会从血缘家庭和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取得独立地位,按自身的原则行事。

社会的形成和独立,意味着内在于社会同社会本性相适应的价值和价值观念的生成和独立。内在于社会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主要的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

自由价值是在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自由就是自主,自己做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在市民社会形成之前个人主要生活在家庭之中或者生活在以家庭原则为原则的社会生活之中,而家庭的特征是整体性、情感性,此时个人是家庭这个整体的成员,个人受着整体的决定和约束,无法获得独立自由。当个人从整体性的家庭共同体中走向市民社会时,个人获得了独立自主性,就是说具有了自由价值。黑格尔说:“家庭是实体性的整体,……但是,市民社会把个人从这种联系中揪出,使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41页。在市场交换中所交换的物都要有所有者,因而每个人都要求自觉到自我的存在,否则就没有所有权、没有交换,这促使自由价值内部“自”或“自我”的形成。有了“自”或“自我”,自由就有了主体,这个主体内在地要求按自己的意愿和理性行动,这就是自由价值。

平等价值是在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曾言:商品经济是天然的平等派。在市场经济中交换者双方的人格和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否则交换就无法公平地进行。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中的人固然都是特殊的人,但这些特殊的人在交往过程中都必须把对方看作“人”,舍弃人身上的所有特殊性身份。“人”是交往者之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这成为平等的根据和体现。在此“自我被理解为普遍的人,即跟一切人同一的,这是属于教养的问题。……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17页。在市民社会的公共性交往中彼此都把对方当“人”看,没有特殊性身份和特权,这就是平等价值。这样大家在机会上是平等的,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也是平等的,尽管行动的结果有不平等。当然市民社会所要的平等不只是哲学伦理学上的平等,更是制度、规则层面的平等。

公正价值是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市民社会既要求自由,又要求平等,然而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除了有统一的一面以外,还有相互对立的一面。有论者指出:“如果自由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与政治目标,那么,天赋的自然差异与不平等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如果将平等作为目标,就必须对行使自由进行重要的限制。据称,自由与平等的不相容性是自由主义注定的基石。”〔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31页。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的对立说明,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都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绝对自由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威胁市民社会的稳定,绝对平等特别是绝对的结果平等会导致市民社会僵化停滞,丧失动力。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的对立恰好说明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必须互补,换句话说,必须把自由和平等平衡起来。公正就是自由和平等的辩证平衡。公正中既包含自由,又包含平等。公正是把自由和平等平衡统一起来的价值形式。公正就是公平正义。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勿损他人”。“勿损他人”的根据是他人和我是平等的,都是“人”,勿损他人主要是勿损他人的自由。所以公平正义中内在地包含着自由平等价值。市民社会内在地要求着公正价值。因为只有公正价值和制度方能保证市民社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

法治价值是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必然选择。因为公正需要体现为权利,特别是自由和平等价值都要通过权利制度体现出来,只有这样,自由、平等、公正价值才能实现于社会成员的实际活动中。而权利的最佳体现形式就是法治。法治的真谛是权利,权利的载体是法治。市民社会是由走出血缘亲情关系的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因此人们的联系纽带不再是血缘亲情了,而是理性契约。保障契约有效性的力量不是血缘情感,而是理性和法律。从而法律、法治取得了在市民社会中的中心地位。所以康德说文明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总之,社会或市民社会是家庭之后之外、国家之外的新领域,因而它的内在价值与家庭的价值、国家的价值确有不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所要求的一组价值。对这一组价值的肯定和倡导,就是肯定和保卫社会或市民社会。反过来说,对这一组价值的培育也必然会促进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的规定性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都有着复杂的内涵,但从社会或市民社会的特征和要求来理解它们的含义人们的思维会更明晰一些。

自由若从市民社会视域来理解其含义主要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是贡斯当所说的有别于古代人自由的现代人的自由,是以赛亚·伯林所说的有别于积极自由的消极自由。约翰·密尔就是从社会角度来对自由进行阐释的。他说:“这里所要讨论的仍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1页。自由主要是社会中人们的界限意识和通过制度而实现的界限。在由法律划定的界限以内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它就是自由。所以当年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将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便相当准确。密尔说:“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2页。自由,用习近平的话来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给权力以界限、限制。有了这种界限、限制,权力就难以阻碍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自由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界限、限制,具体说来,主要体现为两种界限,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就是说个人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他人对个人行为不能干涉,至多可以忠告、规劝。二是个人与政治权力的界限。最易对个人构成伤害的是政治权力,因而要在个人行为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出界限。只有个人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权力和法律的惩罚,担当法律责任。此时国家权力才能通过法律对个人行为施加强制性制裁。自由就是人与人间的界限。自由要求人与人之间有界限,界限对自己和他人都构成限制。限制是不自由,但正是这种不自由——限制——成全和保证着自由。人与人之间如果没有界限,那么,人就没有自由了。政府行为若无界限,就成了什么都能干预的全能政府或专制政府;个人行为如无界限,就会横冲直撞。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界限在哪里,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如什么是网络谣言,要由法律、理性来规定。

平等主要是在社会和评价意义上被理解的价值范畴。如果从自然和事实的意义上看,人与人是不平等的。在自然和事实意义上人的体力、智力、出身、强弱、收入等都是不相同、不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实上的不平等有着不同的价值评价,将不平等分为两种,即正当的不平等和不正当的不平等。把由于天赋、勤懒所导致的不平等判定为正当的不平等,如在高考中有的考生考上了大学,有的没有考上,这种由能力和勤奋不同所导致的不平等就是正当的不平等,大家没有什么意见。但如果两个水平相同的大学生一个因父母是高官而找到了好工作,另一个因父亲是农民而找不到好工作,这种由社会背景不平等而导致的不平等就是不正当的不平等。因此对于平等主要应从社会和评价的意义上来理解。

英国政治哲学家安德鲁·海伍德指出:“平等是均匀分配的原则,但它并不意味着一致或一样。”〔美〕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第158页。社会形成之后,其中存在很多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利、机会、规范、身份、负担等,社会怎样向每个人分配这些有价值的事物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平等就是均匀分配这些价值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这样平等就主要指的是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也会涉及结果平等。这些平等的价值根据都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人,每个人都有人的共性,都有共同的人性能力。我们常常将共性的人看作抽象的人,认为不存在抽象的人。这样一来就否定了身份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人性和价值哲学根据,导致对人的区别对待,形成特权和不尊重权利的不良后果。马克思强调具体的人思想其目的之一是阶级斗争,他的哲学同他的共产主义思想是一致的。我们今天要建构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就不能拒绝共同人性思想了,何况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肯定共同人性存在的。因为只有特殊性没有共同性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辩证法主张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对立统一。

具体来说,平等表现为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形式平等是指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形式上的身份平等。这是人的权利平等,其典型表现是法律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平等是指每个人都应有相同的起点或相同的生活机会。结果平等是指收益的平均分配。〔美〕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第158页。政治领域中存在左右政治谱系,左派主张结果平等,右派主张机会平等。其实单纯的任何一种平等都会产生问题。因此我们要在坚持机会平等的前提下,适当支持结果平等。我们既强调机会平等,又主张改革成果为全民共享。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都强调机会平等。习近平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3月17日。这是强调机会平等,同时我们又主张改革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共享,这是结果平等。罗尔斯就主张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结合,认为要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坚持差别原则。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公正包括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中都包含平等和自由,但公平侧重于平等,正义侧重于自由。罗尔斯在讲到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时,将前者作为正义的第一原则。这样一来,公正就是要寻求自由与平等的统一。罗尔斯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试图将自由与平等平衡起来。作为公平的正义仍是正义,是正义中的一种形态。公正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含义简要地说,就是“勿损他人”,给每个人以应得的。“勿损他人”在横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就是人们在交换时双方都不损害对方的利益、自由,排除掠夺、欺骗。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交换正义。“勿损他人”在纵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就是政府在向社会成员分配权利和义务、机会和负担时不能损害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是分配正义。所以正义包括社会关系中的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公正或正义的根本体现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这是罗尔斯特别强调的问题。社会基本制度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必须建立在正义价值之上,体现正义价值。当然,什么样的社会基本制度是正义的、公正的制度,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马克思当年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不能体现公正价值,其表现是它造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剥削就是损害他人。因而马克思主张消灭作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第41页。但马克思又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3页。当马克思说要消灭私有制时,他的主要着眼点是平等价值,因为私有制下的剥削不平等;当马克思说旧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还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绝不能消灭它时,他的主要着眼点是自由和效率价值。所以,马克思还是想将平等和自由结合起来的。至于说把平等和自由统一起来的最佳社会制度是什么,马克思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需要我们进行制度创新。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正?用什么样的制度来保障公正?就前一问题而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标志着我们党已认识到形式公正的重要性,并着手予以实践。就后一问题看,体现公正价值的制度体系还有待逐步建立。对此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第14~15页。公正价值观念与公正制度体系的统一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现实实践领域,公正社会或正义社会将会逐步实现。按康德的思想,文明社会就是正义社会。我们期盼文明社会的早日到来。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法治与人治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在法治状态下法高于权,在人治状态下权高于法。就是说法治的原则是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性,任何人、团体、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政治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作。当然,居于至上地位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不能是恶法。如果把恶法作为至上性的规则,那也不能叫法治。所以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良法纳入法治的概念之中。亚氏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199页。法治就是普遍遵守良法。从法的性质来看人们所守的法是良法,从守法来看,法要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面前不能有特权和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能普遍守法,那也不能叫法治。

法治要求良法统治,那么什么才是良法?从价值内容上看,良法是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是能保障人的利益、自由、尊严和权利的法。因而法治与民主是内在相关的。法治以民主为内容,民主以法治为保障。专制政治中也有法律,但它不体现民主,因而它可以叫法制,但不是法治。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最容易损害公民权利的是国家权力。因此,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措置和安排权利和权力。法治的要求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的主要指向是国家制度及其基本构造。法治要求在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结构安排上体现对权力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为价值取向来安排国家权力结构,使国家权力结构形成分工制约的关系。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的内容是以人为本和民主,法治的形式则体现为法的至上原则或宪法至上原则、法的普遍性原则、法的逻辑性原则、法的自治性原则、法的可行性原则以及唯法是裁原则等。

三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的内在秩序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内在结构和秩序,因此这四种价值任何一个都不能孤立地存在,而必须处于一种整体价值结构和价值秩序之中。

自由如果脱离平等,人就会处于等级状况和从属关系中,自由就会受到威胁。所以自由要依赖于平等。相反,平等也离不开自由,平等离开自由会形成结果平等。结果平等也是平等,但它不是完整的平等,也不能说是现代性意义上的平等,它是非历史的平等。在现代性平等结构中,结果平等仅是平等结构中的一个补充性或矫治性因素,绝不是平等价值的全部。所以自由和平等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在现代性意义上,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否则自由就会变成特权,成为少数人的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否则平等就会变成平均主义。传统社会主义在价值观上曾一味强调平等价值,反对自由,结果平等搞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发展丧失动力,导致贫困。传统资本主义坚持自由优先,忽视平等,结果导致贫富两极分化。针对此,马克思提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新价值观。“每个人”观念就是强调平等的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吸收传统资本主义所注重的自由价值,又要继承传统社会主义着重的平等价值,倡导自由和平等的辩证平衡。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同于传统资本主义价值观,也有别于传统社会主义价值观,而是对它们的积极综合和辩证扬弃。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势所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前30年侧重平等价值,改革开放后的30年侧重自由价值。前者为毛泽东的价值观,后者为邓小平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综合了两个30年的价值观,形成了更为合理的价值观结构和秩序。

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确有冲突的一面。自由价值主张人应不受阻碍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展开自由竞争,但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是不平等的,这样就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平等。另外,如果只强调平等,就要对自由进行限制。这样自由和平等就存在对立的一面。但我们不能只看到自由和平等冲突的一面,这样会陷入极“左”或极右。实践哲学的原则是综合性原则,是执两用中,避免各执一端的形而上学片面性。因此我们要看到自由和平等的统一性,运用实践性艺术将自由和平等平衡起来。事实上,机会平等、形式平等、起点平等与自由是统一的。自由所要求的平等正是机会平等、资格平等。从具体的、实质的意义而言,自由与平等也具有统一性。当一个社会人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法律条件平等时,个人所享有的实际上的自由也就比较多。在贫富分化的经济条件下,尽管人们有各种自由权利,但穷人所享有的实际自由会很有限,而在共同富裕的平等条件下人们享有的实际自由会很多。因此,当我们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时,就是要具体地、历史地实现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的统一。同时自由与平等统一的条件还有政治的民主。对此杜威指出:“将平等与自由统一起来的民主理想承认,机会与行动事实上的、具体的自由,取决于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平等,在此条件下,个人独自享有事实上的而不是某种抽象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33页。在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的条件下自由与平等会达成统一。

这是从自由和平等统一的条件上来理解二者的统一的。从自由和平等自身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相互包含的统一性关系。当我们把自由的含义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权界、界限时,就意味着自由和平等的统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权界之内是自由的,但不能冲破此权界,否则你自由了别人就不自由了。我不冲破界限、不损害他人同样的自由,本身就是平等的意识和实践。可见,自由中包含着平等。当然,如果把自由错误地理解为无限的绝对自由,那自由和平等的统一就会破裂。杜威发现了这一问题,他说:“民主的可悲的崩溃乃由于这一事实:即将自由等同于资本主义财经制度下经济领域中不加限制的个人主义行动的最大化,这对于所有人的自由的实现是致命的,如同其对平等的实现是致命的一样。它对于多数人的自由具有破坏性,其原因正在于它对于机会的真正平等具有破坏性。”〔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33页。正确理解的自由是和平等统一的,同时正确理解的平等与自由也是统一的。平等应是一种合理结构,它既包含形式平等,又包含实质平等。真正的平等应是这两种平等的辩证统一。这样的平等同自由是一致的。机会平等就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选择。结果平等也是尊重人的内在自由。结果平等,是尊重人,而人之所以为人,有人的尊严是因为自由。结果平等在没有被唯一化的情况下,也与人的自由有一致性。可见,自由和平等具有内在统一性、一致性、相容性。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对立的一面。自由和平等的关系结构是对立中有统一,统一中有对立,这是自由和平等关系的客观辩证法,是现代性价值秩序的客观辩证法。我们必须用辩证理性来把握平等和自由价值的结构和秩序。现代性是一个未完成的筹划,此筹划要求我们以辩证理性来了解和处理自由和平等的内在秩序。

公正价值就是要把自由和平等价值统一起来、平衡起来。可以说公正是把自由和平等统一起来的形式或结构。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公平是平等和自由的统一,其特点是侧重平等(与正义比较而言),正义也包含自由和平等,其特点是侧重自由(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即是如此)。用公正来概括公平正义,其意图正是要把自由和平等通过公正平衡起来。在自由、平等之后提出公正价值,公正便成为正、反、合辩证行程中的合的环节,即综合环节,扬弃前两者孤立存在的片面性,综合其合理性,使价值结构和秩序更为全面合理。如此公正便是在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自主、自愿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并通过结果平等对其形成的较大差别予以矫治的价值观念和制度。

我们所倡导的公正是能够把自由和平等平衡起来的价值形式。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和特色也是试图统一自由和平等二价值,所以他将自己主张的正义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自由原则与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他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这两个原则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公平。他主张按照公平正义价值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必须能够适合最少获利者的期望和利益。他说:“我们假定存在着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的制度结构,那么,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较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发挥作用时,它们才是正义的。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58~59页。这样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结构就将自由和平等统一起来了。体现自由和机会平等的社会制度有可能造成结果不平等,产生最少获利者,因此在社会制度的设计中就必须考虑提高较少获利者的利益,以使自由和平等得到平衡,达到公正。英格兰哲学家威廉·索利(William Sorley)强调:如果不为平等和自由在社会组织规划中安置一个位子,就不可能提出一种令人满意的正义原则。〔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65页。综合法学派的代表博登海默亦主张正义是自由和平等的综合与平衡。

公正既是社会制度,也是价值评价原则。公正按照自由与平等是否平衡来评价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和社会现象。在公正价值尺度中,凡能将自由和平等平衡起来的制度就是公正的制度,否则就不是公正的制度。因此,倡导公正价值,就是要把公正作为价值评价标准。

公正又依赖于法治,因而在倡导公正的同时要倡导法治。公正是法治的价值内容,法治是公正的价值形式。法治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公正是法治的目的。换言之,公正是目的价值,法治是手段价值。没有手段、工具,目的是无法达到的,因此倡导法治就显得极为重要。

在人所追求的幸福、正义(公正)、崇高三大价值中,崇高不需要用法治来保障实施,但公正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实施。E.博登海默指出:“规劝人们对其邻人要慷慨大方、至善至慈、体谅宽宏和诚善帮助的告诫,并不需要用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和实施。这些道德要求旨在通过自愿和非强制的行为而在实践中加以执行。但另一方面,当人们提出正义要求时,从很大程度上来讲,这些要求则是向那些有权力凭借以制裁为后盾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手段控制人们行为的人提出来的。”〔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83页。公正价值与崇高价值不同,它要靠法治来实行。公正是“勿损他人”,损害、伤害他人,会使他人的生命、自由、利益受到无故损失,对社会来说就没有了基本秩序,因而公正需要以强制性的法律予以保证。崇高道德价值是“帮助他人”,人是否帮助他人并不影响社会基本秩序,因而可以劝说,但不用法律予以强制。在此必须了解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

法治其实就是为公正的实现而设的制度。公正是“勿损他人”。有可能损害他人的是政治权力和与他人处于交往关系中的其他人。针对这种实情,法治设计了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或法治原则的核心就是限制权力保护权利。这条原则通过宪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使公民免受权力的损害。就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看,也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损害,针对此种实情,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和商法等部门法保护横向社会关系的公正。布雷恩·Z.塔玛纳哈指出,法治有三个主题,即政府受法律限制,形式合法性,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第147页。法治的这三个主题都旨在保护公民不受他人损害,即保护公正。法治的法律至上原则,法律普遍性原则,法律确定性、统一性原则等都旨在保护公正价值。因此,建设完善的法治是实现公正的最为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诸价值,按从前往后的次序,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手段、形式,四者构成层层的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结构或秩序。具体说,自由是平等的目的、内容,平等是自由的手段、形式;自由和平等的平衡是公正的目的、内容,而公正是自由和平等平衡的手段和形式;公正是法治的目的、内容,而法治是公正的手段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