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身之欲:珠三角流动人口社群特殊职业研究(中山大学社会学文库)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娼妓问题:从西方到中国

国内外不同领域、不同流派、不同观点在娼妓问题上的讨论焦点之一就是:它到底是不是一种工作?不是的话,它是什么?是的话,从业女性的身份与政治、劳动权利何在?该如何看待?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女性主义充满生命力,在不同的年代和历史背景下多元发展,衍生出许多不同的流派,彼此之间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形成了争论、共存、互补的局面,因此难以在各流派间画上清晰的分界线。一个流派的学说可能借鉴了另一个流派的意识形态,但同时也参考了第三个流派的某些思想,同样的,一个流派可能在一部分问题上或观点上认同另一个流派,但对于其中的一些主要观点持截然相反的意见,这也可能就是另一个流派出现的原因。因此,在这里我不按严格的流派划分方法把某个学者划归到某个队伍中,而对于我将要讨论的某些流派,尽管我可能不同意他们的某些说法或观点,但也不会持全然否定的态度。实际上,我自己的观点正是建立在这些前辈思想的基础上,吸取了它们的长处。

西方之“性”战

女性主义学说里大致有五个流派在“娼妓”问题上表达过明确和强烈的观点,它们分别是激进女权主义(Radical Feminism)、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Marxist Feminism)、社会主义女性主义(Socialist Feminism)、存在主义女性主义(Existentialist Feminism)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长期以来都受到压迫,各流派的差异在于,用什么方式去结束压迫。

激进女权主义学者认为女性所受的压迫主要来源于父权制度,所有女性都受到男性的压制、剥削,这是植根于文化的,根深蒂固。父权是一种权力体系,在它的法则下,女性是边缘化的、次要的,是第二性。它认为父权是超越历史的现象,对女性的压迫比任何其他的压迫,比如法律、阶级等,都要深重。在他们的观点里,所有女人面对的不公允与压迫都是相同的。它的学说里强调一种支配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与压迫从而获得利益与好处,而这种关系基本都是男对女发生的——男性在统治地位,女性被物化(objectified),只是性玩物,男性在社会化过程中成为性欲(sexual desire)的主体,女性则被社会化成男性性欲发泄的对象。而娼妓就是男权压迫下的产物,它被描绘成黑暗的、没有人性的世界,是一种剥削的职业,女性在其中受尽煎熬。卖淫者被等同于受强奸者与被奴役者,是男权压迫的牺牲品。虽然有些人认为卖淫是个人的事,不危及他人,但激进女权主义学者认为娼妓制度影响了所有的女性,女性会因此受到侮辱。无论从娼妓制度最微妙还是最直接的形式来看,妓女都绝对不是自由意志下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被压迫的受害者(Pateman,1988; Barry,1995; Jeffreys,1997)。压迫在人们的思想中和生活中是根深蒂固的,就算是社会结构的改变也不足以去除它,平等的实现来源于人们性别意识的觉醒与改变。因此,激进女权主义学者认为要消除娼妓制度,必先建立平等意识和达致社会结构的改变(Tong,1998)。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泛指任何一种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为基础的女性主义批评的学派,也指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妇女解放思想所进行的旨在完善其理论的批评。它把女性压迫的根源归结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工资制度压迫和阶级剥削,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流派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者反对会带来任何形式的奴役与压迫的工作形式,而娼妓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属于工资制度的范畴,是一种与腐败的工资制度下的劳动相同的充满阶级差别的劳动形式。马克思认为卖淫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男人、女人都有可能卖淫,出卖的不只是性服务,为了财产出卖的种种服务其实都是卖淫,比如只要是因阶级不同而涉及财产的婚姻都是一种卖淫的形式,因此资产阶级的婚姻就是一种卖淫,所有的工资劳动都是一种形式的卖淫,因此他认为“卖淫不过是工人普遍卖淫的一个特殊表现而已”(Marx, 2007: 99),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因此认为,从本质上来讲,卖淫等同于工资劳动。有学者认为,卖淫制度能代表所有其他的压迫关系(Jeffreys,1997)。因此,正如工人们不可避免地被奴役于资本主义生产之中,一旦知识与技术被剥离,他们将一无所有,妓女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自主进入这个行业,自由决定一个交易的价钱和时间,不愿意干的时候也能自主退出,等等,但如果我们从更为广阔的经济、社会环境来看的话,她们其实还是被奴役于充满剥削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一遍遍地重复和放大着这样的压迫。如Castaneda(1996)等人所做的关于墨西哥城卖淫女性的研究指出,娼妓的出现是社会阶层制度的压迫造成的,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被物化并被定格在以物质衡量的某个社会阶级内,像机器零件一样随时可以被替代与抛弃。娼妓制度归根结底是经济剥削,人在工资制度中被剥夺了尊严。女性是廉价的劳动者,因此降低了工人阶级的总体工资水平,形成了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压迫,因此经济剥削是核心问题,只有消除经济压迫,妇女不平等才能消除。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核心差别在于它有二元论体系(dual system theory),即把女性压迫归结为男权压迫与阶级压迫的共同作用。它反对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把所有问题归结为阶级问题,认为男权问题(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在男女不平等上是主要原因,试图将性别问题与阶级问题分开。它认为妓女是这个社会系统的受害者,同时受阶级和社会性别关系两方面的压迫,而娼妓制度也是应该被彻底消除的,当剥削的经济制度消失、性别不平等问题解决后,娼妓就会随之消失。

从存在主义女性主义开始,娼妓变得不再“面目可憎”,它不仅不是压迫,还能为女性提供一种暂时的、有收益的、即时回馈的自由与解放,因此可能是一种解放的、充能的经验。而其中的女性也不再只是无力的、依附于男性的、被压迫的、受害的或弱势的形象,她们的形象变得多元、丰满起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妓女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它就是普通的生意关系,正如一切合同工作一样,只要工作者能自主进入或退出这个“劳动合同”,这种交换就是相互的、平等的,她面对困难和危险的能力取决于她对世界的看法和认知,正如其他一切生意事务一样(Perkins,1991)。而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则持更进一步的观点,认为性工作挑战了规范性(normativity)和固有观念,通过服务工作实现“情色多元化”(erotic diversity)(Califia,1994;Chapkis,1997)。在这些流派看来,娼妓要么是一种生存的必要方式,要么是一种合同关系,要么是一份正当劳动和工作,总而言之,它是一种生计和生活方式,是一种自主权利,不应被取缔;娼妓制度中存在的唯一的压迫性因素要数两性关系的不平等,这使得某些女性获得教育的途径有限,妇女不能做更好的选择,从而造成各种机会不平等(Kempadoo, 1997; Daorueng, 2000)。

奥康奈尔·戴维森(O'Connell Davidson, 2002)认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恰恰加强了资本主义的政治与经济支配性,在妓女的交易中,“性工作者”用自己的性劳动换取金钱报酬,这表面上看起来像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的那样,是相互的、自愿的行为,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但实际上双方的这种权力和依赖关系只是被掩盖起来了。她认为性是不能从个人身上分离出来的,因此被交换的并非只是性或性劳动本身,而是一种权力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因此客人花钱购买的是进入妓女意愿的权力或权利,使他在这段时间内能支配她,让她做任何他想要的事情(1998, 2002)。妓女们也许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但若从更广阔的意义上来说,尤其是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她们实际上是被压迫的工人,无时无刻不在强化和加剧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1998)。佩特曼(Carol Pateman)在她的代表作《性契约》(The Sexual Contract)中也表达过类似的立场——“契约”能让个人从非政治、无自由和非社会状态进入政治的、自由的社会中,但通常女性都被排除或遗漏在这种契约之外,自由和平等似乎是男性制定的契约。作为实现公民社会、行使政治权利的前提的社会契约也是一种性契约,是一种“男性权利法则”,让男性权利能凌驾于女性之上(同上:182)。佩特曼从制度上检视了这种契约的逻辑,比如在婚姻中,女性是自愿进入婚姻关系的,看似自由,但她们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进入婚姻契约,而是以“女人”的身份。佩特曼认为,性别差异是由支配关系构成的,“由男权思想构建而成的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就是自由和从属之间的政治差异”(1988: 207)。她认为,主/从关系普遍存在于婚姻、雇佣劳动、娼妓、代孕等所有关系中,“现代社会中男性似乎优秀得注定能成为女性的主人”(同上:219)。因此,契约关系如新瓶装旧酒,依然维护着男性支配的地位(Fraser,1997:227)。但这种主/从的二元分法与妇女的从属地位论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提出,其问题在于“今日的性别不平等已经从一种主/从的二元对立逐渐通过流转、多元的文化形式转换到了一种非个人层面的、结构性的机制”(1993: 180)。因此,弗雷泽建议女性主义学者应用超越这种主/从二元对立的眼光去检视女性的从属地位是如何在文化规范、社会实践和其他结构性机制中被固定和强化的(2007: 205-206)。

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对性工作的赞颂超过了任何一个流派的女性主义,他们将之视为挑战界限和社会规范的典型,认为其以“服务工作”的形式大大宣扬了社会的情色多元化(erotic diversity)(Califia,1994)。“性工作”这个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已经在一些学术讨论中出现,美国人卡罗尔·李(Carol Leigh)在1978年的一次会议上将之发扬光大,李本身是一个性工作者、积极的行动者和艺术工作者,她用自己早年在按摩中心的经历与经验营造了美国乃至国际妓权运动的高峰,许多妓权组织都是在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个概念的提出意在从劳动或劳动者的角度去为这些妇女争取政治权益,“为在性产业中工作的女性发起的妇女运动内外创造一种容忍的氛围”(Leigh,1997:225)。Thanh-Dam Truong也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提出“性劳动”的概念,认为我们应当看到并承认娼妓如其他形式的劳动一样是人的一种营生方式,性工作是性劳动历史、社会组织的一种体现,而类似的体现形式还包括代孕、捐卵捐精、传宗接代的生殖行为等。

回顾各流派各时期的学说发展和争论路向的变化,我们大致可以看到一种复杂化趋势——妓女们不再单纯是受害者和受压迫者,她们也开始被看作主体和能动者;一个妓女的身躯可能在男性凝视下被商业化和物化,但同时她也可能成为一名经济独立的工作者;她可以既是充满爱意的伴侣,愿意为她深爱的男人牺牲一切,又可以是一个精明的女商人,懂得算计和权衡;在男权的世界里她也许是一个牺牲者,但同时她又是经济上能自给自足的生存者(Phoenix,1999)。反娼妓的女性主义学者们认为这就是一种剥削关系,无论是放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制度下还是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分析,都不能改变其本质。但娼妓制度中的“两可”性质开始被更多的学者承认,他们认为与其将之视为“不是……就是……”,不如将之视作“既是……又是……”。

有学者指出,性产业从业女性对自己所做的事的理解、对自己的理解与对自身所处的各种关系的理解(比如与客人的关系、亲密关系、恋爱婚姻关系等)在不同情境下是非常不一样的,有些人觉得要在“工作”与“生活”间维持清楚的界限,但有些人则觉得不需要,也很难维持,因此她们的个体经验和话语存在差异性。Brewis和Linstead就非常关注这种多元话语的存在,也关注工作与非工作、工作与私生活/亲密关系/爱,以及工作与休闲之间的界限何在(2000a, b)。然而奥康奈尔·戴维森对“性工作者”这个称谓持相当怀疑和谨慎的态度,在她的论著和文章里也鲜有用其来称呼从业者,她宁愿沿用“妓女”这个称谓,即便它有着负面意涵(O'Connell Davidson, 1998, 2000)。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或曰妓权派女性主义学者Wendy Chapkis则提出用“性的情感劳动”(emotional labour of sex)来强调和突出这种工作中的情感投入,而非一般人仅想到的性方面的投入。关于脱衣舞娘的一些研究指出,她们不大喜欢把自己称为“性工作者”,即使她们日常的工作中确实有性接触和性交换的内容(Frank, 2007)。牙买加的“沙滩男孩”与欧洲白人女游客的亲密接触与性关系中扮演的是“男妓”的角色,但他们也绝少把自己称为“性工作者”(Pruitt and LaFont,1995)。郑诗灵对首尔“红灯区”韩国妓女的研究也揭示,即使许多妓权组织/性工作组织竭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女性从业者也不喜欢因此被称为“性工作者”。非常有趣的是,她们常常以自己儿子或宠物的名字为自己命名,比如“某某的妈”等。母亲的角色以此种方式与妓女的命名问题联系在一起,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养育孩子或饲养宠物对于这群女性的重要性。郑诗灵,2009年5月15~16日在香港大学举办的“女性书写新脚本:亚洲性研究与情欲公义研讨会”(Women Writing New Scripts: Symposium on Asian Sexualities and Erotic Justice)上所作的学术报告。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描绘了从业者自身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期望。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妓女的生活策略和技巧上,认为她们会有意识、有目的地通过一些方法使自己能更好地掌控生活,维护自尊与自主(O'Neill, 1996; Dudash, 1997; Highleyman, 1997; Day, 1999;黄盈盈,2004; Kong,2006)。

资本的全球运作加剧了不平等,却也孕育了女权主义运动(Bernstein and Schaffner,2004)。有些学者将娼妓在过去20多年中蓬勃发展的原因归结为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或说是资本主义全球生产的结构重组(Kempadoo,2005)。这一方面使底层人民尤其是广大劳动阶层的生活更加艰巨,但另一方面又促进消费,拉动新的生产、服务、欲望与需求。当性市场成长起来,性产业发展起来的时候,娼妓业就从“女性的社会、心理的身份特征”的体现转变为一种创收活动,妇女可靠其供养家庭、支撑自己的生活、偿还债务或获取药物/毒品(同上)。在此情况下,娼妓业应被视为内嵌于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妓女也应被视为“劳动阶层”(同上:289)。

现实中,性工作者及他们的支持者也在逐步结盟,如其他工会或专业行业组织一样,以寻求团体的力量,为自己争取权益(Gall,2007:76)。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都有妓权组织发动的各种运动,争取改善性工作者的法律、社会、政治地位,同时游说政府,进行政策倡导(Lopes,2006)。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从基本人权和创造体面的劳动条件”的角度承认性工作者的劳动(Kempadoo, 1997;又见Truong, 1990; O'Neill, 1996; Leigh, 1997)。这些妓权运动成为更广泛的以提升女性地位和权益为目标的妇女政治与民主运动的一部分,也使得妇女运动的参与者们能更深一步地进入国家政治运作的场域中(Outshoorn,2004:2)。而这个场域正是个人的“性权益”与政治相交之处,亦是身份与政治的交汇点。正如Bernstein和Schaffner所指,女性主义理论自身就“怀揣高度的政治性”(2004: xiii),集体身份认同与自我代表性是女性主义倡导与运动的基础和核心。但也有学者对集体性的妓权运动持怀疑的态度,原因在于妓女群体的高度异质性和由此造成的权力/权利差异,而且它也不能反映娼妓业与其他劳动行业的区别(O'Connell Davidson,1998; West,2000)。

国内的讨论

从西方对娼妓/性工作的争论中我们不难窥见女性主义中各流派观点的相抵或重叠。这些都为中国学者作相关课题和讨论时提供了理论基础与路标方向。纵观国内的相关研究,我大致发现四种基于不同意识形态和实证立场的说法和观点,我把它们分类总结为:道德派、父权压迫派、公共卫生派与性工作派。这四类观点从时间上来说基本上是先后出现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意识形态和学者、政策制定者关注点的变化。顺着学术讨论发展的趋向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不同的观点是并存的,但新的观点在持续的争论中会不断地出现并加入原有的讨论,由此,我们也可以大致了解哪些西方的观点在何时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又是如何影响本土的研究的。

道德派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间,人民政府代表提出了取缔妓院、改造妓女的建议,我国政府开始实行禁娼运动,经过短时间的大力行动,禁娼初见成效,政府高调宣布妓女已经全部被解放、改造,娼妓业已被彻底铲除,妇女从父权社会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上海等大城市原本妓院林立,妓女数量众多,而其禁娼之迅速、彻底,已然成为世界禁娼史的一大奇迹。对于20世纪50年代的共产党政权来说,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逐渐成为强大、健康和现代的国家(Hershatter, 1997;李金莲、朱和双,2005)。我国政府在娼妓问题上采取禁止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一个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即娼妓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毒瘤,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剥削,是社会腐败和道德败坏的产物,在代表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不应该存在的,这种思想在当今的学术讨论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刘建昌,2001;司钦山,1997;汤立云、罗光海,2002;张旭红,2003)。

那么,当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被“彻底铲尽”的娼妓业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如烧不死的野草般重新滋长起来的时候,“死灰复燃论”与“苍蝇飞入论”就开始盛行起来。资本主义文化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的滑坡,使人们偏离了原初的社会主义理想与信念,开始追求纯粹的建立在金钱与利益之上的物质关系(司钦山,1997;黄新春,2001;汤立云、罗光海,2002)。而市场经济催生了这种不健康的意识形态,“钱是万能的”,“人生苦短,及时行乐”,“财富是人生最高追求”等想法充斥了人们的头脑,使得部分青年女性剑走偏锋,选择了堕落的道路(曾天德,2002)。这是很多学者分析卖淫、嫖娼在改革开放后重新出现的原因。他们将卖淫、嫖娼看作“资本主义的毒瘤”或渣滓,认为从业人员,包括卖淫女和嫖客都是道德败坏的或至少是被不良分子引诱犯罪的。其中典型的论调如司钦山在一篇文章提到的:什么人会去嫖?通常可归为两类,要么是教育程度较低的暴发户、私营企业老板或小官僚、小企业家,要么就是到中国大陆来投资的海外华人。而这两类人的共同特点是“富裕但精神空虚”,“没什么文化”,但热衷于“追求有钱人的生活方式”(司钦山,1997: 35)。他们的性需求促使卖淫这个行当重新出现,进而推动了性市场的发展。从提供方来看,有些女性缺乏技术,教育程度低,在劳动市场中竞争力低下,这群人最容易受到“腐朽文化”的影响(同上:33, 35)。性产业的“来钱易”和相对舒适的生活方式唤起了她们贪婪无度的“享乐主义”思想(同上:35)。此外,司钦山还指出,色情文化的兴盛助推了性产业的发展,这恰恰体现了资本主义文化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侵蚀。走私、生产、销售或传播黄色出版物刺激了性犯罪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

卖淫、嫖娼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建立“预防、禁止和再教育”的机制对其进行严格管控(朱力,2003: 4-12, 251)。道德派呼吁“严打”和犯罪化,目的在于用严厉的方式遏制卖淫、嫖娼,最终消除这个现象。卖淫女和皮条客/鸡头、老鸨、嫖客一样,背负着懒惰、道德败坏和行为叛逆的恶名。这种宣传舆论的结果制造了社会大众嗤之以鼻、人人喊打的心态,但与之相比,一个更为值得关注的倾向是,许多专家学者、女性主义者、妇女工作者等都习惯于将这一现象排斥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与关注的范围之外,性产业从业者,尤其是卖淫女性的现实状况便堂而皇之地消失于公众和学术的视线之中,从而出现了研究与关注的真空。她们的声音和形象往往被忽略、被否认,被置于错误的一端。主流话语早已为研究设定了规则和方向,研究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结论应是怎样的,都有定数,因此研究者和从业女性真实感受、经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裂痕。伊莱恩·杰弗里斯(Elaine Jeffreys)批评,这是一种冷战思维和分明的政治立场,研究者的实证主义立场使他们用“研究对象”的眼光对待被研究者,而非活生生的人,这就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偏见。

第一波女性主义的影响

几乎在道德派出现的同时,有些学者开始从另一个不同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传统的父权主义文化下的性别不平等是娼妓和女性压迫的根源,而不在于资本主义文化入侵,为了妇女身份和权益要彻底废除娼妓制度(丁娟,1996;黄新春,2001)。中国是一个父权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男性权力凌驾于女性之上,即便在新中国成立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后这种情况还是没得到很大的改善(黄新春,200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这种控制女性的权力的欲望开始膨胀,结果往往造成对女性的暴力,比如强奸或家庭暴力,或更为“平和”的形式,那就是婚外情/一夜情或嫖娼(同上:60)。长期压迫致使妇女作为独立自主人格的声音缺失。黄新春认为与父权制度抗争是无力的,妇女还是无法逃脱这种社会困境,尤其是生活在经济和文化落后地区的人(同上)。在男权制度支配之下,即使是在更为进步、妇女地位得到前所未有提高的社会中娼妓制度依然存在。要提高妇女的地位,就必须提升妇女自身的意识,自尊自重,为她们提供职业培训,加强基础教育。废除娼妓制度的根本就在于树立性别平等观念(同上:61)。

丁娟在研究中发现,卖淫女性获罪、被拘留的比例比男性嫖客高,即使劳动改造出来后受社会排挤和歧视也较男性多。这是一种男女性的双重标准。人们总是认为卖淫女性“淫贱卑劣”,也就是俗话说的“一日为娼,一世为娼”,女性总是难以逃脱卖淫的污名,而男人嫖娼顶多也就是对家庭不负责任,逢场作戏,一时的糊涂而已。而这方面的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固化和加强了女性所遭受的压迫,比如在80年代我国曾将嫖娼行为定义为“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说它的性质仅仅是行为不端而非犯罪(丁娟,1996)。由此看来,娼妓现象不仅加剧了性别不平等,而且给女性带来身心伤害。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对男性嫖客采取严厉措施,禁止卖淫、嫖娼,但对卖淫女性应给予关怀,鼓励其重新融入社会。

受第一波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这部分学者从性别平等和女性自主的角度对娼妓制度提出控诉和批判,但在这种讨论框架下,卖淫女性处于被动的地位,她们是父权制度的牺牲者,是等待社会救援和解放的他者,娼妓现象则是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表现。女性在娼妓制度中的体会与经历被同一化,那些不同的理解与声音——比如,它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就是一种劳动形式,甚至可以是体现自主的一种方式——都被忽略掉了。

性病与公共卫生恐慌

1985年以来中国国内HIV阳性案例快速增加,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徐缓,2001)。这个问题的学术讨论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也逐渐多了起来,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卖淫、嫖娼问题。卖淫女性是流动人口大军中的活跃人群,这也恰恰是艾滋监控的重点人群(同上:377)。卖淫、嫖娼与吸毒、卖血等现象一道,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李银河,2003)。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种公共卫生与防护的意识恰恰为研究“禁忌”话题提供了绝好机会,使其能从带有鲜明道德评判和立法执法意味的关注焦点中跳脱出来,在国家政治宣传机器之外用不同的视角去研究(潘绥铭等,2005a, b)。

大学学者或研究机构承担各种艾滋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安全套使用的数据(刘景曾等,1997;孙玉萍,2007)、性传染疾病情况(周祖木等,2001;莫衍石等,2005;张铁军、姜庆五,2003)和卖淫妇女人群中的HIV感染率(李爱莉、于建华,2001),为各级卫生疾控部门提供医学上的参考。在此类研究项目中卖淫、嫖娼活动被认定为疾病传播的主要渠道,卖淫妇女因此也成为特殊的教育对象:她们的性行为必须受到监管,以防止病毒通过她们这些“桥梁”、“主要传染源”传播给“正常人群”(林昭春、靳征,1990;何启亚、郑德曾,1997)。卖淫妇女在这些研究中的身份变成了“性乱人群”、“性罪错妇女”、“高危人群”、“研究对象”或“样本”,最重要的是,她们会扰乱社会稳定,要与“正常人群”区隔开来,以保护一般人群免受艾滋病或性病的威胁,成为他者。针对于此,学者提出了通过进行预防性教育提高卖淫妇女自身意识的建议,同时加大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防止疾病扩散。

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公共卫生、疾控类的卖淫嫖娼研究常从劳教所被拘留的卖淫妇女中获取样本调查疾病的感染率,这一特殊场所的围蔽空间、研究者的绝对权威与被研究者的相对弱势都能保证样本的获得。但正是这种权力上的不平等,使得研究范围难以扩大,难以涵盖更多的议题,比如感染性传播疾病的女性对HIV/AIDS或其他性传播疾病的认知和感受,她们对是否使用安全套的想法,性交易中议价的困难,还有这一人群的次文化对于她们是否使用安全套和对性病认知的影响,等等。这类质性数据非常有助于考察安全套使用和疾病预防的宣传效果和效应。

性行为的社会文化面对安全套使用宣传推广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这已然成为对卖淫人群HIV/AIDS研究的另一个聚焦点(见潘绥铭等,2005a, b;潘绥铭,2006)——艾滋研究的社会学观点(潘绥铭,2006: 183)。关注这方面的学者认为将卖淫女性视为病毒的主要传播者和公共卫生的威胁是非常错误的观念,这些女性本身就是男性不安全性行为的受害者,而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风险来自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而非女性个人行为(同上,又见潘绥铭等,2005b)。潘绥铭认为,如果妇女在性交易中没有协商谈判的权力,安全套使用宣传和艾滋预防就无从谈起。这些女性在与她们的亲密性伴侣,如男朋友或丈夫进行性行为的时候通常是不使用安全套的,她们不觉得这是一种危险的行为,有可能和她们与嫖客发生的性行为一样充满危险。但对于亲吻,她们却认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传播HIV病毒的途径(潘绥铭,2006:190)。为何她们会有这样的认识?这和她们对爱与亲密关系的理解有关,因此了解她们的想法、感受、生活与工作对于介入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同上:191)。潘绥铭建议我们“走进这些女性的日常生活”,不要仅仅停留在工作的层面上,尤其在老板与鸡头的控制下,访谈可能变得形式化与程式化。而且研究者始终处于权力的上峰,所以很多人在访谈中都不愿说明真实情况,可见平等与权力的平衡在此类研究中非常重要(同上:192-193),这与以问题为本的研究框架有着很大的不同。

非罪化与“性工作”

艾滋研究的社会、文化转向为我们理解娼妓的复杂性质开启了一扇门。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始了创新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外国机构的资助消减了娼妓话题原有的政治与道德色彩,为学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事情,比如从社会学、女性主义或文化研究的视角。随着法制改革和发展,女性主义和娼妓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学术、法律等方面的争鸣,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复杂现象,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中国国内的学术讨论出现了一个新的方向。

从西方的经验看,在经济与社会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将娼妓合法化也许能降低女性进入性产业的概率(Jeffreys, 2004: 105),国内有些学者开始从这个方面对娼妓问题进行研究。李银河是中国性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之一,她在娼妓合法化的倡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她认为女性应当享有“性权利”,即有自由处置自己身体与性活动的权利,在没有影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它不应受限制。所有自愿的性行为,无论发生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方式,都应该受法律的保护(李银河,2003a)。《宪法》赋予了我们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构成了她支持卖淫非罪化的理论基础。通过非罪化,我们能消除加诸妇女身心的污名,这是一种赋权,也是防艾减艾的一个途径。

在另外的文章中李银河也指出我们应该摒弃大一统的支配性话语,用多元的眼光去分析这个现象(李银河,2003b)。她曾批评《婚姻法》中针对婚前性行为的条文“过时”,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广州婚前性行为比例高达86%,上海也有69%, “有半数的中国人都有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都算违法?如果是的话,一个全国半数人都违反的法律条文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是否应重新审视这个法律条文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是否依然适用?同理,娼妓/卖淫、嫖娼这个现象也应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具体考量,不应持一成不变的固定眼光。娼妓本身是极其复杂多元的文化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中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还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化。任何大一统、单一化、由上至下的政府主导的对娼妓的整治都是不适合的。李银河对支配性话语的解构就像一股清风,从认识论上为新的“娼妓”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地基。她认为女性有自由进行性交易的权利,而这种选择应该受尊重和保护(2005),这一点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很接近。

李银河的论点主要集中在妓女的合法权利和人权上,她是第一个站出来明确建议娼妓非罪化的学者。除此之外,她也常为“性少数”人群,如同性恋群体等争取权益,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不少具有争议性的提案。她的这些提议、观点究其根基都是相当一致的,表达的都是为身负污名的受歧视人群争取权益的一种斗争到底的态度。当然,她的论点主要是建立在西方理论基础上对中国法律条文和社会现象的解读和内容分析,并无深入的田野调查。

提到娼妓问题的田野调查,一个不得不提的重要人物就是潘绥铭。他被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他深入社区调查小姐,为我们展开了一幅鲜活画卷,让我们从行行详细的文字中看到了她们的生命故事,看到了性产业作为一种劳动的呈现,看到了“红灯区”这个特殊的社区存在形式,也从中窥见了中国禁娼法律数十载间的转变和走向。

潘绥铭和他的研究生团队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在8年间走访过广东、四川、东北等地的13个“红灯区”,通过参与观察和对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小姐、妈咪、鸡头等进行深入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潘绥铭等,2005a: 312-336; 2005c: 2, 5-6),这在中国学术界内尚属首次。他们出版的几部著作中大量直接引用小姐的叙述原话,讲述她们的生活故事,还原了这群女性生活的原来面貌,非常有可读性。这看似简单的一点其实一点也不简单——不是对其进行道德批评、医学分析或施以对“受害者”的同情,而是一种人性的关怀——字里行间向我们传达的一个信息就是,小姐其实和我们一样,就是普普通通的人、女人,是会为情所困、为家事烦恼、为孩子高兴、为父母挂念的人。小姐在主流研究中作为“他者”、叛逆者、不端者的角色终于得到了改变。潘绥铭指出,“娼妓”活动只是这群女性生活中的一面,跟我们一样,在日常生活里她们还“扮演”着众多的角色,小姐的身份并不妨碍她们做一个“孝顺的女儿、温柔的情人、贤惠的妻子、负责任的母亲”(2005a: 215)。

在叙述分析中,潘绥铭运用的是“性工作”的分析框架,他把娼妓视作一种工作,做小姐也是一种权利(潘绥铭等,2005c)。之前的学者用马克思的一些观点来批判娼妓,说它是一种男权压迫,而潘绥铭却用马克思关于婚姻、性、劳动和家庭的观点支持娼妓,恩格斯早就指出,通奸和卖淫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它们满足了未婚男性或婚内无法得到性满足的男性的性需求。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男权社会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法化了的卖淫行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对丈夫的性要求要无条件且无偿地满足,这就相当于丈夫一次性买断妻子的性“服务”。如果我们要批判娼妓制度,指责其是对女性的剥削,那么我们不如把矛头转向婚姻制度。小姐尚有与客人讨价还价的机会与可能性,很多妻子却只能无条件满足丈夫的性要求。小姐尚可与不同的男人发生关系,而妻子一旦结婚,她若“出轨”,丈夫却往往无法原谅。相反,男人在自己出轨后却往往希望得到原谅,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妻子的谅解。在很多情况下,对女性的剥削与压迫,尤其是性剥削与性压迫并非发生在人人唾之的卖淫制度中,而是人们最习以为常和不愿相信的婚姻家庭领域(同上:244)。这一点与李银河的观点不谋而合,后者认为家务活的商业化,如买菜、做饭、洗衣服、养孩子等,是性劳动商业化的良好基础。既然在婚姻中那些家务劳动都可以花钱请人去做,为什么性同样作为一种劳动,就不能如此呢?前提是我们应当承认性也是一种劳动,因而去尊重付出劳动的人,就像我们必须尊重所有其他的劳动者一样。

讲来讲去,关键不在于性,而在于权力。与娼妓有关的各种关系与现象都关乎权力。比如,在男权当道的现在,性道德的标杆使小姐无法承认她们在性交易中也可能有快感的事实,同时放大了男性在性交易中的统治欲(王洁,2005,载于潘绥铭等,2005a: 266-267)。他们宁愿认为小姐都是被迫的,她们没有主动权,自己花钱是接受服务的,是来获取快感的,小姐们是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她们从中得到了性快感,这对于男人来说相当于一种“损失”。这种性道德对性别的固化作用使女性进一步跌入被动和被支配的牢笼。再比如,中国始终无法彻底废娼,就是由于当权者和平民百姓有着双重的“道德”标准(潘绥铭等,2005b)。权力机关与性产业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各级“创收”的需要使禁娼废娼的法案一改再改、一变再变,从“扫黄”到“打黑”,从治人到治场,从政治任务到经济需要,却从未能真正“遏制”娼妓现象。还有,性产业中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小姐与老板、妈咪、客人等的互动关系也不尽相同(同上)。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依附关系抑或是个体经营,有无人身自由、自主性有多大、收入是否独立、是否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转业脱离的机会有多大等,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性产业发达程度有关,与由此造就的各方的平衡关系有关。这一切,都与权力有关。

这一派的学者都反对禁娼,因为在禁娼的法律之下,小姐没有商榷谈判的权力,这使她们在面对客人、老板甚至是大众的时候都处于更加脆弱的位置。潘绥铭在著作中曾明确指出禁娼有可能带来的五大“罪恶”:与此相关联的“创收”活动和腐败行为;小姐更易堕入对老板、妈咪和鸡头的人身依附中;小姐或客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会滋生一系列犯罪;无法正常营业反而有可能使性产业转向黑社会甚至黑社会化;“非法”性质使艾滋防控更为困难(2005c: 308-309)。他还梳理了自1981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卖淫、嫖娼问题上的法律法规走向,以及30年来性产业的发展和演变。建议卖淫非罪化的学者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指责与压迫,以自主进入性产业为前提(被他人胁迫、拐卖的妇女儿童另当别论),呼吁尊重妓女的劳动权利与人身权利。

以潘绥铭、李银河为代表的反对禁娼或倡议非罪化的学者提出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论点是,要把性产业从业女性视为“工作者”,有劳动的权利。像其他的劳动者和工人一样,她们就是“性工作者”,与西方性工作女性主义者的论点一致(潘绥铭等,2005c:102-103;李银河,2005)。这是我国针对这一现象的学术研究中的重大突破。细心阅读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论著中“小姐”和“性工作者”这两个词是交互使用的,强调了她们“劳动的权利”,但没有说明当事者对这些称呼的理解与态度,因为“虽然她们中间还没有人能够说出‘性工作也是工作’这样的精辟论断,但是也没有人不把这当作一种工作”(潘绥铭等,2005c:103)。这样说的原因是研究者发现小姐们“经常议论与抱怨的,恰恰是自己工作环境的优劣、行情的好坏、妈咪或者老板对自己的态度等”,而这正是“其他职业里的工人们所经常议论的”(同上)。如果我们愿意接纳潘绥铭书中的相关注解,似乎就大可不必做任何更为深入的说明。

但是,有一系列相当基本的问题似乎一直都被忽略了:我们的学者是怎么开始使用“性工作者”这个称呼的?背后的理据何在?那些被我们称为“性工作者”的女性又是怎么理解她们的这一“名号”的?这些女性叙述自己进入性产业的原因基本都是“之前在工厂打工又累又没钱,所以我就做了”,可是在“没钱”这样一个脱口而出的标准答案背后,有什么别的未被发掘出来的因素?因此,对于这样的等同我持保留意见。

如果我们的研究规划和研究框架不将“工作”这一要素囊括进去,自然也就没有专门就从业女性如何理解她们自己的身份进行调查探讨,田野调查如同隔靴搔痒,碰不到实处,没有实证,那么“性工作”这个概念又从何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们似乎有点一厢情愿的意味了。再者,这群女性对打工生活及她们为何转入性产业的叙述在研究中未能深入,而这恰恰能向我们展示很多她们对消费、生活的想象。之前的研究向我们展示的是工厂工作与性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的艰辛使女性流向后者,这就是一种工种的转换,是一种“职业平移”(黄盈盈、潘绥铭,2003;潘绥铭等,2005c: 90-95),而这也是研究者认为“性工作是一种工作”的论据之一。但我认为这种对“性工作”无批判无反思的全盘接受其实是有问题的,忽略了女性自身对社会现实的建构。当我们为这群女性奔走呼号,要赋予她们“性工作”权利的时候,她们自己又是怎么想的呢?她们心中渴望的是这份“工作”吗?她们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呢?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她们最想要的是什么?如果我们反对的是自上而下的政治、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势“扫黄打非”和大一统的道德话语,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理念有无造成了一种“压迫”——一种隐藏在积极奋力的外衣下却失之偏颇的说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如火如荼的赋权行动中静下心来听听她们自己的声音呢?

在娼妓研究中命名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性工作”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用以宣扬劳动权与合法身份,即便是在少数的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的文章里,命名的重要性和作用也只体现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好的参照,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预防与控制,不在于倾听女性从业者的声音(王金玲,2004: 207)。反对禁娼、倡议非罪化/合法化的学者采用了西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性激进/性工作女性主义的意识取向,运用合法身份的讨论框架,为消除娼妓的社会污名进行游说与斗争。但如忽视了从业者自身的叙述角度,我们对于娼妓在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阶段的理解可能就会出现扭曲,毕竟我们的社会现实与西方国家不一样,不能照搬照用他们的讨论框架。伊莱恩·杰弗里斯(Elaine Jeffreys, 2004)在她探讨中国娼妓情况的著作中就曾指出,我们不能将娼妓问题简单化为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或将其单纯归结为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福柯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概念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复杂性。对此,我的理解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参与者、客人、警察、政策制定者、学者、大众之间的关系,每一类人群内部的关系,人与场所的关系,无一不是复杂的权力关系,无论是制约、助长还是钳制,都在娼妓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固然影响着民间性产业的发展,但绝不是禁令一下就销声匿迹,后者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和波涛之下的暗涌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在NGO、女性主义者和各界学者自己都还没厘清娼妓现象的复杂背景和发展,还没充分掌握和分析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时就推动所谓的“性工作”框架或合法化政策是不可行的。

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主体性”和自由意志、劳动权利一样一直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我们要争取小姐甚至是妇女的解放,就一定要赋予其主体性。但主体性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不将其放入我们的研究框架,我们就无法具体地来看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如何体现。潘绥铭等学者开了个好头,但未能详细探讨,而把目光转向了小姐的“职业化”(潘绥铭,2000;黄盈盈,2004;潘绥铭等,2005a),指出小姐分隔生活与工作界限的能力决定了她们在交易中的讨价程度,也就是说,如果小姐能自如控制与运用自己的身体,那么性就只是一种工具,是“性工作”这个职业的一种手段,小姐在与客人的协商过程中就能获取更大的权力与自主性。而自主性的大小也与小姐自身对钱财的渴望和性产业的规则有关(潘绥铭等,2005a:280-282)。从这些论点我们可以看到,主体性到此为止依然是一个由外部因素决定的概念。个人的因素、内部的动力何在?是什么驱使这群女性进入这一行业?在这里她们能获得什么,靠什么生存?小姐的主体性体现在哪里?在与客人、老板的协商中这种主体性是怎么发挥出来的?主体性在她们的生活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才能更明白这些问题。

梳理到此,我感到有一些内容一直未被触及,现有的大部分分析与研究都似乎忽略了一些东西。主体性更多的是被放在社会层面上考量而非放置在个人的角度(Mahler and Pessar, 2001)。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是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由此可获得的资源如何影响她们的个人选择和经历,忽视了女性自身的主动性——驱使她们前行的欲望,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权力的运用,个人经验,经历对社会的形塑等。她们对未来的想象、计划,对想要的事物的渴求都会影响主体性的发挥。因此,女性的欲望是一个重要议题。我认为,主体性和欲望都应被纳入分析框架中以更好地理解女性的生活经验。一方面我们要将社会影响与个人经验相连,另一方面则要仔细探讨女性经验形成的细碎过程、意义的建构和主体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