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外贸机构的设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财经工作开始于红军时代,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财经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各地的财经工作延续解放区的建制分散进行。
当时有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几个地区,以后又有了西南、两广地区。1948年,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为了促使各地区经济目标和政策逐步统一,中共中央财经部正式成立,负责调剂和联系各地区的财经政策和财经计划。1949年7月,中共中央财经部与华北财委会合并,成立了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形成各解放区财经工作包括外贸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有300多名干部,其中管理外贸工作的主要为计划局下设的贸易组,主管内外贸易。
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了稳定市场,陈云提出,桐油、丝、茶等重要土产的出口,也要由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管起来,组织统一的土产公司。因为“如果不这样做,资金就需要两套,收买要一套,组织出口又要一套,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另外,如果不统一经营土产出口,就不利于集中使用外汇,换回需要的东西。现在各方面都需要外汇,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进货单。如果组织了统一的土产出口公司,就可以从全国着眼,有效地集中使用外汇”。1949年7月27日到8月15日,受中央委托,陈云主持召开上海财经会议。会上,陈云提出:“桐油、丝、茶、大宗食盐等重要土产的出口,要由中财委(指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著者注)管起来。尽快组建全国统一的花纱布公司、土产公司等国营专业公司,统一掌握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以利于扶持生产、调节供求、回笼货币、稳定物价。”为使华北贸易工作进一步正规化、专业化,以提高经营技术,培养专门干部,适应日益增长的工农业产品进出口需要,陈云又致电中央,决定改组华北贸易总公司为11个专业公司。其中,以内地调剂为主的有粮食、花纱布、百货、煤铁、盐业5个公司,以出口为主的有猪鬃、土产、皮毛、油脂、蛋品5个公司,还暂设1个进口公司。各专业公司均按经济区划与交通要道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公司,实行垂直领导,资金和干部统一调度。在陈云领导下,取消了外国资本的经营特权,官僚资本的外贸企业被接管并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外贸企业,组建了畜产、油脂、茶叶、蚕丝等专业进出口公司。
刘少奇作为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一书记,直接领导了华北解放区外贸机构的组建。天津是华北地区最大的通商口岸。1949年1月15日天津一解放,就有许多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具体政策问题提到了中共天津市委面前,并很快反映到党中央。指导平津接管工作的刘少奇,于2月16日电示天津市委并华北人民政府,提议立即在天津设立对外贸易局,统一管理华北一切对外贸易事宜。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共中央华北局和华北人民政府立即着手组建机构的准备工作,并于2月27日报请中央批准。3月1日,刘少奇代表中央电复同意在天津设立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下辖天津对外贸易公司、天津海关税务司公署、天津航政局和天津商品检验局。接着,又相继颁布了《华北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进出口货物暂行办法》《华北区进出口货税暂行办法》和《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在华东,随着解放战争向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胜利推进,新解放的沿江城市(包括全国最大的通商口岸上海)的对外贸易工作也迅速提上议事日程。1949年6月4日,刘少奇电示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中央华东局和华中局,要求他们在上海、南京、汉口、九江等长江口岸城市设立对外贸易管理处,以便使上述地区一解放就能有准备地迅速恢复对外贸易工作,并建议他们参照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因地制宜、有秩序地开展工作。华南地区与香港的对外贸易联系甚为密切。各地派往香港从事贸易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也随之增加。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194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在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基础上,吸收中央人民政府各财经部门正副部长和各大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其中包括一大批非中共的民主人士,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中财委主任为陈云,副主任为薄一波、马寅初,秘书长为薛暮桥。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领导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中财委下设贸易部,叶季壮任部长,副部长为姚依林、沙千里、雷任民,贸易部内设对外贸易管理局、海关总署。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贸易部,叶季壮被任命为部长,姚依林、沙千里、雷任民为副部长,贸易部下设对外贸易司。同时,在贸易部统一领导下组建了地方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管制全国对外贸易的法令和法规,并制定了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1949年12月6日,刘少奇电示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建立香港贸易工作委员会,以统一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动,加强对华南地区对外贸易的领导。同时指出,该委员会除了与华南各地对外贸易部门联系外,还应由中央贸易部与之发生联系。到1949年12月,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并初步形成了网络,为中央一级外贸机构的全面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在建立外贸机构的同时,刘少奇总结解放区外贸工作的经验,明确提出了外贸管理的几种办法:①实行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凡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进出口计划均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审批和制定。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所有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厂商,均须事先将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种类报告外贸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给许可证后,方得办理进出口业务。否则,将以走私论处。③实行外汇专管制度。一切对外贸易所需外汇的汇率、结汇、押汇和买卖业务,均由国家银行经理,其他银行不得经营,旧有的外汇管理办法应加以修改。④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对于一切不利于保护与发展国内生产的收买和推销活动,外贸机构有权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指导与限制。⑤实行奖励出口政策。各级贸易局、银行、合作社等部门,必须用足比价政策,以刺激大宗出口产品增产,与生产者签订出口合同,以保证充足的出口货源。上述管理办法构成了对外贸易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1950年1月,新中国成立刚刚3个月,政务院主持召开全国猪鬃会议、皮毛会议、油脂会议。会议决定:成立全国性的猪鬃、皮毛、油脂专业公司,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由贸易部领导。这是政务院提出的最早的具有全局性质的外贸重要出口产品的管理政策。
1950年,贸易部在国外贸易司下设立了国营的中国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土产、油脂、茶叶、蚕丝、矿产等国营外贸公司。这些国营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对资本主义市场重要物资的进出口业务。1950年国营外贸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68.4%,1952年上升到92.8%。国家对外贸易部门会同海关等有关部门,采取商品分类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外贸企业审批、外汇管制、出口限价、保护关税、货运监管、查禁走私、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措施;运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逐步加强计划管理,把全国对外贸易活动置于国家集中领导、统一管理之下。
1950年2月,政务院授权中央贸易部管理对外贸易工作后,中央贸易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细则。到1951年5月,新中国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在建立管理体系的同时,新中国实行了“进严出宽”的保护贸易政策。1949年9月成立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主任陈云强调:“进口什么东西,要严加管制;出口的东西要放宽尺度,凡是能够出去的东西,不管鸡毛蒜皮都可以出。这样我们就主动了。”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进口需求殷切而出口创汇能力不足的矛盾,国家注意立足于国内生产来推动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各国营对外贸易管理公司,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把恢复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协助重点生产单位解决困难,改进收购方式,便利和支持生产,通过增加出口货源、提高产品质量,逐渐改变出口商品的构成,以换回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工业设备。
1950年7月,贸易部长叶季壮将当时管理对外贸易的目的和方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和发展国内工业,依此制定税则、税目、税率,实行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证制度,从而改变新中国成立前以输入非必需品和消费品为主的状况。1950年工业装备、工业原料及交通器材的进口已占总进口额的第一位。在对苏贸易上主要是换入工厂装备及原料和交通器材等,日用品(主要是煤油和白糖)仅占从苏联换入货物总值的3.1%。与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如捷克和波兰,工厂装备和工业原料占80%,轻工业品占20%。这就是说,中国国内能自给的,就不进口。
(2)用各种办法增加出口,同时也按需要增加进口。“奖出限入”不是单纯的争取出超,而是争取大量的输出和输入。
(3)管理外汇,严格而又合理地使用外汇,以保证必须和急需的原料与货品进口。1950~1951年,中国虽然还没有颁布全国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但是,已从外币市场管理、供汇结汇制度、外汇指定银行和侨批业务的管理3个方面,建立起一套新的管理方式,体现着独立自主、公私兼顾、彻底为生产(为贸易)服务的基本精神。
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做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的贸易部门,受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各大行政区各直属省市的贸易部门中设对外贸易管理局。1950年11月,中财委批复外贸部,全国各主要口岸对外贸易管理局受贸易部直接领导。地方外贸管理的主要机构为建立在各外贸口岸的外贸管理局。到1951年,全国成立了包括天津、上海、广州等在内的8个对外贸易管理局,受中央贸易部和地方财经委员会双重领导。
各地对外贸易管理局名称及其管辖区域见表3-3。
表3-3 各地对外贸易管理局及其管辖区域
资料来源: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1952年贸易统计工作的联合决定》,1951年12月26日。
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直接领导下,设立了下列全国范围的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猪鬃公司、土产出口总公司、油脂总公司、进口总公司、茶叶总公司、矿产总公司;各总公司在各大行政区设区公司,区公司受各总公司与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双重领导。1950年,专门负责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与专营对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成立,由中央贸易部直接领导。
各专业总公司均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拥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各区各省专业公司的资金受同业全国专业总公司的调动,各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及省区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无权调动各公司的资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对于贸易资金的调动通过各专业总公司实施。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各市、县代理金库,及时收缴贸易收入,外汇收入上交中国银行。
凡中央及地方各机关、部队、团体向国外计划订货时,必须按统一手续先经中财委批准,然后一律交由贸易部统一对外办理。
中国还在驻各国大使馆建立了商务参赞处。驻在各国的商务参赞处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根据贸易部(1952年8月后为外贸部)的指示,在驻在国大使领导下进行工作。当时,各方面干部紧缺,驻各国商务参赞处特别是驻苏联的商务参赞处的任务十分繁重,从国际贸易到基本建设,从一般订货到每个留学生的学习计划,都要商务参赞亲自参加谈判、签字,以至贸易部领导人专门就加强干部配备问题提出了报告。
随着经济建设和内外贸易的发展,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贸易部,分别成立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的正副部长分别由叶季壮和雷任民、徐雪寒、李强、解学恭担任。同年12月25日,政务院决定海关总署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任命孔原为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兼海关总署署长。
这样,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国就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对外贸易机构。为了贯彻外贸统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在建立起一套新型外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对外贸易管理方法,加强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实行结汇制,以保证外贸统制政策得以顺利实现,并实行计划管理,建立了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指令性计划主要通过中央贸易部(后来是外贸部)下达至各个外贸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其工作重点是进口及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出口贸易。指导性计划管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作用很大,主要用于出口方面和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小额零星贸易,国家通过对外贸管理机构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统制汇率、限制进出口货物价格、调整进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等间接手段,调控进出口。随着私营进出口业务的减少,指导性计划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