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贸方针的制定和人民海关的建立
一 新中国外贸方针的制定
(一)近代中国两种性质、两种前途的对外方针
中国是一个有着对外开放传统的文明古国。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除了清王朝出于防御和维护自身统治的目的,一度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以外,对外开放的思想和主张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早在战国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前一百多年,秦国已有专门从事以丝绸交换牛马的国际贸易和民族贸易。燕、齐等国也开始从事海上对外交往。这些往来引起了中国人对外部世界的兴趣,战国时代阴阳家的创始人驺衍提出了“大九州”的说法,认为中国仅为天下九州的1/81。西汉张骞通西域;汉朝的使节遍访今天的中亚西亚及阿富汗、伊朗、印度一带;东汉班超进一步把交往扩大到今天的地中海东岸一带;唐朝盛世,国家和人民具有充分的民族自信,政策更加开放,各国人都可以来中国留学、经商、任教、做官、同中国人通婚,中国人也可以到国外经商、传播文化。直到宋、元、明、清初,开放政策一直继续着。这种开放的思想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胸怀宽广,愿意接受外来优良事物,愿意同外部世界开展经济、文化交流的品格。大量历史事实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从来不是封闭性的。
16世纪英国工业革命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技术、科学发生了飞跃。这改变了以往中国经济、文化居于世界前列的地位。这时,中国同西方的交往是在经济社会文化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国家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西方国家不断扩大影响、深入侵略,而中国落后挨打的状况下进行的。因此,努力学习和采用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成为中国独立自强、重新跻身于世界之林的必要条件。中国人中的有识之士如林则徐、魏源等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开放主义”的响亮口号。他说:“款既筹不出,时又等不及,我们就要因此开放主义。凡是我们中国应兴事业,我们无资本,即借外国资本,我们无人才,即用外国人才,我们方法不好,即用外国方法。物质上文明,外国费二三百年功夫,始有今日结果。我们采来就用,读者君看看,便宜不便宜”。对外开放已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中国近代的开放失却了古朴的单纯交流特点,呈现出两种性质,形成了两种前途。
一种是殖民地式的开放。这是按照帝国主义者意志实行的开放:中国的海关被外国侵略势力把持,中国的内河一任外国军舰游弋,中国的通商大埠划隔出帝国主义统治的租界,外国人在华可以无视中国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日益丧失主权,沦为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
另一种是独立自主的开放。这种开放以中国独立行使主权为前提,由中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主动地进行平等互利的贸易,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在中国行政和法律的管辖下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经营谋利等。这是有利于中国和世界的开放,这种开放才是促进中国发展和进步的条件。
近代中国一百年来,这两种对外开放方针的斗争没有间断过。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中国的卖国分子,竭力要使中国按着殖民地化的道路“开放”下去;而中国的爱国者则大声疾呼、坚决地反对这种殖民地式的开放,努力争取实现独立自主的开放。孙中山主张,实行开放主义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以获“互助之利,交换之益,用人所长,补我之短”,尤其以不损害中国主权为前提;认为“发展之权,操之在我则存,操之在人则亡”。他的这些真知灼见,把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代的最高水平。
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孙中山先生未竟的事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反帝反封建斗争。早在根据地、解放区的经济工作中,就筹划中外经济交流,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发展中国经济。1936年7月16~23日,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在延安采访毛泽东时,曾问及是否承认现有的外国投资和在什么情况下外国商人能够在中国经营等问题,毛泽东明确回答说:“苏维埃政府欢迎外国资本的投资。”“革命胜利后,欢迎外国资本的投资。”此前,同年5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讨论怎样答复斯诺提出的问题时,曾就“中国是否欢迎外资在中国投资”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欢迎的。只要是不侵略中国的投资,我们都欢迎。”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上述思想,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特别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和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等。”陕甘宁边区政府还为此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他根据地也颁布了类似的政策。关于中国引进外资对于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毛泽东于1944年在同美军观察组成员谢韦思的多次谈话中,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在提及战后中美两国进行经济合作的设想时,他说:“中国战后的最大需要就是发展经济,但中国缺乏独立完成这一任务的必要的资本主义基础,希望美国能和中国共产党进行经济合作。”美国在中国投资,只会使得双方在经济上“取长补短”,而“不会发生竞争”。相反,中国发展轻工业为美国提供“投资场所”和重工业产品所需要的“出口市场”。我们将以工业原料和农产品作为美国对我们投资和贸易的“补偿”。“中国必须工业化。在中国,工业化只能通过自由企业和在外国资本帮助之下才能做到”。
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济实践中,陈云于1942年在领导西北财经办事处的工作时,提出了“生产第一、外贸第二、财政开支第三”的财经工作方针,实行管理进口、保护出口、发展内部贸易的政策,以打破封锁,扭转被动局面。1946年,陈云在领导东北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想方设法开展对外贸易,以粮食出口换取生产和生活物资,加快东北经济恢复。1947年“四保临江”战役结束后,陈云从南满返回哈尔滨,他途经朝鲜,会见了金日成,为打通从东北到香港的贸易通道做好了准备。同年9月,联和进出口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抵达大连,建立了中华贸易公司,任务就是打通东北至香港的贸易通道。当时陈云批给中华贸易公司1000吨粮食、土特产供公司出口,还批了一部分资金和黄金,让公司在香港采购物资。由此可见,未来新中国的领导人已经开始了对外贸易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前夕,即着手实践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方针。有了这样的思想与实践基础,新中国诞生后,共和国政府首先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对外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平等互利的外贸原则。
(二)独立自主的外交原则
对外贸易既是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外交工作的组成部分,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中国反对禁运封锁的外贸斗争是同外交战线反对美国孤立中国的阴谋相辅相成的。因此,在探讨对外贸易方针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当时中国的外交原则及其实施概况。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30日宣布愿意考虑同各国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接着,毛泽东于6月15日在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郑重宣布“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54条集中概括了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在10月1日举行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主席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向全世界郑重声明:“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些原则的规定及实施,既体现了新中国在对外关系中贯彻独立自主的精神,又体现了中国打开大门、欢迎世界各国友好往来的愿望。
鉴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历史条件,当时中国将发展同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外交关系放在第一位。出于对新中国如何获得国际承认和援助问题的考虑,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提出了“一边倒”“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的方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中国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周恩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强调指出:“我们对外交问题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即中华民族独立的立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立场”,这说明“即使对于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也不能有依赖之心”。
同时,我国也不排除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关于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毛泽东曾于1949年12月19日明确地提出了两条原则:第一,这些国家必须同国民党政府断绝外交关系;第二,要通过一定的谈判手续来确定建立外交关系。这两条原则又称为“另起炉灶”。它明确我国改变了半殖民地性质的外交政策,在政治上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外交关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周恩来总理曾通过美国前驻北京领事馆正式照会美国政府,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然而,美国政府对此采取了敌对态度。1949年10月3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美国政府继续承认国民党当局,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不但自己不承认新中国,而且策动别的国家同美国保持所谓“共同行动”。1949年5月,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即通过美国驻外使馆向驻在国外交部强调,“任何主动承认(中国)的行为或者发表官方言论对(中国)共产党人谋取承认的行动表示欢迎,都是有害的”;“有关西方大国对此应保持统一的阵线”。
尽管如此,美国政府孤立新中国的企图并没有得逞。中国首先同苏联、东欧和亚洲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苏联于1949年10月2日第一个宣布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断绝同国民党当局“广州政府”的外交关系。10月3日,中国政府复照苏联欢迎建交并互派大使;10月7日诞生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0月27日同中国建交;其后至11月23日,先后同中国建交的有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和阿尔巴尼亚。1950年1月18日中国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中国是第一个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
中国周边的民族独立国家紧接着上述国家正式承认了新中国。从1949年12月至1950年3月先后有缅甸、印度、锡兰、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承认了新中国,其中,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巴基斯坦(于1951年5月21日)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西欧、北欧一些历来同中国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也较早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瑞典、丹麦、瑞士和芬兰都于1950年5~10月同我国正式建交。英国于1950年1月9日承认了新中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承认中国最早的一个。1950年4月4日,荷兰也承认了新中国。但是,与英、荷的建交问题当时尚未解决。到新中国成立一周年时,新中国已与17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有25个国家公开承认新中国。
在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同时,中国还在国内废除帝国主义特权,并注意妥善对待外国在华企业。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处于半殖民地的社会状态。在很长时间里,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可以在中国享有各种特权。例如,划租借地、确定势力范围;强辟通商口岸,设立租界;取得治外法权、内河航运权;控制海关,干涉税收税率的制定;在一些地方驻军,以及享有单方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100多年来我国历经多次帝国主义国家武装入侵和多次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一些条约被放弃和取消,另一些条约又被制定和实施,有的旧特权被新的特权替代,有的特权在名义上取消而实际上并没有绝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仍严重存在着。比较突出地表现在1946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在南京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条约全文30条,内容77款,名义上是通商航海,实际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无所不包。其主要内容为:①美国人可以在中国领土全境内任意从事各种活动。②美国在中国活动的法人及团体,在经济利益上完全无异于中国法人及团体。凡在美国组织的法人及团体,在中国均应认为合法。③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可以取得动产及不动产权。④美国货物输入中国的关税按最惠国征收;内地税及运输销售等待遇,比照中国货物征收。⑤美国可在中国从事各种宗教活动。⑥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得以在中国沿海、内河(包括不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自由航行、停泊。⑦该条约生效后即替代以前订立的中美条约。其后,还签订了“中美空中运输协定”“中美文化协定”等一系列协定,并“换文”承认美国有权在中国驻军。根据这些条约,美国在中国领土全境取得各种特殊权利。
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内容之一,又是新中国充分独立自主的前提。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国民党政府在1946年1月10日以后单独与外国签订的卖国条约、借款协定和谅解一概无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承担任何义务。
新中国成立前夕,政治协商会议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对于国民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或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又称为“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在贯彻这一方针的同时,新中国还实行了一些保护国家主权、杜绝帝国主义特权的措施。如加强海关管理,颁布外国轮船进出口的管理办法;停止同新中国无外交关系,又无优惠协议的各国报纸、刊物、通讯社、广播电台的记者在中国的活动;规定外侨户籍管理办法和外国侨民旅行和申请入境、出境办法,对于无外交关系的外国驻华前外交人员作为外国侨民看待;等等。
在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的同时,新中国妥善对待外国在华企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共有外资企业1333户,其中进出口业500多户,其他商业324户,工业143户,职工共计12万余人,资产12.32亿元。这些企业大部分是这种特权下的产物,有的甚至是这种特权的载体。新中国在取消它们的特权后,允许它们在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前提下继续营业。《共同纲领》还规定守法外侨得到政府保护,外国从业人员只要遵守中国政府法令,均受到政府保护。
综上所述,新中国所制定和贯彻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既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完整的正确立场,又体现了发展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的开放原则,服务于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的总目标。这也是新中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基础。
(三)平等互利的通商原则
为了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中国共产党长期主张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通商事业。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过程中就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进步人士和组织在道义上和物质上的大力支援。不仅如此,解放区也努力与国外建立通商关系,希望建立各种经济合作。1944年毛泽东在延安同美军观察组成员谢伟思进行了多次谈话,提出了中美两国战后经济合作的思想。他说:“中国战后的最大需要就是发展经济,但中国缺乏独立完成这一任务的必要的资本主义基础,希望美国能和中国共产党进行经济合作。”但是,这一愿望长期无法实现。1948年3月10日,英国伦敦方面曾表示考虑派林迈可来解放区,代表英国与解放区建立关系,贸易部长威尔逊和粮食部长斯特拉齐也考虑与解放区建立贸易关系。中共中央得知消息后,于3月31日通过当时在香港的乔冠华,对英政府的通商意愿表示欢迎。同年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的综合报告就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的一些原则问题做出了系统的阐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年初,由于天津及其他重要沿海口岸的解放,许多外国的商业机构都要求和解放区开展贸易。于是,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16日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发出《关于对外贸易方针的指示》,并批准实施华北局《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筹划成立相关机构,调配适合人才,制定相应措施,落实计划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迅速恢复与发展新中国的国民经济,“应该立即开始进行新中国的对外贸易”。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政府与世界上任何外国尚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因此,这种对外贸易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中共中央指出:“这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只要不违背对我有利及严格保持我国家主权独立并由政府严格管制等原则,是可以而且应该允许的。”从而充分肯定了对外贸易往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贯彻上述方针,中共中央向华北人民政府提议,立即在天津设立对外贸易局,统一管理华北一切对外贸易事宜,并准备在山东及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机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决定:对外贸易应由国家经营和管制;国家目前尚不能经营的某些贸易,以及由私人经营无害或害处不大的某些贸易,应该在国家管制之下允许私人经营;要求对外贸易局就商品进出口、海关、外汇等管理,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计划;为了争取出口,发展经济,要求各地政府必须立即注意提高某些重要物资的产量。例如,棉花、大豆、煤、盐、花生、烟叶、蚕丝、猪、皮毛及某些可以出口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3月15日颁布了《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外贸的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对进出口商的管理制度和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度。接着,华东解放区也颁布了《华东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易货贸易的使用办法以及对进出口货物分类管理的详细名表。
由于中共中央和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及时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各解放区的对外贸易即已恢复。仅就天津、上海、青岛3个海关的情形来看:天津海关于1949年1月15日解放,2月中旬即恢复对外贸易,从3月至6月,税收数额逐月增加;七八两月由于是贸易淡季,加以海运有阻,外贸数字有所减少。8月中旬长山岛解放,9月以后贸易进展显著,税收激增。上海海关自1949年5月25日解放后,因港口遭国民党军队封锁,海运停滞,对外贸易遇到障碍,税收不如以往多,但全年税收仍达人民币327.36亿元(旧币,1955年币制改革后1万元折合新币1元,下同)。青岛海关自1949年6月2日解放后,人民政府于6月15日宣布其为对外贸易开放港口。鉴于尚未与其他国家建立外汇关系,则采取“以货易货”方式进行贸易,但由于港口船只被国民党军队劫持,一般商人不明政策而犹豫不前,至7月航运与税收尚无大起色。8月中旬长山列岛解放,海运畅通,一般商人对政府的政策逐渐了解,对外贸易突转频繁。由于上海港被封锁,青岛成为华东重要的吞吐港,沪商所订购的洋货多改由这里输入,而且由于津、沪两地都同时实行结汇办法,青岛仍沿用“易货”方式,津、沪商人纷纷来青岛经营进出口贸易。由此贸易额逐步增加,到12月,进出口关税呈空前旺盛的状态。
表3-1反映了1949年各海关新中国成立后的关税收入,从中亦可看出人民政府接收后对外贸易是正常发展的。
表3-1 1949年新中国各海关关税收入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编《1949年中国对外贸易报告》,1949年。
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进一步明确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内外交流,互通有无,发展对外贸易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定了下来。
1949年12月22日,正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从莫斯科向中共中央发报,指出:“在准备对苏贸易条约时应从统筹全局的观点出发,苏联当然是第一位,但同时要准备和波、捷、德、英、日、美等国做生意,其范围和数量要有一个大概的计算。”也反映了新中国希望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通商的愿望。
(四)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方针
关于国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在不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西方经济学看法并不一致。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里,国家只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个人之间自由交换的原则,也适合国家之间的交换,国家不分贫富应当实行自由贸易。斯密的这种思想与当时英国经济相对领先的地位是分不开的。而在后起的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年)不同意斯密的观点,认为斯密的学说错在只有世界(世界主义)和个人(个人主义),没有国家。李斯特强调,他的学说的主要特征是国家,“个人主要依靠国家,并在国家范围内获得文化、生产力、安全和繁荣。同样地,人类文明只有依靠各个国家的文明和发展才能设想,才有可能”。个人如果没有国家的团结和权力等方面的支持,就绝不会有任何重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国家才了解目前所处的阶段和环境,知道如何发展自己的经济才能创造出好的发展环境,并使自己的人民有所依托,拥有文化和利益的维系。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从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而采取保护关税的政策,起初会使工业品的价格提高,经过一定时期,生产力提高了,商品生产费用就会跌落下来,商品价格甚至会低落到国外进口商品的价格以下。李斯特所主张的生产力论和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保护关税政策当时促进了德国工业的发展,使它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赶上了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当时的超越理念与新中国的经济背景有相似之处,国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方针也与李斯特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在中国的条件下,在封锁禁运的背景下,新中国的领导人将国家在外贸中的作用具体化了,更加细致深入了。
从1948年下半年起,刘少奇协助毛泽东指导全局工作,参与新中国经济建设蓝图的构思与设计。他在指导城市接管与建设工作中,把对外贸易作为新中国参与世界性社会再生产的交换方式,充分重视其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他提出:“对外贸易对于国计民生影响很大,甚至会起决定的影响。它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周转经济。搞不好就会不利于生产,经济也不得周转。”因此,“必须切实地组织好对外贸易,这是至关重要的工作,是人民的最大利益之一”。他于1949年2月16日,为中共中央分别起草了两个文件。一个是《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另一个是《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方针的指示》。第一个文件系统阐述了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原则与政策;第二个文件明确提出了新中国将实行以苏联、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为重点,兼顾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基本方针。《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明确提出,新中国的对外贸易必须实行“由国家经营和管制”的政策。同时指出,在全国性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没有正式建立的时候,在新中国还不能以一个独立国家的身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前,已经解放的地区所进行的对外贸易,贸易双方只能保持一种临时性质的关系。这种贸易应该“在对我有利及严格保持我国家主权独立并由政府严格管制”的原则下来进行。
刘少奇关于实行国家统制对外贸易的思想,经过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讨论和认可,作为巩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的两个基本政策之一写进了会议的决议。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须实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从中国境内肃清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的统治,还无法解决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问题,只有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才能最后解决这个问题,而欲达此目的,“对外贸易必须严格统制”。
同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就外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出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共同纲领》在第三十七条中也对贸易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行国家统制对外贸易的政策,以废除帝国主义各国在中国的特权。
1950年9月5日,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外交报告,谈到不仅要同已建交国家开展贸易活动,而且要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同那些“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建立“通商贸易关系”。实行对外贸易统制,是由于旧中国是帝国主义列强的廉价原料产地和产品倾销市场,逐步地把半殖民地的贸易改变为独立自主贸易是新中国对外贸易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管制,与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对外贸易完全由国家统制有所不同。世界上几乎所有独立国家都不放松对外贸的国家管制,但管制的目的、方式、范围不尽相同。经济发达国家管制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保障其商品在国内外的竞争力,获取高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统制,包括国家资本对本国市场的控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便独立自主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能够行使国家主权,自主地管制对外贸易,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成果。
旧中国对外贸易被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控制和垄断,中国海关大门被外国人管辖,相关的外汇、金融、航运、保险、商品检验等企事业也被外国资本控制,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开办的垄断性进出口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外国垄断资本在中国的代理。由此造成了适应帝国主义掠夺资源、倾销商品而不利于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商品主要为生丝、茶叶、桐油、猪鬃、大豆、花生、锑、钨等工业原料和农副产品。进口商品1913年以前鸦片居首位,此后主要为棉织品、毛织品、煤油、汽油、香烟、洋酒、食品罐头、糖果、化妆品、玻璃丝袜等消费品和奢侈品。1943~1947年,中国每年进口的机器设备从没有超过进口总额的10%。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倾销,使中国对外贸易自1877年至1949年,年年入超,总额达64亿美元,造成黄金、白银大量外流,财政经济陷于困境。历届反动政权通过出卖主权来乞借外债,从而对帝国主义更加屈从和依赖。
这种状况直至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革命胜利才得以结束。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新中国“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两项经济斗争的基本政策;同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就外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出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1950年11月7日,针对天津市委书记、天津市市长黄敬要求将天津外贸局和金融管理处划归天津市领导的来电,中财委领导陈云同薄一波复电:据一年多来的经验,各口岸的外贸局由贸易部直接领导更合适;对金融工作,统一集中掌握有利,分散则不利,故金融管理处工作仍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管理为宜。1950年12月8日,在陈云主持的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陈云在会上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目的:对外贸易的基本政策是保护贸易政策,不让帝国主义打击我们的工业,以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在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政策下,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外贸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外贸管理机构、统一外贸管理制度、设立国营外贸公司和利用、改造私营外贸企业。这些工作对于反对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加强对外经济斗争,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