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朝鲜战争爆发后封锁禁运升级
1950年6月25日朝鲜爆发内战,美国政府于6月27日宣布派军队进入朝鲜。随后美国以联合国军队的名义派兵在朝鲜仁川登陆,其部队迅速越过“三八”线,打到了中朝边界的鸭绿江边。同时,美国空军多次入侵中国领空进行轰炸和扫射。唇亡齿寒,朝鲜战争使我国的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在我国主权屡遭侵犯的情况下,新中国的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等考虑再三,不得不做出决定,于当年10月派出志愿军跨过鸭绿江,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爱国运动。其中也包括了在外贸领域应对封锁禁运的升级。
(一)封锁禁运的升级
在新的国际环境下,美国对中国的经济封锁迅速升级。这场封锁是从交通运输、管制出口货物、冻结中国在美资金和不开美元信用状(指信用证,余同)等各个角度全面展开的。
1950年7月~1953年,对华封锁不断升级,大体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0年7月至11月。美国加强了对输入中国的物资和驶往中国船只的控制。1950年6月28日,美军进入朝鲜的第二天,美国政府宣布对朝鲜实行全面禁运,并请求“巴统”成员国采取协调行动。1950年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取消所有已经核准出口中国的特种许可证。同年8月中旬,美国颁布了《1950年特种货物禁止输出令》,其中包括金属母机、非铁金属、化学药品、化学用器材、运输器材、电信器材、航海设备等十大类。1950年9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法案决定在朝鲜战争期间,凡是不对苏联集团实行出口管制的国家,美国就会停止提供经济援助。9月21日起,美国商务部禁止普通许可证(General License Value, GLV)输出战略物资至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即使输出价值不超过GLV规定的限额,也须用特种许可证。9月又公布了加强棉花输出的管制,10月对铜及铜制品、锌制品以及铅的出口也采取限额办法。美国海关人员于10月28日又奉令检查停泊费城的美国商船,如有禁止出口物资驶往中国,即予扣留。11月美国商务部又将管制的战略物资由600种增加到2100余种。
第二阶段为1950年12月至1951年2月。美国发动了对我国的全面封锁禁运和冻结外汇。中国军队入朝参战后,美国政府加紧部署对华贸易禁运事项。12月2日,美国公布了“有关管制战略物资输出”的加强命令,对所有运往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一切物资,无论是战略性的还是非战略性的,都要受到管制。12月3日,全面管制对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出口的方针出台,“凡是一个士兵可以利用的东西都不许”运往上述地区,包括纺织品、废橡胶。据《外汇日报》12月11日载,美商务部自12月6日起“禁止一切物资向我国、朝鲜及港澳输出”,“其附庸国家亦尾随美帝而管制向我输出”,且美籍船只不论从世界任何地区将战略物资运往“亚洲民主阵营”,都“将受处分”。朝鲜战争初期,东京盟军总司令部在中日贸易问题上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政策,中日贸易并没有完全中断。12月3日全面禁运的政策发布后,12月6日盟军总司令部便将这一方针通知日本政府,当天在神户港口装船中的出口商品被撤回,日本通产省随即宣布停止向中国出口除纤维杂货以外的一切商品。12月19日,盟军总司令部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关于《改订输出贸易管理令》的备忘录,中日贸易自此陷入中断状态。
12月8日美又公布了《港口管制法令》,不但美籍船只被禁止开往中国港口,而且外国商船凡经过美国辖区口岸转口的,也必须申请港口管制机构批准。因此,有14艘轮船被迫在西雅图、檀香山、旧金山卸货。12月16日美国财政部颁布了《管制外人资产法令》,将美国辖区的所有中国公私财产一律加以冻结,寄往中国内地和中国港澳的邮包也必须领取“特种许可证”,并且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港口。
12月美国宣布冻结中国存款的同时,严禁华侨汇款回国。华侨聚居的东南亚国家也出台了各类金融限制政策,一再压制华侨汇款回国。如菲律宾政府1949年年初取消了汇兑业的经营执照,同年12月又先后颁布严禁外汇令和管制外汇新条例,限制华侨每月外汇汇款额。印度尼西亚政府虽准许荷兰管辖区内华侨每人每月汇出100荷兰盾,但申请者须有居留字,有一定住处。马来亚政府自1946年4月起规定华侨家用汇款每月限于叻币45元,越南严禁华侨汇款,缅甸取消了侨批局的合法经营权。
第三阶段为1951年2月~1953年。参加封锁禁运的国家增多,中国与美国的正常贸易完全中断。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在美国操纵下以机械多数通过了诬蔑我国抗美援朝为侵略的美国提案。1951年3月,美国实行了限制中国土产输入的办法。
1951年5月17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美日经济合作计划,主张为防止苏联“用共产党中国的资源”将东亚大陆、日本、西太平洋岛屿纳入其控制之下,日本必须对“远东的安全与稳定”做出贡献,为此,美国在对日媾和、媾和后都要援助日本,使其居于“日本、东南亚、美国”三边关系框架之内的方针下,促使日本尽快实现经济复兴,并敦促其开辟东南亚新市场。
同年5月18日,美国违背联合国宪章,绕开安理会,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对中国实行全面封锁禁运的提案,联合国通过《对华禁运劝告决议》。
9月18日,巴黎统筹委员会正式批准建立巴统在亚洲的分支机构——中国委员会(China Committee, CHINCOM)。这里所指的“中国”,并非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包括除苏联远东地区以外的亚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委员会制定的贸易禁运清单(Consolidated China Special List)比苏联、东欧国家的贸易管制更严格,两者之间的差别被称为“中国差别”。
为堵死流向苏联、中国的重要战略物资渠道,1951年10月26日,《共同防御援助管制法》(即《巴特尔法案》)在美国通过生效,规定向苏联集团国家出口禁运物资的国家,将得不到美国的经济援助。尽管英国担心中国香港的利益受损而在禁运范围上与美国存在分歧,但最后仍然妥协,与其他“巴统”组织成员国一起同意接受《巴特尔法案》,并几乎接受了美国禁运清单的全部内容。截至1952年年末,除了西方国家在非洲的殖民地以外,至少有53个国家(地区)同意按照《巴特尔法案》行事,只有中东地区的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等国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的贸易管制政策有所抵制。
为了通过这一提案,美国对持不同意见的国家施加了压力。英国对禁运态度的变化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英国代表杰伯1951年4月9日在联大会议上说:“目前不是实行严格禁运的合宜时机。那是一种危险行动,是害人也能害自己的武器。”1951年5月15日他在伦敦律师公会上说:“英国与美国不同,如果采取普遍禁运这一类无用的措施是欲损人而反害己。”然而,在此后第三天,英国对美国的禁运案却投了赞成票。英国宣布,从5月25日起“对华战略总禁运”。事后,美国国防部长马歇尔在参议院做证时,承认为了通过禁运案,曾对英国及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负责联合国事务的美国助理国务卿希克逊在1951年6月17日举行记者招待会时也说:“国务院充分知道如果不是为了在伊朗方面的困难,英国无论如何不会在联合国中支持美国对中国的禁运案。”当然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还是《肯姆修正案》和《巴特尔法案》本身。在联合国通过“禁运”案之后,美国国会就立即通过了《肯姆修正案》。这是参议员肯姆对美国1951年《第三次补充拨款法案》所提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如果接受美援的国家同中苏等国贸易时违反了美国所颁“禁单”的条款,将被停止经济援助。但是,修正案遭到了西方各国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将破坏其传统的天然贸易联系,使本国经济遭受很大损失。美国国内也认为修正案会打乱美国对“经济援助”计划的安排。于是,1951年10月美国第82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同防御援助管制法》。它是由参议员巴特尔草拟的,即所谓《巴特尔法案》,是对《肯姆修正案》的修正。此案于195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1952年1月25日执行。《巴特尔法案》所规定的禁运项目范围很宽,只要是美国认为威胁到“美国安全”的任何商品,都可以随时管制输出,以至荒唐到认为游泳衣也带有战略性而被禁止输出。这个法案不仅要求接受“美援”的国家执行,而且要通过美国与“非美援”国家集体的或个别的合作来执行。这个法案还成为美国控制“巴统”的法律根据。它规定:“巴统”成员国凡是向共产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者,均将被剥夺接受美国军事、经济和财政援助的权利。美国援外事务管理署负责监督该法案的执行。这样,一个由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竟有了广泛的、国际性的约束力,成为接受“美援”或依附美国的各国之间的国际法。这不仅粗暴地干涉了其他国家的事务,而且还人为地割断这些国家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与中苏等国形成的传统贸易关系,使它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更加依附于美国。
1951年8月美国又宣布,禁止所有中国及朝鲜所产的货物和两国货物在其他国家加工的制品进口。至此,中美两国间的正常贸易,由于美国统治集团这种步步紧逼的措施,已经完全割断了。
1953年1月,共和党的艾森豪威尔上台,继续执行敌视、孤立和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虽然艾森豪威尔本人也认为完全中断同新中国的经济关系并非明智之举,但是,美国政府为了增加其在朝鲜停战谈判中的筹码,对其盟国收紧“缰绳”,并纠集英、法等国强化对中国的封锁和禁运措施,声称1953年上半年美国政府所遵循的政策首先是使其“盟国对共产党中国施加压力”。1953年3月7日,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在华盛顿会谈后,英国方面决定采取新措施“制裁”中国,即“对于在联合王国和殖民地注册的船舶实行新的许可证制度,使英国船舶不能载运来自英国的战略物资前往中国”;“载运战略物资前往中国和苏联集团或东欧其他国家的船舶不(得)在英国加煤”。3月28日,美法外长也在华盛顿会谈,之后法国方面决定采取同英国类似的措施。此后,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意大利、日本仿效英法,屈从美国强化对华封锁禁运的措施。至1953年3月,对中国禁运的国家达到了45个。美国本身也于7月20日改变租船条件,使装运美国航运署货物的外国船舶,在前往中国台湾60天内不得驶往共产党中国港口,否则将丧失运费的一部分,对任何前往中国港口的外船、飞机,加紧燃料和食品控制。
20世纪50年代初期,美国对我国的封锁禁运就是这样逐步升级越来越严厉地实施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配合朝鲜战场上的军事进攻,在政治上、经济上施加压力,妄图给新中国经济造成严重困难以致经济崩溃,引起国内政治动荡和社会动乱,把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扼杀在摇篮之中。这次封锁禁运气焰之嚣张,参与国家(地区)之众,措施之全面,管制之严厉,时间之长久,在国际关系史上也是罕见的。据不完全统计,仅1950~1953年,经我国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损失以后,封锁禁运给我国造成的直接损失仍达5691万美元。其中,被冻结的资金为4182万美元,被扣物资价值约335万美元,船只未到我国港口被劫损失约1174万美元。这个统计尚未包括全部私商被扣物资和未被保险公司保险的物资及船舶。
封锁禁运导致我国生产资料短缺。一些过去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工业器材发生缺货,而工业生产又急需,因此,这类进口商品价格急剧上涨。我国三大主要对外贸易口岸——广州、上海、天津三市自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到1951年10月各月的进口商品物价总指数的变化可以反映这个问题,详见表2-3。
表2-3 我国三大口岸进口商品物价指数变化(1950年6月~1951年10月)
资料来源:①广州对外贸易管理局:《出进口商情》;②上海对外贸易管理局:《上海国际贸易商情》、华东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华东商通报》;③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出进口一旬》。
上列价格指数表明,在1950年6月~1951年10月,有两次进口物价猛烈上涨,一次是1950年7、8月,一次是1951年1月。(第一次正值美国及一些追随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实施“禁运”政策;第二次正值1950年12月16日美国冻结我国资金之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加紧对我国实行“禁运”。)这两次物价指数都猛涨30%左右,同封锁禁运有直接关系。在进口商品中尤以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上涨幅度极大。其中,五金器材类产品价格指数1951年10月比1950年6月平均上升180.42%、化工原料价格指数平均上升115.51%、橡胶价格指数平均上升85.35%。表2-4具体表明了上海市主要进口物资批发物价指数1951年1~7月的情况。
表2-4 1951年1~7月上海市主要进口物资批发物价指数
*盘元即盘圆,又称盘条。一般为建筑工程施工中直径10毫米以下的钢筋,因为10毫米以下的钢筋容易弯曲,为方便运输厂家把很长的钢筋卷成圆环状,在建筑工地上把这样的钢筋简称为盘圆。
资料来源:中财委上海进口器材调查研究组:《上海进口器材调查研究工作总结》,1951年8月23日。
表2-4反映出,在禁运升级的7个月里,上海五金类和化工原料类进口物资价格暴涨,普遍达50%以上,钢铁类达200%以上,墨灰和促进剂(催化剂)甚至高达500%。这无疑明显提高了我国工业生产的成本,增加了工业恢复和发展的难度。
在出口方面,一部分过去向英美出口的农副产品的销路也发生了问题。1951年因此需内销的土特产品达1亿多美元。
在我国财力、物力菲薄,抗美援朝战争支出浩大的情况下,封锁禁运造成的损失及带来的问题不啻落井下石,对于我国经济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如何冲破禁运和封锁,开展对外交流,并通过发展经贸关系扭转这种局面,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早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战略目标,是我国对外贸易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美国操纵西方各国对华封锁禁运的这一系列举措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急剧减少,而与苏联、东欧国家的贸易迅速扩大,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到1952年,中国与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的贸易在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已由1950年的33.5%上升到81.3%,而与西方国家的贸易额所占比重则由1950年的35.8%下降为2.4%。
(二)外国在华企业的变化
美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冻结我国在美国的一切公私资产的举措,不仅给中国带来了损失,而且使得当时在大陆的外资企业陷入困境。
新中国成立之前,解放战争后期,随着城市的不断解放,如何对待外国在华企业问题摆在中国政府面前。这方面的政策不能停留在“打倒帝国主义”等标语口号上,苏联十月革命后的没收政策亦不可取,必须制定出慎重稳妥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没有急于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办法,而是用通告和法令的形式,一方面,宣布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对外签署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另一方面,则规定保护外国侨民在华的一切合法财产,其企业可在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下继续经营,并且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决定和发表涉外政策。中共中央确定了在取消外国在华企业的特权的基础上,“允许其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和一定的劳动条件下继续营业”的方针。
新中国成立以后,百废待举,如何对待外国在华企业是一个牵涉多方面利益的复杂问题,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政府没有专门制定颁布外国在华企业管理法规。但是,如何对待在华外商,是关系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贯彻与国民经济恢复的重大问题。周恩来总理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按照独立主权国家立场并尊重历史背景,处理在华外商的产权事宜。如1949年12月30日《对青岛军管会关于征用外商油库事电报的批语》指出:“请复以自行解决暂不征用为好。如三个油公司确实有空库,仍以租用为妥。”1950年1月7日《中央处理怡和洋行产权问题的电报》指出:“关于要求收回产权部分,我政府对于占用被敌国没收的同盟国财产在对日和约未订立以前,应暂缓处理。但亦应着手研究,以备英国与我建立外交关系后会提出这类问题,好筹应付之方。”1949年7月26日《中央关于英国洋行应照章纳税的电报》指出:“太古及怡和两洋行在津使用之码头,自应照章纳税,惟所称一九四三年中英条约究系华北当时伪政府缔结的,还是当时国民党重庆政府缔结的,望调查明白,函告内容,再定最后办法。”这些表述均体现了这种精神。另一方面,针对美国对我国采取的经济封锁政策,1950年12月12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提出了7条对策(详见第七章)。12月15日,周恩来代表中央复电同意,并提出“今后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方针,应以易货及少做为原则”,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朝鲜战争前,中央曾考虑要制定公布一项对待外国在华企业及投资的方针政策,但朝鲜战争打乱了这个设想。1949~1952年,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仿照国内私营企业登记办法进行了临时登记注册,其税赋亦仿照国内私营企业。但是,中央规定:不批准成立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得加入工商联,不得购买土地;国营企业亦不得擅自收购外资企业资产;外资企业歇业与国内私营企业一样,须经过政府工商主管部门批准;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须按照劳动部制定的劳资纠纷调解仲裁程序进行,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亦须贯彻执行;外国在华银行的经营范围基本被限于外汇业务。
经过多年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时,外国在华企业已大为衰落。据估计,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有外资企业1000余家,职工12万余人,财产估计5亿多美元,其中,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共112个,占外资企业资产总额的93.68%,占外资企业职工总数的91.25%,其中,属于英国人的77家,属于美国人的20家,属于法国人的8家,三国私人在华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全部在华外资企业资产的97.1%。
外资企业以经营贸易为主。1949年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管制对外贸易和管理外汇,但允许那些愿意和新中国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业机关设立办事处。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禁运升级,外商企业大都停业或亏损。
1950年12月美宣布冻结我国在美资产后,我国针锋相对,于12月28日,相应命令管制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华财产,冻结了美国在华公私存款。根据这一命令,12月30日,军管了美商上海电力公司、电话公司,后管制上海美商115家,其他城市也陆续管制美商。1951年5月15日,中央发出《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征用上海美商电力、电话、德士古、美孚等公司,对较次要的美商实行代管,其余实行管制。1951年4月7日,英国无理劫夺中国内地在中国香港的15000吨永灏油轮,为回击英对中国财产侵犯,4月30日中国征用英商亚细亚火油公司,旋征用英商的英联、马勒二船厂。
外资企业随着在新中国失去特权,本来已经营不佳,负债严重,欠发工资;朝鲜战争后进一步陷入重重困难。当时,在华最大的英商开滦煤矿总经理逃亡,企业由中国代管。其他较大英企如颐中烟草公司、中国肥皂公司等自动将其资产转让给中国公司以抵偿负债。其他外企也纷纷转让。这种情况以1953年为最多。1949~1952年外国在华企业资产变化情况如表2-5所示。
表2-5 1949~1952年外国在华企业资产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外交部编《处理外资企业和私人房地产统计提要》,1961年12月。
到1953年,在我国的外资企业资产指数已由新中国成立初的100%降为22.3%。其中,美国人的资产指数由100%降为2%,英国人的由100%降为31%,法国人的由100%降为21.8%。事实表明,封锁升级带来的损失是双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