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中国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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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化产业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之中

一 文化产业与文化体制改革

文化产业在中国的大发展是与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分不开的。在各类改革当中,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都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这里着重分析一下文化产业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分配等都依赖指令性计划,文化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由国家统包统揽负责“供应”,文化行政部门和机构进行“办文化”。这种文化体制下,文化的创作和生产很大程度上为政治宣传服务,文化作品的商品属性不明显,文化的产业属性难以表现出来。文化体制改革就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冲破那些妨碍文化发展的陈旧思想观念,改变那些束缚文化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对那些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行革除,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文化体制改革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开放之后,对文化经营活动的限制有所松动。1979年,在广州市的东方宾馆诞生了一家音乐茶座,这可以被看做一种新兴文化娱乐业的萌动。对文化体制进行改革也在摸索当中,某些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了一些有偿服务和文化经营活动来弥补经费的不足。1987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颁布了《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要改善经营管理,注意经济效益,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把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这是从政府层面对文化经营活动的认可。1988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社字[88]222号)用了“文化市场”的概念。1991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当中正式提出“文化经济”的概念,并且再次明确提出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活动予以支持。

1993年11月,文化部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命题。在199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当中已经提到了“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由此可见,虽然当时还没有直接以“文化产业”进行称呼,但是文化经济在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98年,文化部成立了文化产业司,并且制定了工作规则,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当中第一次设立的专门管理文化产业的机构。

2000年10月,《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是“文化产业”概念在中央文件中当中第一次被使用。2001年10月,文化部制定下发了《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部分,报告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于文化产业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部分关于文化产业的表述文字要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表述联系起来看。报告指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并且提出“抓紧制定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把深化改革同调整结构和促进发展结合起来,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加强宏观管理,深化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调动文化工作者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1]

二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文化体制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正是考虑到其复杂性、艰巨性。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确定9个省市为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35个试点单位具体承担试点任务,其中包括了新闻出版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艺创作演出单位、文化企业单位。

2003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1号)印发,《意见》指出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进行试点是为了“在破除妨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上探索新的路子,在解决制约文化发展的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经验,为制定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进行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工作准备”。《意见》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综合性试点地区的主要任务,并且提出中央成立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不久,2003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产发[2003]38号)。《意见》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问题作了阐述,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积极整合文化资源,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加快社会化的现代流通组织建设,抓好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工作,创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文化产业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当中,对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当中,对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资产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两个《规定》当中政策只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5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三部门还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该《通知》当中还列出了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表2-1。两《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表2-1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续表

三 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

在已经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2005年12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该《意见》指出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提出的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2]。该《意见》分别对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文化企业改革、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文化领域宏观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等内容。《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区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为重点,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要确保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相互配套、相互衔接”[3]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也在不断扩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分三批公布了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其中在2007年还公布了新增试点地区名单,见表2-2。

表2-2 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续表

经过了5年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对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两个《规定》当中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作为配套的操作文件,200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并列出了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两《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 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

2009年,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把发展文化产业提上了国家战略高度。《规划》指出了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积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规划》提出着力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扩大文化消费、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划》还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09]36号),提出了重点发展演艺业、动漫业、文化娱乐业、游戏业、文化会展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与工艺美术、艺术创意与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还提出了10个方面的任务,包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培育骨干文化企业、不断延伸文化产业链、建设现代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运用高科技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大力推动对外文化贸易。

文化体制改革也在加快推进之中。2009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出台了《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对哪些转制文化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怎样进行认定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个《通知》,一些中央所属文化企业被陆续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

2010年,“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4]被提出。2011年,到2020年的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被提出,其中对文化产业提出的发展目标是“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5]。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6]

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着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文化体制改革。这里把2003~2012年的一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相关会议列出来,见表2-3。

表2-3 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相关会议

到2012年10月,“全国承担改革任务的580多家出版社、3000多家新华书店、850家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57家广电系统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38家党报党刊发行单位等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各省(区、市)已基本完成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全国2103家承担改革任务的文化系统国有文艺院团按照‘转制一批、整合一批、撤销一批、划转一批、保留一批’的改革路径,完成改革任务的院团有2100家,占总数的99.86%,其中转企改制占61%;全国3388种应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已有3271种完成改革任务,占总数的96.5%。全国共注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6900多家、核销事业编制29万多个”[7]

五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重塑文化市场主体

文化体制改革当中提出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也采取分类进行。把文化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类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实行事业体制。另一类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如何转企改制呢?这也分成不同类型。那些承担重要宣传任务、政治性较强的单位,比如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是深化内部改革,但是其中一些经营服务的部分可以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这类转制称为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等。还有一些单位则整体转制成为文化企业,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8]

转制的过程大体上要先进行资产核算,进行资产评估,还要确定产权归属,进行产权登记。转制成企业,要确定由谁出资,出资人都享有哪些权利。由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具有所有权,企业行使经营权,国家和企业之间形成一定的责、权、利关系,故此要建立一种资产经营责任制,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的企业还要进行工商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成为文化企业会牵涉到一些问题,比如这类文化企业是否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某些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如何进行政策衔接,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如何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等。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是紧密相连的,因此还存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对于发展文化产业来说,原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经过转企改制,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企业,就要面向市场。一旦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也就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

在出版业改革过程中,2002年3月12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批复,同意组建中国出版集团。2002年4月9日,国家级大型出版发行机构中国出版集团成立,作为事业单位。集团成立后,要想成为一个整体,就要进行整合资源、重组业务、调整结构等工作。为了加强宏观运作能力,集团的管理目标是实现三个统一,即人事统一、财务统一和资产统一[9]。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2004年3月25日,国务院对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授权中国出版集团作为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出资人管理集团国有资产的请示》(新出办[2003]526号)进行了批复(国函[2004]22号),同意将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立后,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10]。2011年12月28日,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学习出版社共同发起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等。

2009年11月12日,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三个公司都是文化系统当中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央文化企业。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中国东方歌舞团转企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简要回顾其发展历程有助于理解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中国歌舞团组建于1996年2月,是由1952年12月成立的中央歌舞团和1984年成立的中国轻音乐团合并而成。东方歌舞团组建于1962年1月,其主要演员来自1957年在北京舞蹈学校(1954年创办)成立的东方音乐舞蹈班,另外还从各地院团抽调了一些演员。2005年7月28日,在原中国歌舞团和东方歌舞团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东方歌舞团,其内部机制改革包括将23个部门划分为管理系列、艺术系列以及经营系列,将经营系列从事业建制中剥离出来,全部转制为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以任期目标责任制为中心的聘任制,艺术人员实行以艺术项目责任制为中心的签约制,工勤人员实行以服务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合同制,事业建制内的管理人员及艺术人员实行以转岗再就业为中心的培训制”[11]。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按照企业方式来调整结构,设立业务办公室、创作中心、企划宣传中心、产业发展中心、舞美中心、培训中心等部门以及演出公司、经纪公司、出版影视公司等下属企业。在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除了中国歌舞团、东方歌舞团之外,还有东方民乐团、东方流行乐团、北京东方新大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艺术培训学校等成员单位。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中国文化报社转企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中国文化报社1985年成立,是文化部主管的日报,有《中国文化报》、《艺术市场》、《艺术教育》、《文化月刊》、文化传播网(2000年创办)等媒体。2008年,文化部印刷厂也划转到中国文化报社管理。转企改制之后,报社的这些资源进入中国文化传媒集团。集团成立了网络中心,2010年启用了中国文化传媒网(文化传播网)的名称,另外还创刊了《中国文化手机报》。该年,集团成立了国家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并创办了国家公共文化网。2011年,国家公共文化网试运行,2012年4月正式开通运营。集团设置了专门机构国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中心,并建设了国家动漫产业网。此外,集团还有广告中心、影视艺术中心、战略发展中心、区域规划与设计中心、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文化市场调查评估中心、中国文化对外传播中心、中国城市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大运河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美术院等成员单位,以及一批下属企业。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中国演出管理中心转企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财政部作为出资人,文化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构成企业包括中国动漫集团投资公司、北京中文发集团公司、集团动漫游戏制作公司、集团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集团传媒营销公司等。2010年,中国动漫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业务包括动漫内容制作、生产、运营及衍生品设计、开发、推广。2012年6月,中国动漫集团厦门基地在厦门软件园二期开业。

六 文化产业与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涉及许多方面,比如对外贸易、技术引进、文化交流等。对外开放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引进来的一面,如国外的文化产品进入中国;也表现在走出去的一面,如中国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深圳这座城市的成长过程见证了对外开放给中国带来的变化。从地理位置上看,深圳与香港仅一河之隔。改革开放之初,在深圳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文化产业在这样一座新兴城市是如何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呢?这里来看看华侨城的例子。1985年2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提出开发华侨城的任务。经国务院批准,该年11月,华侨城建设指挥部成立。1986年5月,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1987年12月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侨城要怎么建设呢?当时负责建设华侨城的香港中旅集团的一个小组在之前欧洲考察时参观了荷兰“小人国”,受此启发,想到把中国各地的一些名胜景点缩小化集中起来建设中华微缩景观。1987年,锦绣中华破土动工。1988年,香港中旅集团和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1989年9月,锦绣中华试开业,吸引了大量游客,11月举行了开园仪式。接着,在锦绣中华西侧又建设了中国民俗文化村,以20多个民族村寨来展示民族文化,1991年10月建成开业。锦绣中华和中国民俗文化村在2003年合并,由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当时在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这样的项目,可以看做把中华文化对外进行的展示。1991年9月,锦绣中华景区推出大型演出《艺术大游行》。1994年,香港中旅集团和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该年6月,世界之窗开园。这个项目集中展现国外的遗迹、建筑、自然景观等,可以看做把国外的文化引入中国。

1996年,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更名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1997年,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深圳市政府批准,由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经过重组旗下资产发起设立深圳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年,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更名为华侨城集团公司。1998年10月,华侨城打造的深圳欢乐谷一期开园,2002年5月深圳欢乐谷二期开业。深圳欢乐谷这种主题公园当中有许多大型娱乐设施是从国外引进的。2003年9月,由华夏艺术中心(1991年成立)与华侨城国际传媒演艺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共同组建了深圳华夏演出有限公司,还建立了华夏文化艺术学校。深圳市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2004年,深圳市文化局直属事业单位深圳歌舞团转到华侨城集团旗下,经过转企改制,注册为深圳歌舞团演艺有限公司。2004年,深圳华侨城集团公司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也是对外开放的一部分。中国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把承载着中华文化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对外文化贸易输出,则也是一种文化走出去的方式。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当中就提到这种方式有利于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推动中国的文化外交。而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是那些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以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CAEG)为例,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文化部原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对外演出中心(CPAA)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CIEA)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中,中国对外演出中心成立于1957年,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成立于1950年。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组建之初主要成员单位包括19个全资企业、2个控股企业和1个参股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组织来华或出国演出、展览、影视产品策划、设计、制作和播放,艺术品、文化用品、舞台设施、音视频设备销售,演出服饰设计、制作和销售,艺术品鉴定、销售、拍卖和复制,艺术品、文化产品进出口等业务”[12]。据报道,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2010年“向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个城市,派出演出展览项目66个,共演出5600余场,其中商业项目占58%。在海外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城市,举办各类演出6000多场,商业项目超过60%”[13]

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也是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一种尝试。2007年4月,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外高桥保税区文化服务贸易平台建设的备忘录》,并在9月28日成立了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该平台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由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是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2011年10月27日,文化部将该平台正式命名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11月18日举行了揭牌仪式。2012年3月11日,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举行了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揭牌暨北京国际文化贸易服务中心奠基仪式。


[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求是》2002年第22期。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06年1月13日第1版。

[3] 《积极稳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06年1月17日第1版。

[4]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光明日报》2010年10月28日第1版。

[5]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6日第1版。

[6]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7] 蔡武:《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年第6期。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中国税务》2009年第10期。

[9] 宋晓红:《中国出版集团近期运作情况》,《中国出版》2002年第10期。

[10]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5期。

[11] 刘琼:《新的国家歌舞团盛装亮相》,《人民日报》2005年7月29日第11版。

[12]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4期。

[13] 廖翊:《文化贸易产品先行》,《国际商报》2012年6月25日第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