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创生:“村改居”社区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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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城乡社区组织及其变迁

一 相关概念阐释

社区组织与社会组织具有密切的关系,分析社区组织,有必要首先对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三个概念的涵义进行辨析。

(一)社区

二十多年前,“社区”在中国只是一个为知识界知晓的术语。今天,随着社区建设的蓬勃发展,它已成为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大众词语。

学术界普遍承认,“社区”最早是由德国社会思想家滕尼斯提出的。1887年,他出版了代表作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英文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中文译为《共同体与社会》或《社区与社会》)。在该书中,他以正在经历工业化和城市化转变的德国为背景,论述了从传统乡村社会转向现代城市社会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并将Gemeinschaft 和Gesellschaft视为人类结合的两种理想类型。在滕尼斯的心目中,Gemeinschaft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群组合,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是社区的主要纽带。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之间守望相助,有着亲密的、面对面的接触。加入这些共同体,并不是人们自己有目的地选择的结果,而是因为他生于斯,长于斯。而Gesellschaft则是由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的异质人口组成的、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的。Gemeinschaft这一概念提出之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人际关系疏远和淡漠,这一概念才开始受到重视。后来,美国学者将Gemeinschaft一词翻译成英文Community。随着美国经验研究社会学的兴起,许多社会学家研究发现,各种人群共同体的活动总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于是便在定义和使用“Community”概念时,赋予其更多的“地域”的内涵。

20世纪30年代,在西学东渐过程中,中国学者将“Community”一词翻译为中文的“社区”,以表达共同体与地方两者的有机结合,以区别于社会,并沿用至今。

当今,社区概念在社会科学的许多研究领域被使用,其含义或概念规定也在发展变化。由于研究任务和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不完全一致也是自然的。基于研究的需要,本书中将社区作为一个社会生活实体或相对独立完整的社会生活单元考察。综合国内外大多数社会学家关于社区的定义并综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社区是具有共同联系和某种互动关系的人们结成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一定义包含如下一些基本含义。

第一,社区是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社”和“区”的统一。地域性是社区区别于其他社会共同体的特征。社区不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划分的法定社区,都要有相对稳定的地域空间,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尽管这一范围有大有小。自然社区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居住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体,因此,自然社区首先要有共同的地域空间,而且共同的地域空间是社区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是自然社区的地域范围又是一个具有伸缩性的要素,大到一个城市,小到一个村庄、一条街区,只要形成相对完整的生活共同体,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然社区。而行政社区虽然要有共同的地域空间,但是根据管理的需要人为设置的。我国的城市社区就属于这种情形。因为社区在我国现阶段不仅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单元,也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单元。在行政操作实践中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较为确定的社区地域范围。根据我国社区建设的实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范围的这种定位,既考虑了人口规模、资源状况、地域范围、居民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又考虑到管理幅度以及居民自治等因素。当然,也有城市如上海市把社区地域范围定位于街道办事处辖区,力求在更大的地域单元由政府主导开展社区建设。至于近年来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社区地域范围主要是在自然村和“建制村”两个层次上开展的,“建制村”实际上就是农村的法定社区,其地域边界也是明确的。

第二,社区的核心内容是人群以社会关系为纽带开展的互动。社区不仅具有地域性,更具有社会性。社区要有相对稳定的地域空间,但社区不只是人们居住的地方,它更强调生活共同体的一面。社区中的人群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体的集合,而是彼此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互动中共同进行社会活动。费孝通先生曾在对社区的解释中指出:“社区,它的含义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共同的’、‘一起的’、‘共享的’,就是一群人有共同的感受,有共同关心的事情,也常常有共同的命运。”[12]这也正是当今我国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三,社区是相对独立完整的社会生活单元。社区有相对完备的各种物质设施,有相对配套的制度、规范和管理体系,还有社区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地域空间和社会关系空间。这就为人们参与主要社会活动、经营共同社会生活提供了条件。人们社会生活的许多基本需要都能在社区内得到满足。

(二)社会组织

在社会学研究中,不论是微观的研究对象如社会互动、社会角色、社会群体等,还是宏观的研究对象如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变迁、社会现代化等,往往都被冠以“社会的”(Social)限定,以体现社会学研究的特有视角,表明这些研究对象既存在于社会之中又具有“社会的”属性。这里,社会组织是作为名词来理解和使用。此外,在组织管理学等学科中,“组织”还被作为一个动词使用,即将成员聚合起来,并对其行动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

从名词角度定义,社会组织是社会这一有机体的构成单元。学术界一向认为,“社会组织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组织,即泛指一切人类共同活动的群体,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另一种是狭义的组织,即相对于初级群体的次级组织形式,也可称之为正式社会组织。它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13]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对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人们又有了新的理解和使用。在西方国家,人们将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组织称作“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我国以往习惯使用“民间组织”,以体现其民间性。早在2004年,就有学者撰文提出:“相对于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府和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而言,将政府和企业外的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是适宜的。”并进一步认为“‘社会组织’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泛指社会上的一切组织;狭义的‘社会组织’则专指与政治经济组织相对应和区别的其他各类组织”[14]。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称谓上的这种改变,有利于对这类组织进行准确认识和定位,也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组织平台。因为,社会生活微观层面的服务、整合和协调,以及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管理和服务,更需要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社区组织与这里所言的社会组织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因为,社区是居民生活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组织更多的具有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

(三)社区组织

关于社区组织的含义,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把社区组织看作一种社会工作的方法。如在英国,社区组织是指地区组织的联系统筹,合力为社区服务的模式与过程;在美国,社区组织则等同于社区工作,视为社会工作的方法之一;在中国的香港地区,却被视为社区工作中的一个具体工作模式[15]。在我国和西方,人们更多的把社区组织看作一种组织类型。我国政府文件就是在组织类型的意义上使用社区组织这一概念的。也有学者主张,社区组织兼具以上两个方面的含义。如《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北京市基层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一书的前言中就主张从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角度理解和使用“社区组织”这一概念,该书认为,“社区组织既是一种实体性存在,也是一种过程,及对社区进行组织的过程”[16]。但是该书在正文中实际上讨论的是作为实体性存在的社区组织,主要是城市基层社区中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基于研究的需要,本书主要将社区组织作为实体性的组织类型来理解,通俗地说,就是把社区组织作为一个名词概念来理解。为了更好地把握社区组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检视一下国内学术界对作为组织类型的“社区组织”的若干定义。

吴亦明教授在《现代社区工作:一个专业社会工作的领域》一书中指出:“社区组织作为一类社会组织是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的,它在内涵与外延上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不是在社区地域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的统称。依据中外社区工作的实践和社区发展的历史趋势,社区组织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社区组织可以指在社区地域内,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参与社区活动为目标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其机构。狭义的则是指由社区建立的以满足社区需要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的,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吸纳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其机构。”[17]这一定义的特点在于,对社区组织作了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但对社区组织目标的理解,不论是广义的界定还是狭义的界定都偏窄,“从事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只是社区正式组织即机构特别是体制内社区组织的目标,难以涵盖非正式社群组织的目标。其实,民间社群组织及其网络在社区中的覆盖范围更广泛,作用也不可替代。

徐永祥教授主编的《社区工作》也持大体相同的看法,认为:“社区组织的特定涵义是指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或活动,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的社会组织。广义的社区组织,可以指在来自于社区外的,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参与社区活动为目标的各种社会组织及机构。狭义的社区组织,则是指由社区建立的以满足社区需要和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的,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18]

夏建中教授主编的《社区工作》则认为,“社区组织是指以某一社区为范围建立起来的,有目的、有计划地满足居民一定需要的各类组织”[19]

上述几种定义,虽然各有差别,但又有共同点。一是都认为社区组织以社区为地域范围,即社区组织具有地域性。二是认为社区组织有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目标,尽管有的强调“从事社区公共事务或社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有的强调“满足居民一定需要”。三是把社区组织理解为正式的组织。

综合以上考察,结合中外社区组织发展的历史,在《导论》中我们就指出,社区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区组织,是指由社区及其居民组建并吸纳社区成员参与以满足居民社会性需要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组织;而广义的社区组织则是在社区地域内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工作满足社区及其居民需要的各种组织的统称。对社区组织作如此的区分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都是必要的。在社区组织的研究中,广义和狭义的社区组织都应该得到重视。但在本书中,我们更多的将研究重心聚焦在狭义社区组织上,主要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狭义的社区组织在属性上更贴近作为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本义。广义社区组织的组织性质很复杂。其中,政府的派出机关或机构,其行政组织的属性自不待言。进入社区开展业务活动的专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又有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之分。而狭义的社区组织,尤其是体制内组织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虽然在性质上具有官民二重性,甚至还是政府机构指挥下的“腿”,但在法理定位上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如果说前者是当今中国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实然”现状的话,那么,后者则是中国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应然”,居民自治无疑是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至于其他体制外社区居民组织的民间性和社会性就更为鲜明和突出了。

第二,狭义的社区组织是社区实现自组织的载体,也是居民自治的组织依托。社区是社会的构成单元,需要有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但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更需要自组织,即通过自我整合、自我协调进而实现有序化,就是说,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存在和运作更需要以自组织机制为基础,而由社区及其居民建立的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标的狭义的社区组织是社区实现自组织的有效载体,也符合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方向。

第三,社区建设在我国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并且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由社区及其居民建立的组织尚处于发育的过程中,相关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因此,需要着力加强这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