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上海电影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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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上海电影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896年8月上海第一次放映电影,自电影开始传入中国以来,上海一直是中国电影事业的中心。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的电影事业,不论是制片业、发行放映业还是器材业都是全国最发达的。但是,在制片方面,国民党官办的制片厂自不必说,主要生产为其所需的影片;私营制片机构只有昆仑、文华等少数制片态度严谨,其余大多主要生产以赢利为最大目的的商业影片。在发行放映上,一方面,上海的电影票价位居全国之首,《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三年工作总结》, 1952年,档号:B172-1-87,上海档案馆。电影的观众群主要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青年学生、店员和职员等中上层人士,据夏衍的回忆,1949年前国产片的观众主要是青年学生、店员、职员和小资产阶级,而所谓的“高等华人”则不大看得起国产片而迷信美国片。见夏衍《懒寻旧梦录》, 《夏衍电影文集》第2卷,中国电影出版社,2000,第1版,第495页。产业工人和城市贫民则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机会看电影;另一方面,美英等资本主义国家影片泛滥,仅从1945年8月抗战胜利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这不到4年时间里,在上海发行放映的美英影片就达1774部之多。注1正如鲁迅所说:“欧美帝国主义既然用了废枪,使中国战争、纷扰,又用旧影片使中国人惊异、糊涂,更旧之后,便又运入内地,以扩大其令人糊涂的教化。”鲁迅:《〈作为宣传、鼓动手段的电影〉译者附记》, 《萌芽月刊》1930年第3期。上海的电影从业人员和观众受美国好莱坞影片和国产商业影片的影响很大。凡此种种,都和新生政权期待电影业在创建社会主义文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相矛盾。所以,对上海电影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就势所必然了。

注1:

《1945~1949年美、英九大公司进口影片统计表》,吴贻弓主编《上海电影志》,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1版,第596页。

怎样进行改造?早在1948年9月,三大战役尚未开始,解放战争的战略转折形势尚未明朗时,时任东北电影制片厂厂长的袁牧之就在一份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如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以国营为主体的电影企业体系的初步设想。他提出:“在全国胜利后将应该清算的制片厂及电影院没收而组成统一的国营电影企业。”“电影事业除文化战线上的斗争任务外,还有经济战线上的斗争任务,经济战线上的胜利将是文化战线扩展的物质基础,而要取得经济战线上胜利,首先要将应归国有的电影生产机构及市场统一。”转引自钟大丰《新中国电影工业:初创设想及其实施》,陆弘石主编《中国电影:描述与阐释》,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第1版,第280页。从中可以看出,袁牧之设想通过经济战线上的胜利实现文化战线上的胜利,而要实现经济上的胜利,则必须建立统一的国有电影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

根据他对当时电影界情况的了解,他认识到通过接收国民党官办的电影机构建立起来的国营电影事业,在制片力量和影院总数上都小于私营电影事业的总和。但是他认为:“只要统一就形成一条有力的大鱼,而私营制片厂只是各个分立彼此矛盾的小鱼”,“私营电影院也只是各个分立彼此矛盾的小鱼”。他设想:“假如,全国电影院中的三分之一由国营电影企业统一管理,那就是掌握了三分之一的全国电影市场,也就是掌握了各私营制片厂出品推销的三分之一生命,而各私营制片厂间为争夺市场矛盾百出,客观上将给予国营电影企业以有利。”“又假如,全国制片厂中的三分之一由国营电影企业统一管理,那就是掌握了三分之一的中国片商品,而且是最进步的最合于观众需要的商品,这也就是掌握了各私营电影院最急需的最广于推销的商品,各私营电影院间为争夺主要商品也将矛盾百出,这在客观上也将给予国营电影企业以有利。”转引自钟大丰《新中国电影工业:初创设想及其实施》,陆弘石主编《中国电影:描述与阐释》,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第1版,第281页。为了保证进步电影的优势地位,提高私营厂出品的质量,袁牧之还提出了建立审查制度和组织私营厂内先进分子进行学习等措施。

中共中央宣传部基本同意了袁牧之拟写的报告,并于同年10月向东北局宣传部下达了《关于电影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在电影剧本方面,《指示》强调:“电影剧本审查方针,现在当我们的电影还在初创时期,如果严格的程度超过我们事业所允许的水平,是有害的,其结果将是窒息新的电影事业的生长,因而反倒帮助了旧的有害的影片取得市场。我们的审查电影剧本的标准,在政治上只要是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而不是反苏、反共、反人民民主的就可以。还有一些对政治无大关系的影片,只要在宣传上无害处,有艺术上的价值,就可以。”“电影剧本故事的范围,主要的应是解放区的,现代的,中国的,但同时亦可采取国民党统治区的,外国的,古代的。”在电影工作者方面,《指示》强调:“对于工作人员,特别是编导和演员,要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具有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并须使他们了解政治和党的政策,然后他们才能创造具有深刻和广大群众影响的作品,并避免政治上和基本观点上的错误。因为阶级社会中的电影宣传,是一种阶级斗争工具,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如果没有马列主义观点和政策观点,他们就很难创造好的作品,并很难避免基本上的错误,就不能做党的好的宣传工作者。必须用很大的力量,实际地去组织这种学习,并给以切实的帮助。”《指示》还要求东北局考虑立即成立“新华影业公司”,对全国解放区的电影院供给影片,取得承担苏联影片在解放区放映的专利权,并准备在关内设立分公司。《关于电影工作的指示》,陈荒煤主编《当代中国电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1版,第28页。

对于电影剧本的审查,《指示》规定了比较宽松的标准,“三反三不反”原则、“无害有益”说,都是这个《指示》第一次提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指示制定于战争期间,而且针对的只是东北电影制片厂,也就是《指示》中所称的“我们的电影”,“我们的事业”。新中国成立后,这个标准是否继续适用,对于私营厂,这个标准是否适用,这些都是问题。

1948年12月,袁牧之又给中央写了第二个报告,汇报他对接收国民党官办电影机构和建设新中国电影事业的一些具体方案。对于上海这个从前中国电影的主要生产基地,袁牧之建议“可否在地下党的领导下由该地的电影工作者同志负责接收(以节省老区之人力并对上海同志的尊重)”。考虑到这里原有一套较完整的电影生产体系,有较悠久的进步电影制作传统及与私营电影业竞争的特殊任务,他提议以沪港的进步电影工作者为骨干,组建一种形式和任务均不同的“第二种国营厂”。“以沪港电影界的特殊复杂情况,必须并也必然将留下一部分熟悉的当地者组成第二种国营厂,与私营出品作文化斗争的前哨,并便于就近影响私营干部逐渐争取私营中之进步者。这类厂的作风等至少最初阶段必须是新区的,其出品虽也应该以工农兵电影为努力目标,但不一定开始就占主要比重。”这样做“可以暂时适应沪港一般进步电影工作者之特殊情况,要从其习惯反映小资产阶级生活的作品立刻转到反映工农兵及其干部生活的作品,在思想感情生活及创作方法等都会有困难,故可暂时以其熟悉描写的对象而为工农兵利益的作品占相当比重,则不致顿感难于措手而可继续工作可有出品,并将以此在舆论上及争取观众上战胜私营中同类对象而无思想之出品。当最初阶段流动放映队还远远落后于新解放的城市影院发行网时,这类出品可暂时占一定的比重。”转引自钟大丰《新中国电影工业:初创设想及其实施》,陆弘石主编《中国电影:描述与阐释》,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第1版,第284页。

对于上海清算之后合法存在的私营厂,袁牧之则坚持他在前一个报告中的主张:经过合法的商业斗争,达到国营与私营在经济上力量比重的转移;至于文化上力量比重的转移,则依靠组织私营厂内的进步分子并改造落后分子而成为国营的外围。

1949年1月,电影工作者欧阳予倩、蔡楚生、史东山、阳翰笙、夏衍、张骏祥和柯灵等16人也向中共中央递上了一份内容相当丰富、全面的《电影政策献议》。在电影生产方面,他们建议:“无条件没收并接受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国营’电影制作机构;彻查私营制片厂之有官僚资本者,没收其‘官股’并予以适当之改组;整理并扩充国营制片机构,除在适当地点建立中心外,并按地方情形之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厂;一切私营制片公司,凡致力于进步影片具有成绩之摄制者,应予以积极之扶助;鼓励并扶助优良之电影工作者,组织合作社性质之制片机构,政府对之应酌予放贷资本,或配给器材。”在发行放映方面,他们建议:“广泛设立公营戏院,先在每一省会,每一特别市着手,然后推及第一县域以至较大之村镇,此等公营戏院,平时取费低廉,并定期免费放映;广设流动放映队,选择有文化教育意义影片,到农村、工矿区及军队中放映;限令全国电影院每月均须放映一定数量之国产影片。”在审查方面,他们建议:“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之电影检查制度;为保卫新民主主义之人民政权,防止落后腐化反动思想之余烬起见,实行群众性的自我检查制度。”他们还建议创办电影机器及材料制造厂,整肃电影从业人员队伍,培养电影艺术及技术人员,成立全国性的电影工作者工会组织,清查解放前摄制的国产影片及输入之外国影片等。《电影政策献议》,此文由欧阳予倩、蔡楚生、史东山、阳翰笙、吴祖光、司马文森、瞿白音、苏怡、洪遒、梅朵、章泯、顾仲彝、夏衍、王为一、张骏祥、柯灵等16人签名,见吴迪编《中国电影研究资料1949~1979》上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第1版,第4~5页。

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党的电影专家和进步电影工作者在电影事业管理方面就取得了以下几点共识:一、没收国民党公营和官僚资本经营的电影制片及发行放映业,建立统一的国营电影生产及发行放映业;二、改造电影从业人员;三、允许私营电影制片和发行放映机构的继续存在,并扶助其中倾向进步者;四、建立公私合营的电影制片机构;五、放宽电影审查标准或废除电影审查制度,代之以群众性的批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