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的近代化与宪法的诞生
立宪运动的展开与君主制宪法
向近代国家转换时,制定宪法是最重要的步骤。西方表现为君主制的废除或弱化,或是市民权利的明文化,但在中日韩三国经历了与其不同的过程,君主制的限制、变化与国民地位的确立成为了课题。
在东亚,最早着手近代国家建设的是经过明治维新打倒旧体制的日本。早在幕府倒台的19世纪60年代,西洋的宪法理论和政治制度就已经被介绍到国内。
新政府成立后,政府尝试着参照西方来制定宪法。1875年,明确要渐进地建立立宪制的目标,成立了元老院作为立法机构。元老院于第二年9月开始起草宪法,分别于同年10月、1878年7月、1880年7月三次拟定了草案。但是,政府首脑部以该宪法草案只是抄袭西方的宪法,不符合日本实情为由拒绝采纳。
1874年开始的自由民权运动,于1880年前后扩大到全国,要求政府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各地兴起了研究和起草宪法的热潮,诞生了各种各样的宪法私案。例如,植木枝盛起草的《日本国国宪案》共220条,规定了无条件的保障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学问、教育、营业等广泛的国民权利。而且,当政府使用权力施暴时,日本人民可以持有武器进行抵抗,政府违反宪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时,可以推翻它成立新政府。1968年发现的现在被称为《五日市宪法》的宪法草案,是当地青年通过学习而诞生的乡土宪法草案。这些民权派的宪法草案都以天皇的存在为前提,不能说他们具有共和制的目标,但是具有限制天皇权限、保护国民权利的特点。
针对民权派的这种动向,1881年,政府产生了主张以议会为中心的英国式国家的大隈重信和主张君主强权的德国式宪法的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之间的对立。10月,伊藤等人取得天皇的勅谕确定9年后召开国会,大隈被驱逐出政府。诏书明确规定由政府下令立案国会的组织、权限,天皇自行决定,不接受民间的意见。
1882年,伊藤博文进一步调查君主强权的德国和奥地利宪法,第二年回国开始准备制定宪法。1886年秘密起草宪法,1889年,以天皇名义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其基本核心是,天皇为唯一主权者,所有国家机构都在天皇之下。“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乃国家“元首”,统治权的“总揽”者。东亚最早的宪法确立了天皇的强权,仅承认了被限制的人权。日本用它来稳固国内体制,并正式开始对亚洲的扩张。就这样,日本经过与民间的自由民权运动的竞争,确立了作为立宪君主制的近代天皇制。
日本宪法的公布与日本国民——修定的经过
政府在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时,采取了①发布前对国民绝对保密;②不允许批评宪法;③召开盛大的庆典活动的方法。在这种形势下,日本国民庆祝了宪法的公布。然而,当时居住日本的德国医生别鲁兹在日记中写道:“可笑的是,谁都不知道宪法的内容”。他还写道:“原本赋予国民的自由,只是微乎其微”,天皇独揽了绝大的权力。据说自由民权运动家中江兆民,在通读宪法后只有苦笑。兆民提出将从上(由天皇)而下的民权,修改为自下(通过运动)取胜的民权提议。但是,此后的日本再也没有发生要求修改宪法本身的运动。反之,以宪法为由,20世纪10年代后的日本,兴起了要求建立民众本位的政治体制的运动(后述)。
《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仪式(绘图作者:伊藤芳侠)
长期以来,朝鲜是受清朝册封的君主国。在中日甲午战争后的1897年10月,朝鲜将国号改为大韩帝国,高宗称帝,其目的是加强君主地位,使之与清朝皇帝同等。
1895年,甲申政变后逃亡美国的徐载弼回国,开始了扩大西洋市民思想的启蒙运动。他在1896年4月创立了《独立新闻》,介绍和宣传西洋的自由、民主、平等思想及日本的新文明。7月,以开化派的官僚和进步知识分子为中心成立了独立协会。1898年10月,同政府(改革派)共同举办了万民共同会,决定国政改革方案。该方案的目的在于将中枢院(政府的咨询机构)改变成议会,强化其权限,从而限制皇帝的权利。对此,高宗和守旧派借口重新召开的中枢院越权随意推荐政府大臣,镇压中枢院,解散了万民共同会和独立协会。
1899年8月,政府制定了《大韩帝国国制》共9条,规定“大韩帝国为独立自主之帝国,其政治为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皇帝具有无限之权限。皇帝拥有陆海军统帅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强化了皇帝的地位和权限。《大韩帝国国制》是一种规定大韩帝国基本国家体制的宪法,却没有关于基本人权和权力分立的规定,即强调皇帝的权限,从而使外界看到大韩帝国的独立性。此后,大韩帝国于1905年制定了刑法,但是未能制定包含人民基本权利的民法。
1905年,在日俄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日本将韩国纳入保护国,并在1910年吞并韩国,大韩帝国消失。日本将朝鲜作为殖民地实行部分日本法律,但是没有实行日本的宪法。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出现效仿日本的明治维新,要求对政治进行根本改革,以求实现富国强兵。这一时期,日本的自由民权思想也得到传播。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改革运动虽被皇帝一时采纳(戊戌变法),却由于慈禧太后的政变而受挫。之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和留学生们一起积极讨论立宪制。梁启超创立了《清议报》和《新民丛报》,传播以立宪君主制为主旨的言论,扩大立宪思想。针对在清朝皇帝统治下实现立宪的这种观点,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主张推翻清朝皇权,建立共和制。
1898年10月,大韩帝国官吏与市民在汉城钟路举行万民共同会,目的在于牵制政府政策,建议制度改革
日本在日俄战争中的胜利,被看作是立宪制战胜了皇权专制,促进了清朝内部要求实施立宪的动向。1905年,清朝派出5位大臣前往欧美和日本,考察政治实情。他们认为,采用共和制的美国、法国,以及议会强权、君主地位只限于形式的英国不能成为效仿的对象,而应该参照君主强权的日本和德国。民间的有识人士之间也主张应该效仿日本。1908年,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参照日本的方式,确定制定宪法的准备时间为9年。《大纲》由正文“君主大权”和附录“臣民的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据说“君主大权”参考了日本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统治大清帝国的大清皇帝为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总揽公布法律、召集、解散议会、任免官吏、统帅军队、司法等大权。以宪法的名义来维持皇帝的权力。
对此,革命派为实现共和制继续开展武装起义。立宪派则展开请愿运动,要求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取消皇族特权等。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统治面临着崩溃。11月,清廷迫于各方压力,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的皇统乃万世一系,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君主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规定不得任用皇族作为内阁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相应扩大国会的立法权和对君主权的抑制权。清朝试图通过让步来应对这场立宪运动,从而挽救王朝的统治。然而,《信条十九条》颁布仅3个月,1912年2月,宣统皇帝宣布退位,清朝灭亡。
如前所述,东亚在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在君主制体制与自由民权的潮流之间对抗、竞争的互动之中,引进了君主制之下的立宪制,并尝试维持君主制。学习德国并将其具体化的日本宪法,成为大韩帝国和清朝的改革范本。《大日本帝国宪法》关于“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被大韩帝国的《大韩帝国国制》原封不动地借用,规定“大韩帝国之政治为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大皇帝拥有无限之君权”,明确了君主专制的权力。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统治大清帝国之大清皇帝乃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但是,中日韩三国的政治体制在1910~1911年前后都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大韩帝国的君主制被消灭了,清朝君主制由于辛亥革命而崩溃,只有日本的君主制还保留着。
政治变革与共和制宪法的出现
1912年1月,发动辛亥革命的革命派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同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具有宪法作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明确主权在民;还规定了法律下的平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基本人权和三权分立。其思想源于学习欧美,建立共和制,建设新中国。成为革命原动力的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即争取中华民族独立的民族主义,共和制下实现民主的民权主义,土地权利平等的民生主义,体现了这一思想。中国两千多年王朝的兴衰、君主制和帝制持续统治的历史出现大转折,建立了否定君主制的共和国。这是亚洲最早诞生的共和制国家。
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总统让给清朝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虽然“临时约法”规定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此后选举出总统。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无视“临时约法”,镇压革命派,1913年10月当选正式大总统。国会基于“临时约法”的规定,提出旨在限制大总统权限和权力分立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但由于国会在1914年被袁世凯解散而未能公布。袁世凯则提出《临时约法修改大纲》,引进总统制,并将外交大权、国务员、官吏的任用权、紧急诏令、处分权集于总统一身。1914年,在它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1915年12月,袁世凯复辟帝制,自称皇帝。1916年6月,袁世凯死去后,中国形成军阀对抗的时代。
1910年代,不仅中国在辛亥革命后出现共和制,随后的俄国革命使俄国帝制瓦解,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失败使德意志帝国崩溃,形成世界性的君主制危机。在日本,1912年继承明治天皇的大正天皇因缺乏政治、军事能力,加之自身健康状况恶化而丧失统治能力,导致天皇制遭遇危机。同一时期,日本民众运动高涨,打破官僚政治,重视议会政治、政党政治的趋势有所加强(大正民主)。虽然,《大日本帝国宪法》本身没有变化,然而政党的势力、议会的权限加强,以天皇为中心的专制势力的权限受到限制。
南京临时政府内阁会议
从宪法理论上体现大正民主主义思潮的是,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美浓部达吉提出的“天皇机关说”。美浓部在1912年发行的《宪法讲话》和1923年的《宪法摘要》等文章中,提出统治权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则是国家的最高机构的宪法解释。美浓部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前提,虽站在天皇中心的立场上,但否认天皇的绝对权力和无限权力,从立宪主义的角度尽可能地重新解释以议会为中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立宪政治是指拥有统治权的君主经国民同意而实施的“民众政治”,即代表国民的议会对统治权有修正责任的“民众的政治”。在20世纪10至20年代的时代局势下,“天皇机关说”成为日本支配性的宪法学说。
1910年朝鲜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后,一些分散于海外各地的朝鲜民族政治活动家,倡导朝鲜国家独立,并将朝鲜建设成为主权在“民”的共和政体。1919年,朝鲜爆发旨在脱离日本殖民统治的三一独立运动。朝鲜本土和海外的民族政治活动家们,在各地成立临时政府。4月,在上海成立的临时政府,宣布《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共十条。该临时宪章明确规定独立后建立的国家是民主共和国,人民不分男女贵贱贫富皆为平等。人民拥有宗教、言论、著作、出版、结社、集会、迁居、身体和财产的自由,宣布全面废除死刑、肉刑及公娼制度。宪章还表示为对人类文化与和平做出贡献而加入国际联盟。最后,临时政府明确表示国家独立后一年内召开国会。
1919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临时政府与在首尔、海参崴成立的临时政府统一成立了大韩民国临时政府,重新公布《大韩民国临时宪法》(第1次改宪)。它不仅接受了1910年代的共和政体思想,并参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此后,临时宪法先后修改了4次,国民主权和权力分立、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一直得到保持。据此,大韩民国临时政府的目标为建立由国家元首为最高责任者、临时议政院(立法)、国务院(行政)、法院(司法)构成的三权分立的共和制政府。由于1932年尹奉吉在上海虹口公园事件,临时政府6年间被迫在中国各地转移,宪法只是部分地被适用,但确立了独立后的国家建设基本方向和运营方法。
殖民地统治时期的朝鲜法律
1910年6月,日本政府在吞并朝鲜时召开的内阁议会上决定,朝鲜暂时还不能像台湾那样实行宪法,朝鲜由天皇统治,总督统辖朝鲜所有的政务,总督具有颁布法律、命令权等。虽然日本兼并了朝鲜,但是朝鲜有别于日本,规定为不适用日本宪法的地区。
实质上掌握朝鲜立法权的是由天皇任命的朝鲜总督。被天皇委以全权责任的总督发布的命令即为朝鲜单独的法律。但是,正如朝鲜民事令(1912年)、朝鲜刑事令(1912年)等,除少数内容外,多援用日本的法律(《民法》、《刑法》)。像《特许法》、《会计法》、《治安维持法》等,有的直接搬用日本的法律。另外,对于《新闻纸条例》、《保安法》、《出版法》等,朝鲜总督府继续沿用兼并前的镇压方法,并仅适用于朝鲜人民。
1910~1920年代,中国在否定君主制的同时,不断摸索制定共和国宪法;而作为国家被否定的朝鲜,在国外成立的临时政府确定了临时宪法。本身就是君主制的日本,则出现了试图通过宪法的解释来限制君主权力的动向。
战争与围绕宪法的对立
1923年,中国的军阀政权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由于该政权是通过花钱收买议员而建立的,该宪法在政权瓦解后一年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孙中山等创立的中国国民党,在1924年制定了分三阶段建设军政、训政、宪政国家的《建国纲领》,1925年建立了广东国民政府,开展军事行动(北伐)以推翻北京政府、统一全国。北伐结束的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统一了全国,宣布军政结束。1931年6月颁布了正式宪法制定前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所谓“训政”,是指中国人民还不具备管理国家大事的能力,由国民党来教导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体制。《约法》由8章89条构成,规定了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将国民党的一党独裁合法化。
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庆贺新年
1931年9月九一八事件后,中国的抗日民主运动高涨,国民党判断需要提早结束训政实行宪政。1932年国民党决定召开国民会议,决议制订宪法。1933年,立法院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1934年,立法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五五宪章》。草案由8章147条构成,规定了国民党的独裁、总统的大权等。它打着“让政治回归国民”的口号,将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停留在最低限度。国民党意图公布宪法,从“训政”转为“宪政”,继续实行一党独裁。1937年7月,卢沟桥事件爆发,国民大会的召集无限延期,最终未能制定颁布宪法。
“军政、训政、宪政”——孙中山提出的政治路线的“三阶段”
孙中山认为对人民进行民主教育尤为重要,于是提出中国的政治发展路线要通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是指国民政府用军事力量占领并管制各个地区,“训政”指政府派员前往各地训练、协助当地人民理解民主政治,建立县级自治政权。在省内所有县通过“训政”实现自治后,选举产生省长从而进入宪政阶段;全国一半的省实现宪政后,即进入全国的宪政阶段,此时可以颁布宪法,选举产生新的中央政府。
孙中山的支持者们认为,中国民主化的道路必须通过三个阶段。但是,围绕军政、训政、宪政的进展存在许多争议。如国民党元老胡汉民认为中国国民政治知识与经验幼稚,相当于初生之婴儿,所以需要国民党作为“训政保姆”。但胡适等知识分子则认为“训政”是对中国人民参政能力的低估,主张立即实现“宪政”,使人民在亲身参政中得到训练。
而中国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路线,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人民政权。1931年,召开第一届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采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由序文和17条构成,规定中国革命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为基本政治制度,其任务是消灭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这是亚洲最早的具有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书。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由于遭到国民党军队的包围而瓦解。
此后,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中,宣布人民参与政治,边区施政纲领为其基本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抗日战争列为第一目标,保障了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的自由。
如上所述,20世纪30年代后,中国在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对抗中,出现了各自的宪法构想。但是,随着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宪法未能得到正式公布和实施。
然而,如前所述,在20世纪20年代,日本宪法学说的主流是,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倡的统治权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为其最高机构的天皇机关说论。但是,随着战争体制的建立和法西斯趋向的加剧,1935年1月,民间右翼势力对美浓部达吉开始进行猛烈的攻击。在2月的帝国议会上,天皇机关说被攻击为“反国体性质”,愈演愈烈。结果,美浓部的著作《逐条宪法精义》、《宪法撮要》、《日本宪法的基本主义》被禁止出版。8月,政府发表“国体明鉴”声明,指责天皇机关说混淆了“国体的本义”,决定排除该学说。于是,法西斯倾向加深,天皇机关说被认为是反“国体”的学说而被驱逐,以议会为中心的宪法论遭到排斥。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之下天皇被神化,昭和天皇作为“现人神”,成为推动战争的依据。
1938年制定的将一切动员运用于战争的国家总动员法,无视认为这部法侵害了宪法认可的国民权利、财产保护及议会权限的反对意见,没有经过修改就成立了。1940年,所有的政党解散,合并为大政翼赞会,作为立宪制度核心的议会已经完全名存实亡。
另一方面,战时体制下的朝鲜半岛被作为日本侵略中国的后方基地,随着上海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在1940年新设主席制,修改《临时宪法》,强化了对日抵抗的体制。1941年11月,中日战争进一步激烈而东亚也眼看被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临时政府发表了《建国纲领》,明确提出经济、教育、政治权利的平等为国家建设的基本理念,表明了民主性原则和制度上的手续。该建国纲领的精神在1944年的第5次改宪时被法制化,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时,成为制宪宪法的基础。
随着中日战争的全面展开,中国虽然未能正式公布宪法,但国民党与共产党分别构思了不同的宪法,二者的不同与战后的对立也有关系。朝鲜的建国构想在国外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领导下得到推进,为战后的体制做好了准备。对此,日本的宪法将天皇的神话推动到极限,经历战败后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