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
尘埃落定,李楠因自己的鲁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她的内心,也依然为一条幼小生命的离去感到悔恨万分。而吴老师作为一名教师,则有些迷茫。批评学生的尺度,是一个很难掌握的东西。其他老师也对此无可奈何,有时批评学生的时候,感觉如履薄冰。但对于吴芳瑗来讲,这又不仅仅是一个批评学生尺度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她自己的个性。自己在追求所谓成功、所谓领先的时候,是否真正在意过孩子脆弱而敏感的自尊呢?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律师说法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的殴打行为有何区别?
一般的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在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本案当中,如果女教师的家属执意认为打人者李楠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本案公安机关最终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李楠的法律责任。若作为被害人,对这一处罚结果不甚满意,其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其司法解释,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李楠的刑事责任。
3.本案当中,女教师在学校授课时被学生家长殴打致流产,女教师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本案当中,学校与女教师之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女教师遭殴打,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女教师既可以向侵权人李楠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向学校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 心理咨询师心理分析
一、针对李楠的心理分析
1.幼年的创伤经历,往往都是些细小的事情,但是每个人对于这些事情造成心理永恒的创伤感受度却大不相同。或一个批评,或一个举动,或一句话语,却有可能对接受对象产生难以愈合的永久创伤。
2.成年后,对幼年时的创伤经历,又一再被赋予各种自我解释和重新体验。故往往会不断地人为地被加以夸大和强化,进而造成幼年时的创伤经验在无意间得到新的体验和变更,甚至于是痛苦和悲愤。这种感受的压迫性和压抑性一般会在人的性格中,以各种方式加以释放和宣泄。
3.李楠幼年的创伤经验,由于没有得以及时的改正和修补,导致其在成年后还在耿耿于怀,难以忘却。这种无法排遣的痛苦、郁闷和愤恨交织在其潜意识之中,一旦触动激活,其反应是异常的,也是常人看来不可理喻的。
4.针对程雪受到的批评,由于夹杂了许多功利性和盲目性,自然可能导致其心理创伤的产生。故而李楠的情绪导致激动的交涉和急切地想以老师当众道歉的方式弥补程雪的心理创伤,重塑程雪的自尊感和自信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5.李楠当着学生的面,煽了老师的耳光,并与老师扭打在一起的举动是自私的,荒谬的。
(1)李楠为了女儿程雪的创伤弥补,转移为对老师仇恨的殴打时完全超越了前述合情合理的可理解界限。
(2)李楠以不惜对其他学生和孩子的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为代价,泄一己之私愤是荒谬的、违法的。
(3)李楠最终被行政处罚是其不当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公序良俗所应具备的价值标准。
(4)李楠的个人行为最终尘埃落定,但造成老师流产的严重后果无法弥补,这既可能导致吴老师终生不孕的结果,又会使其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李楠对蛮闯的行为与不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会产生严重的罪恶感和不安感,新的心理创伤也就形成,当她步入老年之后,回忆这段事件的发展,更可能陷入无法自拔且深深愧疚之中。其心理折磨和煎熬的痛苦程度、丝毫不亚于其幼年造成心理创伤的痛苦程度。
二、针对吴老师的心理分析
1.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自身应有良好的心理素养,而且还应充分顾及他人的心理感受,教师的天职在于育人。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固然重要,但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更为重要。
2.教师应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当今社会对“德”要求缺乏,功利化、产业化、绩效化却伴随而生,将教育这一崇高的事业与金钱、奖励、择优挂钩,无不体现应试教育的错位和失败。
三、吴老师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其无法摆脱这种背景之下的宿命,更无法超越这一时代的羁绊。“三好班级”只是对吴老师有利,对学生只是沾沾自喜的愉悦满足。由于吴老师只是关心能否取得“三好班级”而并不顾及程雪的内心痛苦,缺失的师德以及欠缺的“爱”此时交替下互相影响。从而产生对程雪幼小心理的伤害,而且这一伤害的自我痊愈能力极其低微,又可能终其一生也难以愈合。
四、吴老师被打,无论是以其孕妇的身份,还是以其老师的身份,或是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均是不能容忍的。保护妇女、孕妇和老师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法律、法规甚多,但是吴老师被打之后,紧接着与李楠当着学生的面厮打在一起,这既有失体统,也有失尊严,最终伤害的并非仅是两个成年人的肉体,更是对在场的几十位小学生的心理伤害。
五、吴老师的意外流产是这一事件的衍生,高龄孕妇的流产风险本身很大,再经外力的强烈刺激和肢体的强烈运动,她怨恨、不满、愤恨不平、羞愧难当以及如何面对学生等心理活动,加之被打、被骂的心理感觉的加剧,最终导致严重结果。但有鉴于国家法律对意外流产的处理尚不明确,故而又难以满足将李楠绳之以法的奢望,并进一步造成期望和现实之间的心理落差,无穷无尽的遗憾和懊悔与对李楠所受行政处罚的难以接受将伴随其一生。
综合上述各项分析:
提示社会大众,应当关怀和安抚幼小孩童的心理健康,及时抚慰幼童的创伤经历,尽早干预创伤经历产生的心理不良反应,以避免内心深处怨恨、悔恨、愤恨的心理沉积。开创良好的氛围,恰当地引导和疏解个人情绪。
警示社会大众,人的性格产生的因素是多元的,但幼年时期的创伤经历和社会经验是对人的性格塑造最直接、最主要的影响之一。故,应特别加以关注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