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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切后果自负”是有效条款吗?
2013年,某制药公司研发了一种治疗流感的疫苗,为了确保该疫苗适用于所有体质的人群,需要各类人群进行临床试验。于是,该公司向社会招募试验员,待遇丰厚,由于该疫苗存在的问题都要通过临床试验来解决,所以危险性很大,很可能给人身带来极大的损伤,为了规避风险,该公司在于试验员签订合同时表明了“因试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那么,合同约定“一切后果自负”是有效条款吗?
本案中,医药公司在与试验员的合同中约定“一切后果自负”,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不仅是制药公司,更多的普通公司在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中都要注意,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有效合同,同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责。该案中,如果试验员签订了合同,因试验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的,制药公司应当负责,并不因其约定而免除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另一种是合同的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都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我国法律是明文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