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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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2 本章说明

本章共13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构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

第十条 覆盖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与应用

●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这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的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不一样,有的没有用人单位,有的14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可以将他们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意,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提出,中央多次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应当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同步进行,实行统一的制度。考虑到改革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但尚无具体的政策。所以本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案说法2]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农民工参保养老保险?

农民工张某在家乡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2007年7月来到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该公司得知张某已经参加新农保后,就社会保险问题与其协商约定: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张某。2009年8月,物业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第一项仲裁申请。物业公司以没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张某参加了新农保,责任在张某,而不在该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物业公司的理由能够的到法院的支持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农村居民自愿参加,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故物业公司与张某对社会保险所作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物业公司应按期为张某支付未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以案说法3]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李某系某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为10个月,从2007年12月22日到2008年10月21日。2008年6月20日,用人单位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李某本人表示同意,但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告知: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李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该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李某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应同时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并不排除其他的计酬方式。例如,以天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为计酬方式;其二,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也即,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是可以参加。本案中,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此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定事由。当然,用人单位并不是不能为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书面劳动合同排除自己的缴费义务的。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出此种排除性规定,就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P112)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关联参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P205)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与应用

这里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与应用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尤其是在目前名义账户下,这部分资金实际上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如果提前支取,养老保险基金会有很大的资金缺口,基金支出会出现困难。

●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虽具有强制储蓄性质,但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形成,在此以前,个人账户中一部分资金是个人缴纳,一部分是由单位缴费中划入的。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继承,应当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解读与应用

● [统筹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为自己养老储蓄的资金,体现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责任。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与应用

● [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职工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缴费年限]

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注意,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与应用

●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是为了其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退休前和退休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由遗属继承,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作为社会互济资金,遗属不能主张继承权。但是,为了体现参保人员对统筹基金的贡献,本法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作为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和遗属抚恤费用。遗属的范围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 [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参保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基金作出了贡献,在其失去生活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与应用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22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了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的原则,就是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关联参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P220)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与应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而言的,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关联参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三(P212)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与应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

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关联参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七(P213)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与应用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一些收入较低,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提供了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