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实务技能篇
第一章
法律顾问选聘流程
2017年底前,我国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也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标准配置。
实践中,党政机关聘任一些具有政府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献言献策,取得了较好的行政效果。但也有一些党政机关在选聘法律顾问方面缺乏经验,要么无从下手,要么不如人意。党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有:律师事务所较小,没有专门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交班事情的时效性差,一拖再拖;服务质量不满意,不能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答复;出具法律意见书不严谨,法条引用错误、失效、疏漏等等。那么如何选聘法律顾问是当前党政机关迫切关注的事情,也是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的关键。作者所在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先后为30多家政府机关(包括厅局级、地市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多年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党政机关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关键在于工作流程和设计法律顾问的采购文件,具体如下:
一、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具体采购工作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书在政府采购篇中已有详细阐述,本篇不再赘述。
二、设计法律服务采购文本注意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拟聘用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其中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的基础,也是满足采购人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因此,采购人需要根据采购需求依法设计采购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法律服务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明确以下法律服务范围:
1.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为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在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重大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审查或修订;
4.协助政府处理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5.对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6.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7.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8.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乡镇和社区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9.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二)明确法律服务方式
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法律服务的方式,如坐班、现场咨询、培训、讲座、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
(三)明确评标方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
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上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实践中发现有些律所采取压低投标价格的方法达到中标目的,但随之带来的法律服务粗糙、不专业、不严谨,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建议行政机关选聘政府机关采用综合评分法。
另外,为有效控制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便于评审,具体到各指标的分值上,可采用离散型的评分方法,即将主观分评审的优、良等各档次分别直接设定为某一分值,而不设定为某一区间的分值,例如某一分项的满分为60分,若设为优、良、中、差四档(不设基本分),则可分为60分、40分、20分、0分;若设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四档(设有基本分),则可分为60分、50分、40分和30分。离散型的评分方法可增强评审的可重复性,减少评委主观评判。
(四)根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合理的评审条件
1.设置合理废标条件。
除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外,行政机关可合理设定废标条件,比如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人数、执业年限及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这样既保证项目采购的竞争性,又能满足自身实际需求择优选聘法律顾问。
2.尽可能细化业绩评审要求。
投标文件中供应商的服务业绩最直观反映其法律专业水平,因此对其提交的业绩资料应有具体的要求,从严认定业绩标准。
(1)提供完整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需同时提交曾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材料。
(2)严格界定业绩的时效性。有些招标文件中表述“近五年的业绩”表述并不精确,应规定从某日开始起算至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截止之日,具体应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3)细化业绩金额评分标准。以往有些招标文件中业绩金额的评分标准有欠缺之处,常见类型有边界重叠,表述不完整。
3.尽可能明确信誉、获奖评审的要求。如哪些级别或机构的“重合同、守信誉”称号可作为信誉,行政机关出具的服务质量报告是否作为信誉;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在同一项目的奖励是否可以重复计分,同级奖励是否可以重复计分等等。
4.尽可能明确财务状况的要求。如重点审查经济指标,可以规定年净利润低于人民币一定金额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5.也可以提出相应的采购要求,避免以往法律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五)费用和支付方式
行政机关可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采取期满后一定期间内分期支付,同时根据服务期内考核结果扣减。
(六)设置法律服务考核指标
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的业务质量、法律效果、满意程度、响应时间、工作成果、执业道德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如考核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为合格,同时征求行政机关下属业务部门的意见,综合评价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
(撰稿人:朱亚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