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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其实,大家仔细想一下就会明白,为什么不是叫‘故意打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因为‘打人’是过程,是行为,而‘伤害’是后果,或者我们称之为结果。那么,打人这个事情,法律上惩罚的不是打人这种行为,而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张三打了李四一下,就像这样——。”

于老师说着走到孙小闹的面前,在他的肩膀上轻轻拍了一下:“这不叫违法,更不是犯罪。但是,如果我是武林高手,会化骨绵掌,轻轻一拍就把孙小闹的骨头拍断了,给他带了巨大的痛苦,这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了。”

“当然,我这只是一个比喻。法律是很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用比喻来衡量一个伤害结果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那么,什么样的伤害算是犯罪呢?我们国家按照程度不同,把人身伤害分成了三个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一个人故意把其他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什么程度算是轻伤呢?”冯星问。

“为了让大家有点儿感性认识,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于老师指指自己的头,“打架最常见的就是打破脑袋,对不对?”

“还有打破鼻子的。”孙小闹说。

“是的,总之是脑袋上有血。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可能,一是把鼻子打破了,二是把脸划伤了。一旦皮肤表皮被划破,划开一个口子,血就流出来了,这就是所谓的‘划伤’。如果这个口子的长度达到六厘米,就算是轻伤。而只要把别人打成轻伤,那就算刑事犯罪。”

“看来打架也有学问。”冯星说,“打一下狠的,不如打两下轻的。”

“嗯?”于老师没反应过来,“什么意思?”

“打得狠,一下把人打出一个六厘米的口子,算犯罪;如果打得轻点,一下打出三厘米的口子,打两下也是六厘米,这就不算犯罪。”冯星解释道。

“小聪明都用到这儿啦?”于老师说,“我说的长度,是累计长度。被害人有六个伤口,一个伤口一厘米,总共六厘米,也算轻伤。”

“那不打脑袋呢?比如说,打胳膊。”李铭问。

“打哪儿都可以构成轻伤、重伤,只不过不同的部位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那要没打成轻伤呢?”鲍包问。

“如果伤害超过轻微伤,没达到轻伤标准,就不构成犯罪。这个时候就不再适用《刑法》,而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时候做出是否惩罚决定的也不再是法院里的法官,而是人民警察。警察根据行为人的危害结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决定。”

“如果没有构成轻微伤呢?”孙小闹问。

“轻微伤以下免于处罚。”于老师说,“就好像我拍了一下你的肩膀,你就不能让警察把我抓起来。”

“这两种处罚有什么区别吗?”周晓龙问,“是不是法官的处罚更加严厉?”

“这个问题问得好,推测也非常对。”于老师说,“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从性质上说,法官作出的是刑事处罚,警察作出的是治安处罚。被刑事处罚的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犯’,而被治安处罚的人,则不是‘罪犯’,我们可以称他们是‘犯了法的人’。从内容上说,治安处罚也跟刑事处罚不同,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吊销许可证四种。”

冯星点了点头:“哦,明白了。既然是警察把熊大雄抓了,那么估计是他把别人打成轻微伤了。”

“估计有误。”于老师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会对未成年的人错误、犯罪减轻处罚。以刑法为例,成年人致人轻伤就算犯罪,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致人重伤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说,未成年人致人轻微伤,一般会免于处罚。”

“熊大雄把人打成轻伤了。”李铭说。

“回答正确!”于老师用赞许的眼光看着李铭:“还是李铭脑子转得快。那你跟大家解释吧!”

李铭说:“熊大雄是未成年人,所以,如果他把人打成重伤,就会以‘故意伤害罪’受刑事处罚,处罚他的是法官;而如果把人打成轻微伤,警察就会把他放出来,也不会处罚他。所以,如果是警察在处罚他,那只有一种情况:他把人打成轻伤,法官不对他进行刑事处罚,而交给警察以故意伤害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对李铭的解释大家有异议吗?”于老师问。

鲍包说:“您都说了,他回答的是正确的了嘛,我们当然没有异议。不过,我有一个别的问题。熊大雄被警察处罚了以后,还要赔人家医药费吗?”

冯星说:“应该不用吧?俗话说‘罚了不打,打了不罚’,既然都把人家拘留了,那肯定就不用赔医药费了。再说,他们家经济条件也不太好。”

李兰兰说:“如果这样的话,那对被打的人不公平啊!好端端的一个人,被人欺负了,脸上被人打出那么大的一个口子,鲜血哗哗地流,”李兰兰说着做出一个夸张的动作,“连医药费都不赔给人家,太不合理了。”

冯星白了李兰兰一眼:“打架嘛,很多时候你也说不清楚到底是谁欺负谁。”

李兰兰反驳道:“那别人拦路劫你,是不是也说不清楚?”

“那当然是他们欺负我了。”冯星说,“问题是,熊大雄他们在吃饭,吃着吃着就打起来了,你能说清楚吗?”

于老师摆摆手说:“好了。关于大家的正义性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讨论。现在,我简单说一下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的问题。首先,警察对一方的治安处罚并不影响另一方的索赔;另一方面,如果被处罚方积极赔偿,取得另一方的谅解,警察可以减轻对他的处罚。”

“我就说嘛,该罚罚,该赔赔!”李兰兰说。

“老师也说了,积极赔偿也是可以减轻处罚嘛,我也没说错。”冯星说,“对了老师,熊大雄被拘留,是不是因为没有积极赔偿?”

于老师点点头:“听说是这样。”

冯星不说话了。他用手使劲儿蹭了一下脑门儿,好像想起了一件什么事情。

“冯星?”于老师见冯星陷入沉思,就主动问,“关于熊大雄这个案例,你是不是有什么看法?”

“哦,没有。”冯星挺了挺腰板儿。

“有话就直说嘛!”于老师觉得在打架斗殴这件事情上,很有必要跟冯星做一次深入交流,所以就紧盯着他不放。

冯星犹豫了一下,说:“我觉得吧,打架这事儿,有时候它不好说。就拿熊大雄来说,按您的说法,如果他年满十八岁,这就算故意伤害罪了,我觉得不太合理。他去大排档的目的是吃饭,不是打架,怎么能说是‘故意’呢?要说有‘故意’,那他也是有吃饭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就好像江夏吐痰似的,您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安一个‘故意’的罪名。”

“江夏吐痰?”于老师听得莫名其妙,“这是怎么回事?”

同学们哄笑起来。

孙小闹说:“江夏课间吐痰,被诉‘故意吐痰罪’,经过辩护律师的反复狡辩,本庭认为江夏此举不构成‘故意吐痰罪’,属‘故意不往他人身上吐痰’的善意行为,依法不予追究。”

“哦?”于老师听到一半儿就乐了,“那是谁起诉、谁判决的呀?”

“起诉、判决均由本小闹一人承担!”孙小闹一本正经地晃着脑袋。

教室里又是一阵哄堂大笑。

于老师听明白了,自己上次课已经让同学们对“故意”这个词产生了深刻的印象。正是这个词让冯星对故意伤害罪产生了疑义。

于老师看着冯星说:“你认为熊大雄的行为没有‘故意’,所以不是‘故意伤害罪’。因为不是‘故意伤害罪’,所以也就无所谓从轻或减轻处罚。你是这个意思,对吗?”

“是啊!”冯星说,“双方吃着饭打起来了,这事儿能怪他吗?对方也有责任吧!就算有故意,那也是双方都有故意。只不过大雄人高马大的,对方打不过而已。”

鲍包说:“冯星说的还是有道理的。像这种打架行为,起因一般都很简单,无非是你碰了我的胳膊,我踩了你的脚,然后说着说着就打起来了,差不多都是这样。要说有故意伤害,真的谈不上。”

于老师摸了摸鼻子,问:“其他同学怎么看?”

李铭说:“他们的看法我不同意。什么是‘故意’?故意是大脑产生的要做某件事的欲望。人的拳头是受大脑意识控制的,大脑让它打谁它打谁。所以,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是‘故意’的。”

周晓龙说:“我认为,李铭曲解了‘故意’这个词的意思。如果按他的理解,世界上所有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我认为分析熊大雄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应该主要看他的行为。打了很多下才把别人打伤,是‘故意’;只打了一拳就把别人打伤,不是‘故意’。”

还有几个同学想发言,被于老师制止了。于老师说:“‘故意’在刑法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还是由我来解释一下吧!”

于老师说:“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产生。比如说,张三打李四。张三知道自己的拳头是可以把李四打伤,但是还是去打他,这就是伤害的‘故意’。”

“那是,”冯星说,“张三就是因为知道自己能把李四打伤,所以才打。要是拳头像棉花糖似的,他还不打了呢!问题在于打架的时候,两人互殴,都有‘故意’啊!”

“是的!”于老师点头认可。

冯星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谁占便宜处罚谁,不合理啊!”

于老师扶了扶眼镜说:“对这个问题,一些专家、学者确实有不同意见。这些专家认为,双方既然都知道自己能给对方造成伤害,所以理应知道对方也能给自己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应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是吗?”冯星兴奋地对身边的同学说:“我都是专家水平啦!”

“不过!”于老师接着说,“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一般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不合理嘛!”冯星说。

“我觉得合理。”于老师说。

“您又不是专家!”冯星小声说。

于老师笑了:“专家不一定都是对的哦!世界上有一种理论,叫做‘存在即合理’理论。既然司法实践中这么做,就一定有它的道理。就我的观点来说,实践中的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的。通过这种处理方法,司法部门在试图告诉互殴的双方:你们打归打,谁也别出格,谁出格我判谁!”

“看来,法律倡导女孩子的打架方式,”冯星说,“抓耳朵、扯头发,这比较安全。”

“不是倡导。可以把这种做法理解成一种无奈:如果我们没有办法阻止打架斗殴,那么我们就想办法把打架斗殴行为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于老师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家庭、有亲人,无论谁受伤,都会伤及很多人。今天你把他打成轻伤、重伤,明天他是不是要报复?生活中与人交往难免磕磕碰碰,如果有了矛盾,一定要妥善处理,不可拳脚相向。明白吗,冯星?”

冯星听出了于老师话中的意思,笑着说,“哟,刚才还法律专家,一句话功夫就变成嫌疑犯啦!”

“当然不是!”于老师说,“我希望你能认识到打架不是一件好事情。打输了,自己受伤;打赢了,一不小心就会犯法。”

“知道!”冯星说,“小赢拘留,大赢有期徒刑,赢得再大点儿,就是故意杀人罪了。没事儿谁会找人打架玩儿啊!我不会挑事儿,但是如果人家打我,那我得还手呀!”

于老师沉默一会儿,说:“在你们这个年龄,无论任何原因,我都希望你们能远离暴力,即使是做好事。”

“暴力还能做好事?”孙小闹说。

“那当然”,李铭说,“你看到有人在抢劫,拿起大棒子把坏人打跑,这就是用暴力做好事啊!”

“没错!”于老师说,“这是见义勇为,但是这种事情不需要你们去做。你们应该做的是保护好自己,远离危险。不要觉得当逃兵很丢人,对你们来说,跑得越快、越远越光荣!所以,我不同意冯星对于打架的看法。”

“是,是!”冯星笑嘻嘻地说,“老师说的都是对的。我以后好好跟老师学习,以后谁要敢欺负我,我不跟他打,上去就跟他讲一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算不把他吓死,也把他吓得屁滚尿流、望风而逃!”

“你这个家伙!”于老师笑了,“我说的话你好想想。另外纠正你一个错误,打架斗殴把人打死,那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高刑跟‘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