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小伟和小琴均在海滨长大,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两家人世代都以打鱼为生,生活都较为艰辛。成年后,经双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人结为连理。婚后一年,他们的孩子出世,为了给妻儿更好的生活,小伟更加努力地工作,加入了远海捕鱼队,每次出海都需要好几周才能回来。一次远海出海后,台风过境,小琴再也没有收到小伟的消息,为此小琴悲痛万分。为了母子俩生活的便利,两年之后,小琴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伟失踪。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琴应当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小伟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再将小伟失踪的事实经过、时间和请求宣告失踪的理由写成书面申请,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小伟失踪已经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时间要求,小琴系小伟的妻子,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宣告小伟失踪。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官提示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法院是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小辉和小慧为两夫妻。婚后一年,他们的孩子出世,为了给妻儿更好的生活,小辉从事了一份伐木工作,虽然辛苦,但是收入不错。一次进山伐木,发生了山洪,经过多天的救援,仍然没有小辉的下落,根据传统经验,如此强大的山洪灾害之下,小辉已无生还可能。两年之后,小慧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小辉死亡。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慧应当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小辉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再将小辉发生山洪后失踪的事实经过、时间和请求宣告失踪的理由写成书面申请,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小辉因发生意外事故失踪已经满两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小慧系小辉的妻子,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
法官提示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必须是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院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情景再现
李松婚后加入了远海捕鱼队,每次出海都需要好几周才能回来。一次远海出海后,台风过境,周丽再也没有收到李松的消息,四年之后,周丽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松死亡。法院宣告李松死亡后两年多,李松突然出现了,原来他在台风中获救了被带到外省,只是因为文化水平低,一直无法确认自己的家在哪里。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为了度日,他没有其他手艺只能干些粗活,还向关系较好的工友张某总共借了2000元钱。后李松无意中碰到了老乡熟人,这才回到了家中。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李松便以此为借口拒绝偿还工友的2000元钱。
法律分析
李松以自己被宣告死亡为由拒绝偿还工友的2000元借款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法律,李松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其向工友借款所产生的还款义务应当要承担。
法官提示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原来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情景再现
秦刚因发生意外事故,妻子张霞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秦刚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为了能更好地生活下去,张霞经过秦刚家人的同意,与周礼结为夫妻,婚后,周礼对张霞和秦刚的孩子关怀备至,一家人生活幸福。法院宣告秦刚死亡后5年多,秦刚突然出现了,看到妻儿已成为别人的家人,他气愤万分,向法院请求确认张霞与周礼的婚姻无效,并要求恢复其与张霞的婚姻。
法律分析
秦刚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秦刚与张霞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而且张霞已经再婚,秦刚请求确认张霞与周礼的婚姻无效于法无据,要求恢复他与张霞的婚姻关系也得不到支持。
法官提示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即使其配偶尚未再婚,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并不即行恢复,而是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即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才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或者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