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1.个体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情景再现
小军夫妇下岗后,在所住的小区开了一家小超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因为为人较好,街坊四邻都爱在小军家的小超市购买东西。有一天不幸发生了,小超市消防未做好,发生了火灾,所有物品毁之一炬,货款也被烧毁了,后来供货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小军家的小超市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应当是家庭经营,所以供货商的货款应当由家庭财产来承担。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情景再现
丽华及丈夫原来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后国有企业面临运营困难,丽华的丈夫保住了工作,丽华自己则被迫下岗,之后在所住的小区开了一家小卖部,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小卖部生意越做越红火,与供货商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不幸的是,小卖部发生了火灾,货物被烧了个精光,货款也没了。后来供货商起诉到法院要求丽华夫妇支付货款。丽华的丈夫则认为他不是收货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丽华丈夫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丽华开的小卖部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收入是为了家用,丽华丈夫应对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虽然小卖部是丽华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执照经营,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丽华的丈夫不得以自己不是收货人为由拒绝清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三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情景再现
张军和王力从小就是好兄弟,大学毕业后,两人回到老家商议一起合伙开个面馆。于是各自找亲朋好友每人筹借到5万元钱,“军力兄弟面馆”红红火火地开业了。二人约定面馆的盈利除去成本以及继续经营需要,每季度平均分配一次。后因为面馆生意越做越火,他们想要扩大经营,于是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在邻近的商场负一层租了铺面继续营业。因为商场负一层是美食广场,竞争对手多了起来,面馆接连亏损,无奈只能关门转让。后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军、王力二人偿还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人均认为,因为出资比例以及利益分配都是对半分摊的,因此银行只能各自针对二人分别主张100万元,拒绝承担200万元的责任。
法律分析
张军、王力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张军、王力都应当对200万元的合伙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民事责任。银行的起诉是于法有据的。
法官提示
按照出资比例,张军、王力内部只应各自承担100万元的责任,但是对外他们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他们当中其中谁向银行偿还了200万元,可以就超出的100万元向对方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能否成为合伙人?
情景再现
何权和徐坤从小就是好兄弟,何权学习一直不错,高考过后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徐坤成绩不好,高考落榜后进入到烹饪学校学习手艺。后来两人回到老家商议一起合伙开个餐馆。何权家境不错,父母同意出资15万元,徐坤家境不好,没有出资能力,但是双方约定徐坤以手艺作价10万元出资。“权坤面馆”红红火火地开业了。二人约定面馆的盈利除去成本以及继续经营需要,每季度分配一次,何权占60%、徐坤占40%分配。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何权以现金出资,徐坤以技术性劳务(烹饪手艺)作价出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两人都是合伙人。
法官提示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