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中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情景再现
2016年,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患者选择放弃县城医院来市区医院就医。建于20世纪70年代,并位于市中心的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已无法应对急增的患者数量和更高的就医环境与要求,目前急需扩建。经过严密地论证及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后,该市政府决定征收医院紧邻的某小区扩建医院,提高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接待能力。由于该小区房屋年代久远,因此房屋结构变化较大,给征收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另外,由于该小区居民多为中老年住户,对征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不太了解,所以不愿拆迁。工作人员耐心详细地解答,并告知他们这次拆迁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拆迁中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什么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呢?对此,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可知,本案中,市政府为了方便患者就医,扩建市人民医院的做法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中卫生事业需要的规定,所以被拆迁的居民住户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提高征收效率。
条文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总结提示
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利益。它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