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打官司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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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运作

❖ 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还会接受该证据吗?

情景再现

2015年,程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城里打拼,通过中介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并与房东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但当程某租到半年的时候,王某突然提出来要涨房租,并称如果不同意就必须搬出这套房子。程某听完非常生气,于是在2015年11月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指定了30天的举证时限,但在这期间程某到外地出差,由于遭遇山体滑坡,程某无法在30天内向法院提交证据。那么,超过了举证时限,法院还会接受该证据吗?

依法解答

该案涉及举证时限的问题,法院会接受程某的证据。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举证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本案中,因为山体滑坡这一不可抗力的事由,程某错过了举证时限,属于正当理由,法院会接受该证据的。因为刻意地强调时限,拒绝新证据,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尽管过了举证时限,法院也会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结提示

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如果当事人有正当事由而延期举证的,法院应该区别情形对待,以决定对该延期举证的证据是否进行采纳。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情景再现

张某与丈夫白某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的第四年两人感情出现矛盾,已经无法挽回,决定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张某称白某这两年来很少照顾家庭,对孩子付出也很少,并指出白某一直与其他女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白某对此予以否认。后来,张某申请法院调取白某的开房记录。那么,当事人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某种身份或条件,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法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赋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中,张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询,所以只能申请法院调查。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总结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然而,在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等情况时,当事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情景再现

周日下午,李某和朋友们去聚餐,由于玩得太投入,回家时天都已经黑了。李某走到家门口的胡同里时被路边放的铁架子绊倒,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事后查明该铁架子是某公司的广告牌,被大风吹倒。于是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由于该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能承担责任。那么,本案的证明责任应该怎样分配?

依法解答

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或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是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完全的倒置。比如,在本案中,原告就要证明其损害是由于被告的广告牌所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悬挂广告牌的方式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这是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责任。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总结提示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后,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的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 证人要出国,证据该怎样保留?

情景再现

前不久,某县的孙某与赵某因小事产生了纠纷,双方争吵起来,之后赵某叫人将孙某打伤。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和右腿都严重受伤。事后,孙某将赵某告上法院,并提供唯一的证人李某,但得知李某马上要出国,不能参加庭审,于是法院以孙某没能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孙某应该如何保留证据?

依法解答

孙某应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为固定和保护证据而设置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证据存在时间短,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灭失的风险,如本案由于证人将要出国无法出庭作证,证据很可能灭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案中若孙某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对证人李某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现为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总结提示

证据对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实现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诉讼结果。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当事人要及时地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证据消灭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 持有证据却一直不交出,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2015年1月,冯某向同事王某借了5000元钱,约定半年内归还,并写下了欠条。可还不到三个月时,王某就要求冯某还钱,并提出需要归还8000元。冯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说当时只借了5000元,并且还没到半年的还款期,现在还不能还款。并向法庭说明王某手里有当时二人写下的欠条。这时,王某却借口欠条丢失拒绝提供,法院认可了冯某的主张,王某败诉。那么,持有证据却一直不交出,后果是什么?

依法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其有证不举的行为就构成了妨碍举证。在诉讼中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冯某主张王某有当时写下的欠条,而王某借口欠条丢失拒绝提供,若放任其不提供,就会对冯某极其不利,因此法院推定冯某的主张成立是对司法正义的维护。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总结提示

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或不能使用,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因而无证可查,无据可用,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运用举证妨碍制度推定妨碍举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达到公平解决案件的目的。

❖ 当事人将证据毁灭,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周某与郑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又是很好的朋友,大学毕业后二人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由于周某有自己的工作,平时很少管公司的事情,都是郑某一个人在管理公司。现公司已经到了分红的时候,而周某得到的说法是公司未盈利。于是,周某要求核算公司账目,并打算退出合伙。周某的要求遭到了郑某的拒绝,于是周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清算公司账目,退出合伙。在法庭询问其公司的明细账目时,郑某因担心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就谎称账目已不慎丢失。最终,法庭和周某在多番调查取证下查清了郑某毁灭账簿的事实。那么郑某毁灭证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依法解答

伪造证据,是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因担心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故意毁损公司账簿,郑某这种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孙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重要证据被毁灭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毁灭证据者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情景再现

关老太太今年78岁,年轻时做珠宝生意,在全国开了好几家分店,如今资产雄厚。关老太太有3个儿子,都在关老太太的产业下帮忙打理生意。2015年2月开始,关老太太的身体就一直不好,住院4个月后不幸病逝。料理完丧事之后,其3个儿子就因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在开庭过程中,大儿子出示了一份2012年的遗嘱,该遗嘱表明关老太太要将80%的产业留给大儿子;二儿子也不甘示弱,拿出一份2014年的自书遗嘱,表明50%的家产由其继承;三儿子也主张其产业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因为关老太太在临终前曾亲口承诺过,且有录音证明。那么,本案中应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呢?

依法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证据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进行求证和分析,这就难免涉及比较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具体到本案中,3个儿子为了证明自己能继承多少份额的财产而提出了3份不同的证据,即经过公证的遗嘱、关老太的自书遗嘱以及关老太太的口头遗嘱,那么到底哪个遗嘱的证明力更高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因此大儿子提交的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两种。同时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虽然关老太太之后两次以自书和口头的方式改变了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基于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公证遗嘱依然有效。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总结提示

证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心要素,谈到证据就不可避免地谈到证据的证明力。在当事人为了证明同一事实而提出了不同的证据时,法官必须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法律作出了许多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证文书的证明力要大于其他书证。

❖ 一方当事人威胁证人作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情景再现

何权贵是一家餐馆的老板,该餐馆成立于2008年,其凭借与众不同的美食体验而成为了口口相传的人气餐厅,吸引了当地许多爱好美食的顾客前来光顾。2015年3月,在记者的暗访之下,该餐馆被曝出用死鱼做菜、厨房卫生脏乱差等问题,致使该餐馆一夜之间沦为市民唾骂的对象,何权贵因此也欠下了不少债款。同年5月20日,何权贵为了缴纳罚款,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当时双方共同的朋友李某也在场。但是碍于面子,张某未要求何权贵写借条。后来到了还款的日子,何权贵却不承认这笔债务。无奈之下,张某将何权贵告上了法庭。何权贵不想还款,遂威胁当时唯一在场的朋友李某出庭时作伪证。那么,威胁证人作证,何权贵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依法解答

在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在中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威胁他人作伪证的问题相当普遍。为了尽量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何权贵为了拒绝偿还借款,逼迫证人李某在庭上作伪证,为自己说话,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如果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肆意威胁证人作伪证,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坚决杜绝和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对行为人进行严厉制裁。

❖ 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能否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情景再现

蒋汉生是一个在市场卖菜的小贩,经常骑着一辆三轮车托运蔬菜。2015年6月12日的早上,蒋汉生像往常一样骑着三轮车给餐馆送食材,路过一个油条摊时,只听“啊”的一声,油锅倾斜,热腾腾的油瞬间泼洒到李某的身上,导致其右半身被烫伤。后来油条摊赔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将蒋汉生告上法庭,认为蒋汉生的三轮车碰倒了油锅所以导致他人受伤,因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庭审中经过法官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最后蒋汉生认为协议中所表明的自己的责任过重,所以拒绝签字,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但是油条摊主张在调解中蒋汉生亲口承认了是自己的车碰倒了热锅,所以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油条摊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依法解答

诉讼中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秉承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合意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能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促使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由于在诉讼调解中,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当事人相互让步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但其认可的目的是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从而尽早解决纠纷,息诉止争。那么,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一事实的认可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例中,尽管蒋汉生在调解时承认了油锅是自己的三轮车碰倒的,但由于承认行为发生在调解过程中,很可能是为了尽快达成一致协议而作出的妥协,所以油条摊在庭审中不得以蒋汉生在调解时承认自己碰倒了油锅作为对抗蒋汉生的依据。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总结提示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可后,但是调解未成功时,庭审中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这种认可作为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该规定旨在鼓励当事人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保证调解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