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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官司

第一节 起诉与管辖

❖ 起诉时被告的户口已经迁出本地还未落户,且居无定所的,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诉讼?

情景再现

郑某今年三十岁了,家住A市。去年夏天,郑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此后郑某对生活便失去了信心,整天无所事事,并且经常参与聚众赌博。慢慢地,郑某先后欠了不少债,也得罪了很多人。于是,郑某决定将户口迁入B市,没想到在落户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户口未落成。后来,郑某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其间,郑某欠程某的钱到期,程某多次向郑某催要都没能要回。于是,程某想要起诉郑某。那么,他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而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某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并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依法应当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A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程某可以到A市人民法院起诉郑某。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则需要区分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如果有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则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 妻子对长年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情景再现

2014年,某村的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邻村的男子张某,二人情投意合,不久之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张某去了广州市打工,王某负责照顾家里。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张某这一去就是两年,而且这两年里,张某很少联系王某,也几乎没有往家里寄过钱,王某感到非常失望,最后选择与张某离婚。但王某又一直无法联系上张某,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

依法解答

一般管辖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但上述案例中,王某难以联系到张某,且如果到张某经常居所地广州起诉离婚,费用较多,难度也较大,考虑到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到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离开住所地两年,所以王某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 装运工在装运货物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情景再现

赵某家住某县城,文化水平不高,现跟随朋友做装卸工,一天200元,赵某干得也不错。某日,赵某接到一个活儿,A公司需要向另一公司出售一批货物,雇用赵某等人负责装卸。在货物出库的时候,赵某手中的货物不慎滑落,恰巧砸伤正在经过的刘某,刘某立刻被送往医院,后经过治疗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赔偿。请问刘某起诉赵某正确吗?刘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人损害,适用替代责任原则,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上述案例中,刘某应当以接受劳务的A公司为被告,而不是起诉赵某。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总结提示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因此,当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诉讼的提起能否由他人代为?

情景再现

陈某与吴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在一次聚会上相遇,了解到对方都还是单身后双方开始交往。半年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陈某在事业上遇到了瓶颈,每天都泡在酒吧里喝得烂醉才回家,回家后对吴某又是一顿暴打,导致吴某遍体鳞伤。吴某的表妹张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为了让姐姐脱离苦海,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与吴某离婚。那么,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依法解答

张某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吴某离婚。民事纠纷的存在是较为广泛的,如果不设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可能会出现一群人参与诉讼的混乱局面,也可能有人随便找个理由就去提起民事诉讼,故意捣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本案中,陈某对吴某进行暴打,这是陈某与吴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纠纷,与张某没有关系。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与案件完全没有关系的人可以就此案提起诉讼。因此,即使要提起诉讼,也必须由吴某自己去,毕竟吴某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起诉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有明确的被告等。这几个条件都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提起诉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法院都不会受理。

❖ 诉讼中,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确的后果是什么?

情景再现

2014年7月,相恋一年的杨某与肖某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杨某长年在外工作,很少照顾家里,引起了肖某的不满,肖某经常对杨某大吵大闹,因此,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最终,杨某向肖某提出了离婚,肖某却不同意。杨某决定将肖某告上法庭,但杨某平时工作很忙,于是杨某委托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写了上诉状递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法院这么做是否正确?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上述授权事项,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实施与某些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这些与实体相关的诉讼行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本案中,杨某对王某的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应该视为一般授权,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因此,王某无权代杨某上诉,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总结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但是,特别授权需要具体写明授予的权利,否则只能当作一般授权处理。

❖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情景再现

孙某是某大学在校生,每天除了上课以外,就是窝在宿舍打游戏,对游戏已经痴迷到了一定的地步,甚至不惜以高价来购买游戏账号。某日,孙某正在使用高价买来的游戏账号玩游戏,可是没想到刚刚用了一小时账号就被查封了。孙某立即拨通了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运营商给孙某的答复是:经公司核实确认,该账号显示的注册信息中真实姓名一栏载明张某,也就是说此账号的所有人是张某,公司之所以会冻结此账号也是受到了张某的请求,因此此账号才会被查封。孙某听后非常生气,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便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那么,孙某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呢?

依法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可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此外,网络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抽象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概念,以更加准确地指导网络侵权诉讼管辖的事宜。综上所述,案例中对孙某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法院、本人住所地法院及被诉公司住所地法院。孙某可以任选一个法院起诉。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总结提示

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由于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其侵权行为地又可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并可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情景再现

陈某是A县人,2015年年初,其妻子患上了白血病,陈某为给妻子治病,不惜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以至于后来四处借钱。同年4月,陈某以在B县的房子作为抵押向家住C县的朋友李某借了40万元钱,约定半年后偿还,还约定若发生纠纷时,由D县的法院管辖。半年后,陈某的妻子还是去世了,而陈某也没有还钱的能力。因此,李某要求陈某将当时作为抵押的房子给他,但陈某觉得以现在房产的市价来评估,该房子的价格肯定要高于40万元,于是双方因房屋的价格发生了纠纷。那么,本案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依法解答

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专属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这三类纠纷只能由上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的勘察检测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审理。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进行了协议,由于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因此,双方的约定无效,所以本案只能由B县法院管辖。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案件中没有专属管辖。

❖ 因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情景再现

章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合伙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人。2015年1月19日,章某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与外地某水果公司总经理蒋某进行接洽,希望能够拿下该公司本年度的水果运输业务。经过一番努力,最终两个公司达成了协议。3月13日,章某安排职员将一批水果从山东运送到湖南。鉴于路途遥远,章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该批货物投保。由于寒潮来袭,强降雪天气导致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使车辆和货物均受到了损害。后来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于是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合同纠纷到底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依法解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了商业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保险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发生保险纠纷后,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般情形下,以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准进行管辖法院的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中所述情形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的水果,所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即章某可以向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任一法院请求管辖。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对象是财产保险合同,且保险对象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此时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

❖ 因赡养费发生纠纷,子女不在同一辖区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情景再现

张奶奶是一个独居老人,其总共生养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张奶奶年轻时其丈夫就因病去世,好强的张奶奶一个人撑起了整个家,好不容易才将孩子们拉扯长大。幸好这四个子女还算出息,老大和老三上了大学后被分配到国企工作,老二自己做生意成为了商人,最小的女儿也嫁到了一个好人家。由于张奶奶性格刚毅、爱唠叨,子女们总爱和她顶嘴吵架,因此谁都不愿意和张奶奶住在一起。平时他们工作也很忙,有时一年都不回家看一次。自2015年起,子女们甚至都没给过张奶奶生活费。心灰意冷之下,张奶奶决定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此种情形下,张奶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依法解答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其中给付赡养费是赡养老人最主要的方式,若子女不履行此项义务,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张奶奶的四个子女分别住在不同地区,所以为了方便张奶奶诉讼,保障其诉讼权益,法律规定其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的诉讼。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之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老人因赡养费纠纷起诉儿女时,鉴于老人的行动能力较差、地位相对弱势,法律为了照顾老人的这些不方便,遂制定了倾斜于老人的规则,即老人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以保证相对的公平。

❖ 当事人应如何行使管辖权异议?

情景再现

金某某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是一家美容院的老板。2013年,在一次初中同学聚会上,金某某和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江某见面了。二人此次相聚都激动不已,聚会结束以后二人也经常联系。2014年2月,江某告诉金某某自己想做生意,但是手头钱不够,想向金某某借5万元,一年后还款,金某某马上到银行向江某转账。后来江某嫁人到了厦门居住,还款期限到了之后,金某某向江某催款,江某却称自己从未向其借款。愤怒的金某某向福州市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江某认为自己已经在厦门居住了一年多,福州市法院无权受理此案。那么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该如何行使呢?

依法解答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此项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也日渐增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主要是被告,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江某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为由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总结提示

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异议。这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诉讼权益。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相应裁定。

❖ 诉讼中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案件审结完毕后还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吗?

情景再现

张某是一个书画爱好者,其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研究书画,在这方面可谓半个专家。2013年5月,同样爱好书画的艾某邀请张某一起研究一幅颇有年代的古画,张某对该古画非常感兴趣,便向艾某借来该幅古画仔细欣赏。后来艾某因工作需要出国5个月,临走时忘记了向张某要回该画。6月12日,张某的朋友林某在张某家里做客时一眼相中了该古画,并开出高价购买该幅画,张某表示该画是朋友的,但林某却表示不在意,最终张某和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闹到了法院。经法院判决,该古画被判给了林某。后来艾某回国后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那么,此时他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针对林某和张某的古画买卖纠纷,艾某作为该古画的所有权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被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中,艾某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其由于当时正在国外工作,不知张某擅自处分了自己的古画,所以未能参与其中,其合法权益又该如何救济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判决有错误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虽然张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之诉已经结束,但艾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总结提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为了遏制该种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第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形下依然可以提起撤销已生效判决之诉,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