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超市寄存的包被工作人员错误掉包,因寄存人事先未声明包内有贵重物品而索赔无据
典型案例
2014年7月10日,王女士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放暑假回家,王女士便陪同女儿逛街购物。王女士为女儿选购了一条价值800元的裙子,也为自己及丈夫各选购了一件上衣,两件衣服花费了500元。王女士觉得自己女儿已经大学三年级了,开学以后就要开始准备找工作了,于是为女儿选购了一条白金项链,价值5000元。衣服和项链选购好以后,王女士便同女儿到了某超市,准备购买一些食品及生活用品。当王女士与女儿到达该超市时,因超市的储物柜都满了,两人便按超市规定将其新购买的衣服及包存放在超市的前台处。王女士觉得买完东西,她们很快就能出来,于是就只是拿着钱包进去购物,其他的所有物品都存放在超市前台处。谁知,等王女士与女儿购物出来后,超市工作人员递给她们的包却不是她们存放在超市前台的包,而且新买的衣服也不见了。王女士将情况告知超市的工作人员后,超市的工作人员调出了前台的监控录像。经过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超市的工作人员当时只顾和别人聊天,在没有看清存物牌的情况下,将王女士新购买的衣服及包给了另一名顾客,然后将对方的包给了王女士。
王女士看完监控录像后,便要求超市赔偿损失,王女士称她新购买的几件衣服价值1300元,其包里面还有新购买的一条白金项链价值5000元。而超市却认为虽然他们的工作存在过错,但是毕竟他们是无偿看管的,且顾客包里到底有什么财物也只是顾客的一面之词,不应该也无法赔偿。超市工作人员还强调,他们超市内明确写着贵重物品请自行保存,而且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而王女士在存放包的时候,并没有事先说明包里面有贵重物品,因此超市不同意赔偿。经过和超市的再三交涉,超市才同意赔偿王女士新买衣服的损失,白金项链的损失依旧不同意赔偿。王女士觉得超市说的的确是那么回事,自己没有证据证明包里面有什么物品,当时只以为买好东西一会儿就出来了,现在也只能同意超市的赔偿方案。刘女士只怪自己不懂法,没有告诉超市工作人员自己包里面有白金项链,导致现在索赔无据,如果明确告知了超市工作人员,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及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显然,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一般不需要赔偿寄存人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只有在保管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该条款要求寄存人在寄存贵重物品时有告知保管人的义务,否则保管人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在超市存包,虽然超市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超市的工作人员存在着重大过错,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因为王女士不懂法,未将自己包中有贵重物品的事情事先告知超市的工作人员,导致包因超市的失误被调换后,索赔无据,进而只能放弃索赔。
温馨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普遍。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应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