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打折商品不开发票,开发票就不能打折”,消费者选择了打折,也失去了日后维权的凭证
典型案例
2014年“五一”假期,赵女士与朋友逛街时,恰巧遇到某超市在搞“周年庆典酬宾”活动,活动称5月1日至5月15日来该超市消费,可获七折优惠。赵女士在该超市看上了一双皮鞋,赵女士很喜欢这双鞋的款式,觉得这双皮鞋的质量也不错,尤其是看到这双皮鞋原价1000元,现在该超市搞活动,打折后才700元,赵女士认为很划算。赵女士去结账时,要求该超市开具发票。可是超市却称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只能按原价1000元结账。赵女士觉得超市打折皮鞋不开发票也很正常,于是放弃了索要发票的权利,结完账拿着皮鞋就回家了。
“五一”过后,赵女士很高兴地穿着新买的皮鞋上班了。谁知,赵女士新买的皮鞋只穿了一个星期,皮鞋底就断裂了,不能再穿了。赵女士很生气,便找到了该超市。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赵女士提供当时购买皮鞋的发票,证明该皮鞋确实是在该超市购买的。赵女士告诉工作人员因为购买的是打折皮鞋,超市不给开发票。然而超市工作人员却告诉赵女士,如果没有发票的话就不能为赵女士退换货。赵女士无奈只能自认倒霉了。后来赵女士将这件事告诉了朋友,朋友告诉她事实上不管她是按正价进行购买,还是购买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超市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赵女士这才知道自己有权利要求超市开具发票,现在知道已经晚了,也很后悔自己当时没有坚持要求超市开发票。
律师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了某一商品的书面证据。服务单据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接受了某项服务的凭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后,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如果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作为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赵女士购买的皮鞋仅穿了一个星期,就出现了鞋底断裂的情况,明显是皮鞋质量存在问题。于是赵女士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却被要求需要提供商品是在此商家购买的凭证即购物发票。然而赵女士在购买皮鞋时,觉得超市打折皮鞋不开发票也很正常,没有坚持要发票。因此,赵女士根本就没有发票,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皮鞋是从这家店购买的,导致在皮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却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对于商家来说,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不管消费者是按正价进行购买,还是购买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出售方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