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应用全书(增订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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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言

关于人的假设,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西方经济学,无论其属于什么流派,都以“经济人”假设为其共同的理论前提。所谓的“经济人”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这是本书设定合同条款进行合同谈判的一个基本预设:把人、企业和其他合同主体假设为“经济人”,以主体自身利益为其合同活动的基本依归。从而围绕合同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仅仅是在本书语境下的一个假设,不代表对离开本书语境的人的行为指向性的任何判断。

“经济人”的盈利行为中离不开合同。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个人或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2500多年前的人类活动中就出现了合同。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十二表法》第六、七表就是合同法,因此,合同是人类最早纳入法律规范的行为之一,可见其对于人类理性生活的本源性和重要性。民法有三大原则:契约自由、产权不可侵犯和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合同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行为孕育的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在中国走出自然经济的传统,摆脱计划经济的桎梏,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局面的今天,特别需要弘扬信守承诺的契约精神。现代法治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产生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

中国的传统社会,在自然经济形态下,经济的封闭性、局限性、保守性和自给自足,使人们限于血缘、宗族、宗教、伦理、等级所限定的各种身份,并在特定的身份下循规蹈矩、安于现状。这种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对人的依赖、对土地的依附,进而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又决定了那时的小生产者没有独立的人格,难以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体,社会成员习惯于接受实行人治的专制制度。但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即使是古罗马那种简单的商品生产,经济的开放性就足以冲破既有的各种限制,形成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广阔空间。在这种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可抑制地发展起来,商品生产者及其代理人由于摆脱了对人的依赖,有了独立的人格,因而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彼此达成合意,完成经济交往的各种活动;社会成员基于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独立,天生地倾向于法治和民主政治。马新福:“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弘扬契约精神”,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40页。

黑格尔指出,“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定在的理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0页。

契约孕育的原则和精神是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这是商品经济关系内在要求的反映。

首先,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体必须具有平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契约的缔结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在这里,身份不再起作用,人们已消除了人格上的歧视,在缔结契约中主体是完全平等的。此外,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可见,平等是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契约精神的主要内容。

其次,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容忍对方或第三者的强制,其相互间只能是凭借自愿与诚信,自由地(自主地)选择缔约对象,并共同决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显然,自由意志是契约缔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契约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

最后,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体以契约形式所达成的合意通常由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经过反复的要约与承诺,缔约双方达成的合意便具体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契约的缔结就意味着当事人享有平等权、自由权以及基于契约的成立而产生的物权、债权等各种权利。可见,人权同样是契约精神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参与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亦即在商品生产、交换、消费等诸方面,都必须借助契约这个中介形式才能完成。在这一形式中,双方当事人自然以直接独立的人格相对待,相互之间表达的是各自的自由意志,进而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康德在《法律哲学》中指出:“个人权利之获得,绝不能是原生的或专断的;因为这样的获得方式不符合自己的自由意志与其他人的自由意志之间要取得和谐的原则。”《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页。很明显,如果依照康德所说的“和谐的原则”,那么“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0页。,而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就自然是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的基础,因为它除了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这一特定经济基础上之外,其余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商品经济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它同样要求在其经济生活中,社会主体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其商品交换等经济交往的实质依然是利益交换和实现权利的过程。

总之,契约精神滥觞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发育和完善,契约精神也必将日渐发扬光大。

2009年本书(原书名为《企业合同管理实务:制度与操作》)第一次出版,以及2012年本书增订版(书名为《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应用全书》)出版,都着重在制度和操作层面总结了合同管理的经验,本书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理念层面的分析和思考,将合同形式引向合同行为和合同现象之下的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