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标准实用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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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部耳廓损伤

2.1 面部

2.1.1 创口、瘢痕、擦挫伤

[轻伤一级]5.2.3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注释 本条创口或者瘢痕的含义,是指检验时不论损伤处于早期的创口还是开始愈合的瘢痕,均按照标准规定的统一长度,不考虑瘢痕的收缩、创口瘢痕比值问题。[1]

关于延长创口(瘢痕):确因治疗需要清创形成的创口或瘢痕应当计算在创口或瘢痕的总长度内。[2]

[轻伤二级]5.2.4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伤二级]5.2.4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注释 面颊部穿透创:口腔是消化系的起始部,前壁为上、下唇,侧壁为颊,上壁为腭,下壁为口底,向前经口唇围成的口裂通向外界,向后经咽峡与咽相通。口腔可分为口腔前庭和固有口腔,前者位于上、下唇和颊与上、下牙弓和牙龈之间的间隙,后者位于上、下牙弓和牙龈所围成的空间,其顶为腭,底部(口底)由粘膜、肌肉和皮肤组成。口腔内有牙齿、舌、唾腺等器官。面颊部穿透创可由有刃刺器(匕首、三棱刀等)、无刃刺器(如圆锥、铁钉等)、细长钝器(铁棍、树枝、断骨等)和枪弹(子弹、弹片等)造成,导致口腔侧壁全层破裂,皮肤创口与口腔相通,由一侧面颊部穿透进入口腔。对于纤细针状物刺伤,不适用本条款。[1]

[轻微伤]5.2.5a)面部软组织创。

[轻微伤]5.2.5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注释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见本标准附则6.18)

2.1.2 条块状瘢痕

[重伤二级]5.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注释 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见本标准附录B.2.3)

对于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瘢痕所在的部位可以在非中心区域。

标准中的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0.2cm以上的明显瘢痕。对于重伤二级,要求的单条瘢痕长度5.0cm或者累计条状瘢痕长度7.5cm(即标准规定长度的50%以上)在面部的中心区域。[2]一次损伤形成的多处创口按多条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观察瘢痕时,应当着重检查瘢痕的位置、性质、质地、形状、边缘、颜色改变、走向及周围组织的改变。对上述检查结果中的阳性内容和阴性内容都应当准确地记录。对创口、瘢痕长度测量,以厘米(cm)为计量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1]

[重伤二级]5.2.2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轻伤一级]5.2.3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轻伤二级]5.2.4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2.1.3 瘢痕、色素改变

[重伤二级]5.2.2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轻伤一级]5.2.3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轻伤二级]5.2.4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轻微伤]5.2.5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注释 损伤面部可能遗留细小瘢痕或明显色素异常,色素异常包括色素沉着或者减退两种情形。鉴定时,依据面部损伤情况,以多处瘢痕或者色素沉着或减退的面积累加计算,但应鉴别损伤前面部即已经存在的瘢痕或者色素改变的情况。面积的计算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或坐标法计算。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可以采用计算机图形扫描处理技术来计算瘢痕面积。[1]

2.1.4 容貌毁损

[重伤一级]5.2.1a)容貌毁损(重度)。

注释 容貌即容颜相貌。人体容貌,是指颜面部皮肤和五官外露部分,是协调组合的一个整体。面容范围一般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颏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鼻部、口唇、颏部、颧部、颊部、泪腺、咬肌部和耳廓。一般情况下,颜面皮肤平整无瘢痕,眼、鼻、口及耳无缺损为完整容貌。当人体颜面部遭受锐器切割、砍、刺或钝器伤、烧烫伤、化学性损伤后,使正常的皮肤、组织、器官发生形态结构的改变,产生容貌损伤,如损伤后面部可形成条状创口或者遗留条状瘢痕、块状瘢痕、细小瘢痕、色素异常等,也可因损伤导致面部五官的损伤变形、面神经损伤或面颅骨的畸形愈合。此外,颜面部邻近组织的损伤,如面、颈部化学性烧伤后遗留的增生瘢痕和(或)瘢痕疙瘩,严重时也能导致容貌变形。其中,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者,称为容貌毁损。[1]

容貌毁损。医学操作规范中指的容貌毁损的分级标准为: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①眉毛缺失;②双睑外翻或者缺失;③外耳缺失;④鼻缺失;⑤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⑥颈颏粘连。(见本标准附录B.2.2)

重伤一级是指医学毁容标准中重度的六项中包含四项,这六项中所指的眉毛缺失、外耳缺失、鼻缺失可以是一侧眉毛完全缺失,一耳廓完全缺失,外鼻完全缺失。[1]

导致面部毁容的几种常见情况:(1)面部遗留明显条状瘢痕或者较大面积块状瘢痕,以及大面积色素改变,致使面容丑陋;(2)面部显著变形,如面部受暴力打击而发生骨折后,复位不良,畸形愈合,使面部不对称致使严重变形。其中以眶为重点的颅颌面损伤,眼睛症状较为严重,眼球内陷,颧骨塌陷,颧颌下沉,阻挡下颌喙突活动,导致张口受限;全面部骨折主要指面中1/3与面下1/3骨骼同时发生骨折。(3)感觉器官的缺损或者严重变形,锐器的砍切、切割或者拳击等钝器伤后使眼、耳、鼻、口唇缺损或者严重变形。(4)神经麻痹引起的毁容,如颞骨岩部骨折可使面神经受累,导致面部表情肌瘫痪,可呈现面部变形和功能障碍。(5)咀嚼障碍,如牙齿折断或者脱落七个以上;张口度小于1.5cm。[1]

关于前述(2)中提及的面部显著变形:颅颌面位置暴露,结构重要,器官集中,功能复杂,受伤时常伴有严重颅脑损伤,不能及时进行骨折复位等治疗,以致于留下复杂的面颌部畸形。颧眶骨的损伤是以眶为重点的颅颌面损伤,眼睛症状较为严重,晚期眼球陷没严重。颧骨塌陷,颧颌下沉,阻挡下颌喙突活动,导致张口受限。颧上颌等损伤是指颧骨、上颌骨同时发生了损伤,常见颧部塌陷位于外、后侧,轻者累及上颌的范围很小,严重者颧上颌骨折多发、错位,可合并眼损伤伴有眼球破裂,合并鼻损伤可伴眶下神经麻木与面神经麻痹。颞下颌等损伤是指下颌骨骨折和颞下颌关节损伤,下颌骨骨折多发生在体部,一般为单发、多发和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升支也有可能发生骨折,多累及颞下颌关节,下颌歪斜或后缩,可致张口困难,舌后坠,影响呼吸道通畅等。全面部骨折主要指中1/3与面下1/3骨折同时发生的骨折。临床主要表现有:(1)多伴有全身重要脏器损伤;(2)面部严重扭曲变形;(3)咬合关系紊乱;(4)功能障碍等。[1]

面部中线是指以鼻根点做眼耳平面的垂线所形成的直线,面部骨折畸形愈合的测量,被测者头部必须处于耳眼平面位置。眼耳平面也称法兰克福平面,在颅骨上是由左右外侧耳门上缘和左侧眶下缘三点所确定的一个平面。在活体上相当于人体站立时,臀部和背部靠墙,两眼向前平视时颅骨的位置。测量计算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或坐标法,也可结合临床检查时的头面部X光片或CT片做卡尺测量。出现争议情形需要重新拍摄X线片测量,但必须注意被测者的头部应处于耳眼平面位置,因为头部位置是否处于眼耳平面,是决定根据X线片进行测量准确与否的关键。[1]

面部显著变形主要有:(1)骨折畸形愈合后颧部内陷或外凸达0.5cm以上且范围达3cm2以上,或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达0.7cm以上;(2)骨折畸形愈合后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7cm以上,儿童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5cm以上;(3)眼眶骨折致使两眼球凸出度相差0.5cm以上。[1]

其中达到重伤一级容貌毁损中的颈颏粘连,应属颈颏粘连分度中的中度,即颏颈瘢痕粘连或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1]

[重伤二级]5.2.2q)容貌毁损(轻度)。

注释 重伤二级是指医学毁容标准中中度的六项中含其中二项者,面部器官的部分缺失,为缺损达1/3以上。[1]

容貌毁损。医学操作规范中指的容貌毁损的分级标准为:中度:含以下六项中三项者。①眉毛部分缺失;②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③耳廓部分缺失;④鼻翼部分缺失;⑤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⑥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见本标准附录B.2.2)

面部显著变形主要情形有:(1)骨折畸形愈合后颧部内陷或外凸达0.5cm以上且范围达3cm2以上,或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达0.7cm以上;(2)骨折畸形愈合后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7cm以上,儿童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5cm以上;(3)眼眶骨折致使两眼球凸出度相差0.5cm以上。面部骨折畸形愈合达到上述显著变形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条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1]

达到重伤二级容貌毁损中的颈颏粘连,应属颈颏粘连分度中的轻度,即单纯的颈部瘢痕或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1]

面部神经麻痹引起的容貌毁损评定,依据面神经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咀嚼障碍的容貌毁损评定,依据口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1]

鉴定时遇容貌毁损相关损伤,重点关注:(1)面部瘢痕;(2)面部器官或组织缺损,如眉、睑、鼻、唇、耳是全部还是部分缺损;(3)面部显著变形,如面部骨折愈后骨性结构偏离中线或畸形愈合;(4)颈颏或颈胸瘢痕的程度;(5)其他伴发的面神经损伤表现、张口困难或者咀嚼障碍,对应其他条款评定。[作者注]

2.2 眼部结构

2.2.1 眼睑缺失、缺损

[重伤二级]5.2.2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轻伤一级]5.2.3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轻伤二级]5.2.4g)眼睑缺损。

注释 眼睑自外向内分五层:分别为皮肤层、皮下组织层、肌层、睑板层、结膜层。上睑结膜距睑缘后唇处有一与睑缘平行的浅沟为睑板下沟,自睑板下沟至睑板面的结膜为睑板结膜。眼睑在面容中占据重要位置。外伤可造成眼睑外翻、缺失或闭合不全等眼睑畸形,致角膜、巩膜外露,影响面容甚至眼功能。眼睑缺失是指眼睑的全层缺损,小的呈切迹状,大的全眼睑缺损。为保护眼球须及时修复。眼睑缺损小且仅累及眼睑前层时,或全层眼睑缺损横径小于睑缘长度的1/4,可直接缝合。缺损达1/4~1/2或更多时,需通过移植重建睑板。眼睑瘢痕收缩造成睑缘外形改变,呈切迹状退缩的,可按眼睑缺损评定损伤程度。造成眼睑位置、开闭功能异常的,对照本标准相应条款。测量时,被测者张开眼直视正前方,上睑上缘以眶下缘为界,下界以睑缘为界,两侧分别以内、外眦为界,通过几何图形法和坐标法分别测量健、伤侧眼睑面积计算缺失情况。[1]

2.2.2 眼睑外翻

[重伤二级]5.2.2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轻伤一级]5.2.3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轻伤二级]5.2.4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注释 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见本标准附录B.2.1)

睑外翻指睑缘向外翻转离开眼球,睑结膜常不同程度地暴露在外,常合并眼睑关闭不全。眼睑皮肤面瘢痕收缩造成睑外翻、眼睑闭合不全,也可因面神经麻痹,眼轮匝肌功能丧失,又因上睑重量使之下坠而发生。重者睑缘外翻,部分或全部睑结膜暴露,久之结膜干燥粗糙,高度肥厚、角化。更严重时常有眼睑闭合不全,角膜失去保护而导致暴露性角膜炎或溃疡。一侧眼睑轻度外翻,另一侧闭合不全伴轻度外翻的,应对照双侧眼睑轻度外翻评定为轻伤一级。[1]

2.2.3 上睑下垂、闭合不全

[重伤二级]5.2.2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轻伤一级]5.2.3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轻伤二级]5.2.4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注释 上睑下垂指上睑的提上睑肌和苗勒(Müller)平滑肌的功能不全或丧失,导致上睑部分或全部下垂。在眼向前注视时,上睑缘遮盖上部角膜。轻者不遮盖瞳孔,但影响外观。重者部分或全部遮盖瞳孔,影响视功能。除提上睑肌损伤外,上睑下垂还可因动眼神经、颈交感神经和额肌损伤形成。动眼神经损伤所致的上睑下垂多较重,颈交感神经损伤一般出现轻且伴有交感神经损害的其他症状。上睑下垂者瞳孔如被眼睑遮盖,为克服视力障碍,额肌紧缩,可出现额纹横皱、眉毛高竖,或仰头视物。[1]

[轻伤二级]5.2.4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释 眼睑闭合不全指上、下眼睑不能完全闭合,导致部分眼球外露。常见原因为面神经麻痹后下睑松弛下垂、瘢痕性睑外翻。轻者因闭眼时眼球反射性上转,只有下方球结膜暴露,引起结膜充血、干燥、肥厚和角化,用力紧闭尚可闭合。重者用力闭眼也不能闭合,导致角膜暴露引起暴露性角膜炎,甚至角膜溃疡,多数伴睑外翻,眼睑不能紧贴眼球,泪小点也不能与泪湖接触,引起溢泪。[1]

2.2.4 眼球萎缩、挫伤

[重伤二级]5.2.2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注释 眼球萎缩是指外伤造成眼内炎等引起眼球缩小变形而失明,临床表现为眼压低,光感逐渐消失,前房变浅或变深,角膜深层新生血管,眼球变小变形。[1]

眼球缺失是指外伤导致的眼球缺失或眼球毁损无法保留而手术摘除。手术分为眼球摘除,或者眼内容物剜除,后者虽然保留自体巩膜以利放置眼窝填充物,但剜出房水、晶状体和玻璃体等眼内容物,清除眼球壁中层的色素膜等组织,眼球结构大部分破坏,视为眼球缺失。眼球缺失的原因很多,情况复杂。眼球穿孔为眼损伤中最严重者,不论是小的刺孔、切口或者大的撕裂、破裂,均可能损伤眼内容物或者视网膜,而造成严重的视力障碍。损伤引起感染,或者各种并发症,而使视力突然逐渐下降,严重者致眼球破坏、萎缩甚至不得不摘除眼球。临床上最严重的并发症是交感性眼炎,是指一眼遭受穿孔伤,经过一段时间后引起的非化脓性葡萄膜炎,而在被交感眼(未受伤眼)引起同样性质的炎症。如不及时处理可使双眼失明。本病最易发生于睫状体部位穿孔伤的病人。创口有眼内组织嵌顿或者眼内有异物存留者,伤眼严重受损确已无视力恢复可能者或者为预防发生交感性眼炎时,均应将受伤眼球及时摘除。[1]

[轻微伤]5.2.5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2.2.5 眶壁

[重伤二级]5.2.2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轻伤一级]5.2.3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注释 眼眶为四边锥形的骨窝。其开口向前,内口朝向后略偏内侧,由额骨、蝶骨、筛骨、腭骨、泪骨、上颌骨和颧骨构成。可分为上、下、内、外四个壁。直接或间接暴力均可形成眼眶骨折。当眼部受钝物打击时,眶内压力骤增,使眼眶薄弱处骨折,称爆裂性骨折。检查常以水平位加冠状位CT扫描为常规检查,必要时加矢状位和MRI检查。[1]

两处以上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可定轻伤一级。[2](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释义》第47页相关解释为“两处以上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1]

眶底壁新鲜骨折CT认定标准:轴位扫描图像:上颌窦腔内见局限性异常稍高密度影与条片状骨质密度(骨嵴)影,呈现眼眶“底陷征”或上颌窦“悬顶征”,即CT轴位图像见上颌窦腔内上份显示无定形斑片状或类卵圆形软组织影,边缘部位嵌杂细小条形骨嵴影。冠状面图像重组:眼眶底壁骨质连续性中断、塌陷或缺失,上颌窦腔内上份见软组织密度影与骨质密度影夹杂,可伴有上颌窦腔积液。[4]

[轻伤二级]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d)眶内壁骨折。

注释 眶内壁骨折,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不留功能障碍,属单纯眶内壁骨折。眶内壁骨折影响功能的,可鉴定为轻伤二级。[1]

眶内侧壁新鲜骨折CT认定标准:直接征象:一侧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质连续性中断、缺损。间接征象表现为:(a)伤侧眼睑软组织肿胀伴有或不伴有皮下积气;(b)伤侧眼眶内积气;(c)伤侧筛窦气房内积液;(d)伤侧眼内直肌肿胀。[4]

2.2.6 鼻泪管、内眦韧带、泪器

[重伤二级]5.2.2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注释 泪液排除部泪道包括上、下泪小点与上、下泪小管、泪总管、泪囊、鼻泪管。内眦部有许多重要结构,包括内眦角、泪道系统(泪点、泪小管、泪囊和鼻泪管)、内眦韧带等。鼻泪管为泪囊下方的连续部分,为骨性小管,开口于鼻腔的下鼻道。内眦部损伤,造成鼻泪管,特别是骨性鼻泪管断裂,阻塞了泪道,引起溢泪。内眦韧带断裂后表现为内眦角向外并稍向前移位,内眦外形较正常为圆钝,泪阜、半月皱襞及部分巩膜被外移的内眦角遮盖,睑裂横径缩短,眼部因变形而影响容貌,眼睑失去与眼球保持密切贴合的张力,致使泪点与眼球脱离而溢泪。[1]

[轻伤一级]5.2.3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轻伤一级]5.2.3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轻伤二级]5.2.4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2.3 鼻

2.3.1 离断、缺损

[重伤二级]5.2.2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轻伤一级]5.2.3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轻伤二级]5.2.4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注释 鉴定中重要的是确定鼻缺损的范围,占全鼻面积的百分比。建议可以按照鼻部解剖分区(鼻背、鼻尖、鼻翼、鼻小柱)参照整形外科和评价方法判断,也可以选择较为准确的测量,采用三维图像法,如CT、三维MRI测量外鼻面积。[2]

2.3.2 鼻部骨折、出血

[轻伤二级]5.2.4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轻微伤]5.2.5 g)鼻骨骨折;鼻出血。

注释 鼻部的骨骼包括成对的鼻骨、上颌骨额突和组成鼻中隔的犁骨、筛骨垂直板等。上颌骨犁状缘骨质菲薄,易骨折,其骨折参照上颌骨额突骨折有关条款鉴定。[1]

鼻区骨折主要指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新鲜骨折的直接征象:上颌骨额突和鼻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间接征象:鼻区(包括鼻背部及邻近颌面部)软组织增厚肿胀,鼻腔粘膜增厚等。影像学检查首选CT。建议行薄层扫描,必要时进行多方位图像重组或重建,也可选择X线摄片作为辅助检验手段。[4]

上颌骨额突骨折:上颌骨与鼻骨连接处骨性突起的骨折。CT轴位图像于鼻颌缝后侧上颌骨突起处骨质可见线形低密度影,可伴有或不伴有骨折端移位。鼻骨线形骨折:单侧鼻骨一处骨折,骨折端不伴有明显移位。鼻骨骨折端完全错位(骨折端横向或内外完全分离,断端不重合),或者骨折端成角畸形(骨折线两端之夹角小于150°)者,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外伤致鼻颌缝分离,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但不宜认定为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鼻骨粉碎骨折:单侧或两侧鼻骨两处或两处以上线形骨折。[4]

2.4 耳廓离断、缺损、畸形

[重伤二级]5.2.2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注释 耳廓的支架为弹性纤维软骨,富弹性,皮下组织少,出血后不易吸收为其特点,其突出外露,易受损伤,所致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达一侧耳廓50%,常使容貌明显改变构成毁容。耳廓的缺损面积计算是按最大投影面积,采用几何法或者网格纸法,可以借助计算机软件辅助计算。[1]

[轻伤一级]5.2.3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轻伤二级]5.2.4 1)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注释 贯通伤、撕裂伤所致的耳廓创口或者瘢痕按耳廓前后分别测量累加计算。[1]

[轻伤二级]5.2.4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轻微伤]5.2.5f)耳廓创。

2.5 面神经损伤致面瘫影响眼睑、口角

[重伤二级]5.2.2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轻伤一级]5.2.3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注释 面瘫(面神经麻痹):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见本标准附录B.2.4)

面神经损伤检验时,可辅以:(1)功能检查:如泪分泌试验、镫骨肌反射试验、鼓索神经功能检查;(2)电诊断检查:肌电图、神经兴奋试验、强度时间曲线试验;(3)影像学检查:体层影像检查确定面神经管骨折、听小骨有无脱位、鼓室盖是否损伤,以及岩部骨折情况等。[1]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中三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肉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球暴露,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静态时健侧口角偏离中线的距离)。[1]

面神经损伤主要体征为:(a)完全损伤,静态表现为前额纹消失、眼裂扩大、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动态表现为伤侧不能作皱额、蹙眉、闭目、露齿、鼓气和吹口哨的动作,露齿时口角歪向健侧;(b)不完全损伤,则相应损伤分支所支配肌肉发生麻痹。如面神经颞支损伤,则其支配的额肌麻痹,表现为伤侧额纹消失或变浅,皱额不能或较健侧差;如颧支损伤,则其支配的眼轮匝肌麻痹,表现为伤侧眼裂增大,闭目较健侧差;如颊支损伤,则其支配的颊肌、口裂周围肌肉(如口轮匝肌)等麻痹,表现为伤侧鼻唇沟变浅,露齿、鼓气和吹口哨动作完成较健侧差;(c)可有不同程度的(舌前2/3)味觉障碍。面神经损伤电生理特征为:(a)完全损伤:面神经支配肌(额肌、眼轮匝肌、颊肌、口轮匝肌)可见异常针极肌电图特征,运动单位电位消失;(b)不完全损伤:乳突予电极刺激时,面神经支配肌的复合肌肉动作电位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6]

2.6 颌骨、颧骨

[轻伤二级]5.2.4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注释 上颌骨位于面颅中部,鼻腔的两侧,眶与口腔之间。由左、右两块上颌骨在正中线相连接,上颌骨由一个骨体和四个突起组成。其主体为上颌体,体内的空腔称为上颌窦。体的上面构成眼窝的下壁,内侧面构成鼻腔的外侧壁,后外侧面构成颞下颌窝的前壁。从上颌体向前内上伸出额突,向下伸出牙槽突,牙槽突有齿槽,向内侧伸出腭突,向外侧伸出颧突。下颌骨位于面颅下部,呈铁蹄形,分为一体两支。下颌体呈弓形,上缘构成牙槽弓,有牙槽,容纳下牙根;下缘钝厚,称下颌底。前外面有突向前方的颏隆突。下颌支是由体部伸向后上方的方形骨板。其上缘有两个骨性突起,在后方者称为髁突,在前方者称为冠突,两者之间的凹缘称为下颌切迹。下颌支内侧面中部有一个孔称为下颌孔,此孔在下颌骨内向下向前延伸的管道称为下颌管,下颌管在第一、第二前磨牙牙根之间向外穿出一孔,称为颏孔。下牙槽神经、血管从下颌孔进入下颌管向前走行,在颏孔处分出颏神经及血管。如果颌骨骨折治疗终结后,有张口困难Ⅱ度、Ⅲ度则分别对照损伤致张口困难条款评定。[1]

[轻伤二级]5.2.4 u)颧骨骨折。

注释 颧骨左右各一,位于颜面的外上部,为上颌骨与脑颅骨间的主要支架,对构成面部外形起重要作用。颧骨由体部和三个突起构成。体部坚硬有三个面:颊面隆凸,朝前外侧;颞面凹陷,朝后内侧,为颞窝的前外侧壁;眶面平滑而凹陷,参与眶外下壁的构成。三个突起:额蝶突向上,接额骨颧突形成颧额缝,后连蝶骨大翼的颧骨缘;上颌突向内下方,与上颌骨的颧突相连接形成上颌缝;颞突向后,与颞骨颧突相接形成颧弓。在颧骨内有一个颧神经孔通过的“Y”字形小骨管,其入口在眶面上,称为颧眶孔,上颌神经的颧神经支由此穿入颧骨内;出口有两个:一个在颊面(颧面孔),有颧神经颧面支穿出;另一个在颞面(颧颞孔),有颧神经颧颞支穿出。颧骨与颧弓均位于面部较突起的部位,易受损伤发生骨折。骨折易引起眶周和结膜下出血,并且骨折常累及上颌窦壁,造成鼻出血。颧骨骨折和颧弓骨折常向深部移位,甚至压迫下颌骨冠突,影响下颌骨运动而产生张口受限。颧骨骨折向眶部移位还可以引起复视。由于颧弓上缘有颞筋膜附着,下缘有咬肌附着,故向上下移位的机会不多。如果颧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影响下颌骨运动致张口受限Ⅱ度以上,可对照张口困难条款评定伤情。如颧骨骨折向眶部移位引起复视,则可以分别引用两个条款评定轻伤二级。[2]

[轻微伤]5.2.5 h)上颌骨额突骨折。

2.7 张口困难

[重伤二级]5.2.2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轻伤一级]5.2.3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轻伤二级]5.2.4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注释 张口困难分级。Ⅰ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见本标准附录B.2.5)

颞颌关节损伤是影响张口度的重要因素。颞颌关节又称下颌关节,由下颌头及颞骨下颌窝构成,覆盖关节面的关节软骨是纤维软骨,关节囊内有纤维软骨构成的关节盘,盘的周缘附着于关节囊。将关节囊分隔成两个关节腔,运动下颌时,两侧下颌关节同时运动,所以它们是联合关节,允许下颌骨上提和下降、前进和后退以及侧方运动。上提和下降下颌骨的运动发生在下关节腔,前进和后退运动发生在上关节腔。张口是下颌骨下降并伴以前进的运动。大张口时,下颌头和关节盘一起滑回关节窝的运动。下颌骨的侧方运动是一侧的下颌头对关节盘做旋转运动,而对侧的下颌头和关节盘一起对关节窝做前进运动。损伤累及颞颌关节面,发生关节强直时,出现张口困难。临床表现为疼痛、张口受限、偏斜或者出现弹响。翼外肌劳损时有面部疼痛、张口受限、张口稍大即疼,闭口紧咬时疼痛减退,张口时下颌中线偏向患侧,下颌向健侧侧牙合时疼痛,痛点在上颌关节后外上方及乙状切迹深部。关节囊损伤时,张口疼、咀嚼疼,下颌向患侧侧牙合运动痛、耳屏前有压痛。升颌肌群挫伤时,张口受限、疼痛,闭合咬紧更明显疼痛,咬硬物疼痛,升颌肌群局部压痛。髁状突后移位,以弹响为主,出现在开口初期及闭合末期,少有疼痛,常伴有后牙缺失、深覆牙合等垂直距离过低。鉴定时依据颌面部损伤情况及损伤的后遗症、并发症,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以上的评定为重伤二级,致张口困难Ⅱ度不足Ⅲ度的评为轻伤一级,致张口困难Ⅰ度不足Ⅱ度的评为轻伤二级。[1]

2.8 唇

[重伤二级]5.2.2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轻伤一级]5.2.3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注释 口唇的范围包括上下唇和口裂周围的面部组织,上自鼻孔底线,下致颏唇沟,两侧至唇面沟。位于面部的下方,是吞咽和说话的重要器官之一,也是构成面部美的重要部分。口唇分为上唇和下唇,闭合在一起时只有一条横缝,即口裂,口裂的两头叫口角。嘴唇主要是由皮肤疏松结缔组织和粘膜构成。在上唇中部有一条发育程度不同的纵沟,称人中,也是构成上唇美的重要因素。上下唇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皮肤部(也叫白唇);二是红唇部,是口唇轻闭时,正面所见到的赤红色的部分,红唇部皮肤极薄,没有角质层和色素,因而能透过血管中血液颜色,形成红唇;三是粘膜部,在口唇的里面(牙侧面),为口腔粘膜的一部分。一般自然状态下,口唇放松状态时,前牙以能露出2-3mm为宜。如果唇在自然状态下露出半个牙齿或整个牙冠甚至牙龈,叫作开唇露齿。口唇损伤当时离断或者最终缺损情况,如果口唇放松状态下,前牙露出>0.4mm即为露齿,露齿1-2枚为轻伤一级,露齿3枚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1]

[轻伤二级]5.2.4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注释 口唇全层裂创指面部皮肤或者瘢痕长度必须达1.0cm以上,唇红创口比照皮肤创口评定。[1]

2.9 口腔

2.9.1 牙齿、牙槽突

[重伤二级]5.2.2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轻伤一级]5.2.3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二级]5.2.4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轻微伤]5.2.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注释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见本标准附则6.6)

牙是人体内最硬的器官,嵌于上、下颌骨的牙槽内,分别列成上牙弓和下牙弓。牙是对食物进行机械加工的器官,对语音发音有辅助作用。人的一生中先后有两组牙发生。前组为乳牙,共20个,上、下、左、右各5个,至12-14岁前逐步被恒牙替换。恒牙共32个,上、下、左、右各8个,呈上、下对合关系,当损伤致使牙齿脱落7个以上时,对侧相应的牙齿也丧失功能,因此,相当丧失14个牙齿的功能,达50%,可严重影响咀嚼、发音和语言的功能。[1]

牙齿损伤包括松动、脱位、折断,出现疼痛、牙龈肿胀、咀嚼功能障碍。牙齿折断,包括牙冠、牙根折断。本项所指牙齿折断是指牙根折断、根冠折或者牙冠折断露出牙髓。牙齿脱落包括Ⅲ度以上的松动无法保留的。凡有明确外伤史,经过临床检查即可确定。此条牙齿脱落或折断包括恒牙、乳牙和固定义齿中的种植牙,不包括固定义齿损害后无须手术更换修复的假体。对于做过牙髓治疗的死髓牙,牙齿外形虽完整,但由于缺乏牙髓的营养,牙齿质地变脆易碎,较正常人受外力容易发生牙折,严重的牙周病人的牙齿也易脱落,此时应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当外伤与自身牙齿病变单独存在均可导致牙折时,即伤病难分主次时,外伤与牙折为共同因果关系。[2]

2.9.2 舌、口腔粘膜

[重伤二级]5.2.2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轻伤二级]5.2.4 p)舌缺损。

注释 舌是以骨骼肌为基础,表面覆以粘膜而构成。具有搅拌食物、协调吞咽、感受味觉和辅助发音等功能。舌分为上、下两面。上面叫舌背,舌背上有一向前开放的“V”形沟叫界沟,将舌分为前2/3的舌体和后1/3的舌根。舌体的前端叫舌尖,舌根对向口咽部。舌下面较舌背短,粘膜光滑而松软,与口底粘膜相续,在正中线上的粘膜皱壁即舌系带。法医鉴定时,根据损伤当时的情况,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评定为重伤二级,缺损未达舌系带的,评定为轻伤二级。[1]

[轻微伤]5.2.5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2.9.3 腮腺、颌下腺、舌下腺

[轻伤一级]5.2.3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注释 腮腺导管从腮腺浅叶前缘发出,在颧弓下约1.5cm处穿出腮腺鞘膜,管长约5-7cm,管壁较厚,管径约2-3mm,导管横过咬肌外侧面后,在咬肌前缘呈现直角急转向内,最后开口于上颌第二磨牙相对的颊粘膜上,开口处形成一个乳头。如一侧腮腺导管完全断裂可评定为轻伤一级。[1]

[轻伤二级]5.2.4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注释 腮腺重约15~30克,为纯浆液性腺,质软,位于颧弓之下外耳道前下方,下颌支后方,大部分位于下颌后窝内。腮腺外形不规则,大致呈楔形,底呈三角形向外,尖向前内,分为深浅二叶。浅叶较大,位于咬肌后部的表面,深叶位于下颌支后内侧,突入下颌后窝内。腮腺外面有腮腺鞘,覆盖腮腺浅表的部分特别致密,腮腺深面的部分较薄弱。[1]

颌下腺与舌下腺的解剖位置:颌下腺:重约10-15克,呈椭圆形,位于两侧颌下三角内,在下颌骨体的内面与舌骨舌肌和茎突舌肌之间。颌下腺外部由颈深筋膜浅层形成的鞘包裹。颌下腺导管长而弯曲,约5cm左右,从腺体深部出发,向后下斜向前上行走,开口于舌肉阜,导管开口较大,易受损伤。舌下腺:是三对大涎腺中最小的一对,重约3-4克,形态扁平,由多数小腺体组成,位于口底粘膜舌下皱襞的深面,下颌舌骨肌上方。舌下腺的输出管有大小二种,舌下腺小管为8-20条短而细的小管,多数各自在舌下皱襞处开口于口腔,部分导管通向颌下腺导管。舌下腺大管循颌下腺导管外侧,与颌下腺导管共同开口于舌下肉阜,或单独开口于舌下肉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