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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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已到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期限还未满,单位不许员工退休,员工只好照办

典型案例

江某年轻时入伍当兵,服役于某部队炊事班,练就了一身好厨艺,江某退伍后来到国有企业某棉纺厂食堂工作,一直工作到45岁,此时该棉纺厂倒闭,所有员工一次性买断工龄全部离厂,江某至此失去了“铁饭碗”。为了养家糊口,江某四处打工,干过建筑工人,做过保安,但一直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江某55岁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聘了食堂厨师,他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认可。江某经过一个月试用期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江某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江某下岗后一直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从来没有中断过,现在由新的企业为他续交,就不用自己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了,因此,江某非常珍惜这次工作机会,工作很是用心。

2012年10月15日,江某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通知江某续签劳动合同,江某又与公司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14日。2013年3月,江某的小孙子出生了,江某高兴极了,想到再工作两年就可以退休了,到时就可以天天在家看顾孙子了。2014年9月10日,江某年满60周岁,他请了一天假在家庆祝自己的六十大寿,当天上午江某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通知他明天上午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文件到人事部办理手续,江某以为公司要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非常高兴。次日一早,江某携带所有资料来到人事部,人事部为江某办理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手续,江某就询问是不是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人事部人员表示江某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得等到2015年10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江某才能离职办理退休,而且领取养老保险又拿着工资,相当于有双份收入了,这不是挺好的吗?江某不想再继续工作了,一心想回家照顾孙子,但想到合同没到期,公司也不让走,就只能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了。无奈之下,江某只能继续为公司工作,他期盼早点到合同终止的那一天,到时就可以回家享受天伦之乐了。

律师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男满60岁退休”,即60周岁就是男性劳动者退休的法定年龄。退休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状态,其主要权利内容是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并获得养老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本案中,江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4日期满,但是江某到2014年9月10日就满60周岁了,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超出部分即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4日是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阶段属于无效的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要求江某继续工作。江某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这是国家财政给予的,并不是单位支出的;同时,劳动者退休后也不再为单位创造价值,在此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利益的损失,所以江某有权要求企业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温馨提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但劳动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义务。现实中,由于江某不懂法而受制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很是可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