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员工也觉得自己没必要留,结果合同白签一场
典型案例
黄某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职业培训后考察合格,与当地的一家煤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煤矿公司正式入职。黄某十分满意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工待遇的内容。除了煤矿通用格式合同文本上的内容,黄某与煤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在合同三年的期限中,黄某每天只需要工作八小时,煤矿也不会强制要求加班。而且煤矿除了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每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外,还会为本车间每年工作业绩为前三名的员工购买1万元的人身保险、发放1万元的工作奖金并提升一个基本工资等级。如此吸引人的软福利,让黄某心花怒放,因此他工作十分卖力。但是签订了两份合同后,煤矿公司以劳动合同统一管理、防止煤矿资料外泄为由,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煤矿公司统一管理,员工手中不能留有合同。虽然听人说过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应该留一份,但是黄某觉得,反正煤矿上所有工人的劳动合同都在煤矿统一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煤矿自然也不会特殊对待,而且交给煤矿专人管理反而比自己保管更不容易丢失,自己留不留无所谓。因此,黄某将与煤矿签订的两份合同都留在了煤矿。
经过一年的工作磨炼,在入职后的第二年黄某便因为工作创新努力而成为本车间工作业绩第一名的工作能手。黄某心里喜滋滋的,自己不但可以有各1万元的奖金和保险了,而且提升基本工资等级后自己的收入也将比同车间的人都要高。可是事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好,几个月过去了,自己的工资等级从未变过,而且等到了年底,也不曾见煤矿给自己发1万元奖金。黄某按捺不住,去找自己的领导询问缘由。领导说,业绩第一提升工资等级的先例就没见过,只见过根据工龄提升工资等级的。黄某谈起了当初劳动合同的约定,领导却要陈某拿出合同原件以确定,否则黄某拿不到什么奖金、提升工资级别之类的“福利”。后来黄某找煤矿要合同,煤矿却说丢失了。手中无合同的黄某顿时傻了眼:自己没有关于此约定的证据,关于工资那些通用的条款全部在煤矿的格式合同文本上。关于特殊的合同约定,自己相当于白签了,按领导的说法,自己什么也拿不到。伤心的黄某在一次聚会上吐露了这次不快,聚会桌上的朋友告诉他,煤矿不给他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并给他看了有关法律规定。黄某这才明白,自己应该通过法律这条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就自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其享有福利待遇等直接的证明依据。该案中的煤矿公司将应由劳动者留存的合同文本也强行存留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无论基于任何理由,煤矿也无权将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扣留。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煤矿不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黄某当时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之所以造成后来一系列的后果,都是不懂法害了他。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把劳动合同交给用人单位保管,否则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