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劳动就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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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交押金,劳动者不懂法,听之任之

典型案例

小沈是河南某地的农民,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初中毕业后就准备外出打工。但是,父母觉得其年龄太小,就没有同意。在家中待了半年多,小沈发现同龄的朋友们都一个个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打工去了,比他大几岁的哥哥姐姐逢年过节回家都开始往家中拿工资了。挣钱心切的小沈不顾家人的极力反对,偷偷拿了两千块钱,一个人坐上了南下的火车,希望自己也能挣个大钱再回老家。

小沈只身一人来到深圳后才发现,自己人生地不熟的,连吃住都成问题,更别提找工作了。刚过了没几天,小沈就花了四五百块钱,心急如焚的小沈急于找到一份包吃包住的工作。一天,小沈吃晚饭时,看到了路边贴的一则招聘广告,他感觉非常适合自己,最主要的是公司负责吃住,小沈连忙记下了联系方式,第二天一早就打通了电话。经过笔试和面试,公司决定聘用小沈,小沈喜出望外,庆幸自己这么快就找到了一份好工作。该公司与小沈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1000元押金,再交纳300元工装和入职培训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小沈提出自己身上没有钱了,不想交纳,该公司负责人称,要签订合同必须交纳这些费用,再说,他入职后可以预支部分工资。无奈之下,小沈就交纳了押金等其他费用,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沈在一次外出的过程中,偶遇了同在深圳工作的发小程某,两人在一起聊了很长时间。小沈听说程某现在的工作不但包吃包住,而且工资待遇还非常高,公司还负责为职工培养技能,小沈非常向往程某的工作。听了小沈的诉说后,程某答应帮忙问一下公司。又过了一段时间,程某告诉小沈公司正准备招聘新员工,小沈就打算离开现在的公司。辞职时,小沈要求公司退回其之前交纳的1000元押金,结果遭到拒绝,公司还威胁小沈,如果再来要押金,就让他“吃不了兜着走”。小沈非常害怕,程某也觉得他们只身在外地,还是别惹当地人比较好,况且人家还是公司,万一真有事情就麻烦了。最终,小沈不但没有要回押金,还被扣了一个月工资,才离开该公司。

律师分析

小沈因为不懂法,任凭公司收缴了1000元押金,辞职时还被公司扣了一个月工资。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并不在少数,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时,因为不懂法,不会用法,用人单位要求交纳押金等其他财物,自己为了找到工作,就听之任之。事实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向求职的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建立用工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用工担保。当然,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劳动者为了求得该工作,只得听之任之,乖乖交纳担保。但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法律是明令禁止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当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将受到一定的罚款处罚。本案中,小沈之前所在的公司向他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否则,小沈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告,也可以向仲裁部门、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劳动者交纳押金,用人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义务全额退回,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因不懂法律对用人单位索要的费用如数奉上,必将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