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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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能否公告转让自己的权利?

现实困惑

戴某经营一小型的加工厂,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资金进行生产。戴某向亲戚借钱无果,于是决定向甲银行贷款。甲银行经审查与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30万,贷款期限一年。一年后,贷款到期,银行通知戴某还贷并告知戴某银行已经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贷款转移给了乙银行所有。乙银行便行使权利要求戴某归还贷款,戴某认为自己并未与乙银行签订合同拒绝归还。乙银行便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还款付息,戴某认为甲银行未经本人同意就将贷款转移的行为无效,因此不应对乙承担责任。那么贷款人未经对方同意,通过公告的方式转让债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

本案中,戴某从甲银行贷款,后来甲银行将其债权转移给乙银行,这是甲银行权利的转让,虽然甲银行并没有直接告知戴某转让事宜,但是已经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贷款转让通知是贷款转让对债务人(即借款人)生效的法定要件。本案中,甲银行采取了公告的方式通知戴某债权转让的事宜,公告也是实施通知的方式之一,所以甲银行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转让债权,这是贷款人的权利,但赋予权利也规定了义务,即要求向对方通知。贷款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