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与印度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
(一)相关案例
2013年印度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情况
印财政部2014年1月23日发布征税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浮法玻璃延长征收1年反倾销税,即征税至2015年1月5日。
印于2002年7月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浮法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2007年12月发起第一次日落复审,2009年1月6日起再征5年反倾销税,2014年1月3日发起第二次日落复审。根据印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央政府于反倾销税期满前发起复审且无法在征税期满前做出裁决的,可延长征税至做出裁决,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印度财政部2014年6月13日发布征税公告,对中国、中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泰国、印尼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homopolymer of vinyl chloride monomer)再征5年反倾销税,中国企业所获税率为91.27—147.96美元/公吨。
(二)争端解决
1.诉讼
印度是一个联邦体制国家,拥有统一的司法系统。印度法院为三层结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位于印度首府新德里,每个邦和联邦属地设立一个高等法院,邦和联邦属地下辖区每个州区设立地方法院。除了上述的三层机构外,印度还设立个别特殊法庭负责处理一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如债务追偿庭、税务庭、工业法庭等。这些法庭的职能受高等法院监管,特别法庭作出的民事或刑事裁决可以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印度法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准刑事性质的触及外汇管理方面的争议,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争议、税务案件、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的争议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2.仲裁
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印度于1996年制定了《仲裁和调解法》,主要用于解决在印度的商事贸易纠纷。为了让外国投资者能够在印度国内进行仲裁,同时也为了促进非司法方法在印度的广泛使用,印度中央政府于2001年7月专门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是自治机构,在印度司法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该中心为那些打算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位于印度境内的仲裁场所,但是该中心并没有得到外国投资者及印度国内公众的认可。
3.相关国际公约
印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又称《纽约公约》)的成员,《纽约公约》是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不过印度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国家保留,一是互惠保留,即印度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印度只对根据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具体而言,在印度国内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要分为两步;第一,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法院根据《纽约公约》认可该仲裁裁决的效力,该裁决就被视为有法院的有效执行令;第二,执行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曾明确表示过,如果外国仲裁的裁决被国内法认可,就可直接执行,无需再另外申请执行令。目前印度政府承认其判决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新西兰等。
虽然中国和印度同为《纽约公约》的签字国,但是在印度并不承认中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就不能得到执行。因此,中国企业在同印度本地公司进行国际贸易时,要充分考虑权利义务关系,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通常来说,国内公司同印度企业的争议解决机构选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或者国际商会等。
此外,印度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公约)成员,也是GATT和WTO的创始国,但印度没有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