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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一、如何选择合同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有三个选择时间:用工前、用工时和用工后。当然,在用工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是最理想的状态,但企业有时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用工后签订,对企业来说就应慎重处理。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了企业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这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订的情况,更应引起重视。
而用工前先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是否会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有效建立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所以先订合同后用工的,用工前劳动关系未建立。因此,建议企业先签劳动合同再用工比较安全、可以避免因用工管理疏忽漏签合同带来法律风险。
二、如何防控续签合同的风险
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明确的规定,稍有不慎,未及时续签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有时未及时续签合同的原因可能是人事经办人员由于管理疏忽而导致,这样致使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十分不应该。为避免这种无谓的过失,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防控:
一方面,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时,人事部门应及时告知员工,避免合同到期企业浑然不知以致忘记续签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设立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如具体描述可以是: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否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某月或某年。
以上措施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违法状态,也可减轻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