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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事物的异同
有许多事物,粗看起来,这个和那个似乎没有什么分别;但实在是有分别的。为免除混淆起见,就有加以说明的必要。所以,事物的异同也是说明文所说明的一种对象。
譬如,鲸住在水里,形态和鱼类相仿,似乎也是鱼类,但实际上鲸并不是鱼类。要使人家知道鲸为什么不是鱼类,就得把鲸和鱼类的不同之点说个明白。又如,理信19和迷信同是一个信,似乎没有什么分别;但实际上二者根本不同。要使人家知道二者为什么根本不同,就得把理信和迷信的来源解释清楚。如果写成文章,前一篇是《鲸和鱼类》,后一篇是《理信和迷信》。这两篇都是说明文。
凡是说明事物的异同的说明文必然是几篇说明文的综合。譬如,在“鲸和鱼类”这个题目之下就包含着两篇说明文:鲸是怎样的和鱼类是怎样的。综合的方式当然不止一个。先说明鲸是怎样的,再说明鱼类是怎样的,是一个方式;说了关于鲸和鱼类的某一个项目,再说关于鲸和鱼类的另一个项目,这样夹杂地说明,又是一个方式。无论用哪个方式,所说的项目必须双方兼顾;如说了鲸的血液是怎样的,就得说鱼类的血液是怎样的,这才能够使人知道二者的不同。如果在鲸的方面说了血液是怎样的,在鱼的方面却说骨头是怎样的,这就无从对比,不能够使人知道二者的不同了。从此更可以知道这类说明文并不是把几篇不相应的说明文贸然综合在一起,而是几篇格式相同、项目一致的说明文的综合。
这类说明文需要捉住那些必须说明的项目;没有遗漏,也没有多余,是最合理想的手笔。如果对于所要说明的那些事物理解得十分透切,所谓异同既已了然于胸中,那么捉住那些必须说明的项目实在也不是难事。这又要说到平时的修养和锻炼上去了。执笔作文不过是把所理解的发表出来,而增进理解决不能够在执笔的当儿临时抱佛脚。这不但这类说明文如此,所有说明文原是同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