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序
世界宗教在我们所经历的世纪之交、千纪之交空前活跃,并在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如何去认识、研究和理解世界宗教,这是我们在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国当代社会政治、思想文化氛围中,人们已体会到宗教的普遍存在,并开始关注宗教问题,关心宗教研究,将宗教的作用及影响与现实社会的生存及发展密切关联。不过,在对宗教的认知和理解上,人们的见解和观点显然仍存有分歧,这给我们争取达到宗教审视之共识带来了种种困难,却也提醒并促使我们多层面、多角度地认识世界宗教的存在,观察其演变发展。
在对各种世界宗教的复杂体认中,大致有如下两种视角:
一是把宗教作为人类精神及社会生活的“常态”来看待,从世界宗教中体悟出人的社会性、人本性、文明性和超越性。对此,宗教研究者有诸多表述,反映出其对宗教所关涉的主体或客体、集体或个体、内心或外在的不同侧重。例如,奥托认为宗教是“与神圣的交往”,在此突出人对“神圣”或“神圣者”的信仰。缪勒也指出宗教是人“领悟无限的主观才能”,即人的内心的本能、气质、人寻求超越的渴望。斯特伦把宗教理解为“使个人和社会经历一种终极的和动态的转变过程”,其所言“终极转变”即从深陷于一般存在的困扰而彻底转变为体验到一种“最可信的和最深刻的终极实体”,由此在这种“构成生命的终极源泉”中确立自己的存在,使自己的精神变得充实和圆满。斯塔克则认为宗教是人之本性寻求补偿的体现,因而要追求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信仰生活。宗德迈耶尔对此曾强调“宗教是人类对于超越经验的共同回答”。蒂利希则突出宗教是“人的终极关怀”,希望从这种关怀中体现出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本真意义。总结这些宗教理解,伊利亚德以宗教是一种“人类学常数”来说明宗教与人的密不可分,认为“人”就是具有宗教情结的人格存在,人的本质特性与宗教本质特性有着内在关联,人性乃宗教存在的本体性前提,有人就有宗教。宗教作为这种人性的“普遍性”还被柏格森所坚持,他宣称在从古到今的人类社会中,或许在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有可能找不到科学、艺术或哲学,但绝不会找不到宗教。
在上述对宗教的“常态”认知中,一般会把宗教的表现形式理解为作为“内在形式”的“宗教性”和作为“外化形式”的“宗教建构”,在宗教的功能形式上则将其理解为“超越性”形式和“安慰性”形式。比较存在形态的“宗教性”与“宗教建构”,我们会发现其“宗教性”以信仰内在的形式而给人“虚玄”之感,相关内容多涉及人的思想、精神、意念、情感;其外化形态的“宗教建构”则以其“实在”和“具体”性而反映出人类社会关系的构建,并以各宗教的社会、民族外观来代表与之相应的客体文化形态;在此,蒂利希认为宗教是文化的实质,文化是宗教的表现形式,其相互呼应则可展示文化的表层繁复与宗教的深层蕴涵之有机共构。但在宗教与文化的关系理解上亦可换位,即把宗教看作人类的精神、文化形式,是其“象征化”或“符号化”。论及这种宗教与文明的关系,道森认为“伟大的宗教是伟大的文明赖以建立的基础”,“宗教是界定文明的一个主要特征”。这样,宗教不离人类的文化构建及文明发展,并成为许多文化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和许多民族社团的精神家园。而在对宗教功能形式的认知上,一方面可看到宗教“超越性”形态的“终极性”旨归和对人类“自我升华”的憧憬,另一方面则可从其“安慰性”形态上体悟到宗教补偿功能所表现出的一种理想化的对“现实的幻想”,以及由此折射出的“社会的倒影”。它旨在使“此岸的缺陷”为“彼岸的充盈”所弥补,以宗教的慰藉来应对今生今世所遇到的一切,从而达到人们精神上的解脱。对此,恩格斯曾总结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从这种对宗教的“常态”理解中,进而指明宗教性乃“包含有人类本质的永恒规定性”。
二是从“问题意识”的视角来看待宗教,即认为宗教的出现乃是人的存在或意识“出了问题”,宗教作为社会反映即为社会的“问题”反映。如果基于这种对“问题”的评价,那么宗教的存在就不一定是社会的“常态”,甚至可能会被理解为一种“不正常”的状况。其实,在此所论及的“社会常态”乃一种被“理想化”、被人为拔高了的“常态”,或者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充其量也只是个别的、短暂的存在。从问题意识来理解宗教,则会关注人们反映这种问题的社会表层和心理内层,以及二者的复杂交织。在对个人心理内在的分析上,弗洛伊德创立了其深蕴心理学,并将其探究与宗教认知相关联。在他看来,宗教乃说明人的意识、人的心理状况出了问题,宗教实际上是表现出人的“有限性”、“依赖感”、精神压力和负担;而且,原初的宗教之诞生,就已反映出人与其“父母情结”相关联的“负罪感”,故此亦折射出人的心理问题。宗教所揭示的社会问题,则在马克思的经典表述中清晰可见。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而且还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之所以被马克思视为“人民的鸦片”,就在于宗教表现出“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无情世界的感情”、“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因此,马克思的问题意识实质上是其对宗教的同情和对产生出宗教的“问题”社会之揭露和批判。
当然,今天如果仍然从“找问题”的角度来看待并理解宗教,那么认识者本身至少会在潜意识上对“宗教”的存在及发展是持有怀疑或批评的看法的,即认为宗教反映出了一种“有问题”的社会存在,而且它并非社会主流所肯定、承认或希望的现象。显然,上述两种视角会带来对宗教“价值”、“意义”的不同观点,而且各自在对宗教的社会定位之审视和判断上也势必会有不同。尽管在今天看来单纯从“问题意识”上评说宗教已经暴露出了其不足和缺陷,这两种视角的宗教认知应该说却都是有其意义和必要性的。这些不同的视角能促使人们更加全面、客观并综合性地看待宗教。当然,以平常心来看待作为人类社会“常态”的宗教是在一般性、普遍性意义上所言的,而发现、审视宗教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则应基于其特殊性,以及其时空关联性。
其实,宗教在“使人类的生活和行为神圣化”的过程中,会在人的精神上实施其最强有力的社会指导及控制。其积极方面会引导人们朝向崇高、达到升华、超越自我,而其消极方面也可能让人陷入偏执、狂热或痴迷。为此,贝格尔认为“宗教在历史上既表现为维系世界的力量,又表现为动摇世界的力量”,因而有必要从其利、弊,正、负等双向功能上来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但我们对之仍需有主流性、总体性的把握。在精神文化意义上,对宗教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和挖掘,既可对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获得更为深刻的体认,又能积极引导宗教适应并促进与之相关的社会发展。正如道森所言,“宗教是历史的钥匙,不理解宗教,我们就无法了解一个社会的内在形态”;而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中,“若把某种文化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就会发现,抑或有悖于人类社会的价值与规范的宗教,如果引导得体,也会对文化产生能动作用,并为社会变革运动提供动力”。由此而论,宗教对于人类社会存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非常复杂的功能。我们认识和研究宗教,应该持有“客观认识”、“积极引导”的态度。
为了对世界宗教有客观、真实、全面、深入的理解和研究,我们组织了《世界宗教研究丛书》,以基于上述考量来在宗教探讨上求真求实。在此,我们在面对世界宗教时,既会对之持有体认人类社会文化现象的“常态”,也会有我们自己在研究上的“问题意识”。编辑、出版这套丛书,我们并不着眼于在研究世界宗教之范围上的系统、整全,而是重在其个案研究,具体分析,触及相关的人或事,以便能从点滴积累开始来面向世界宗教的浩瀚大海,纳百川之细流而汇入其汪洋博大。因此,我们希望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积少成多、渐成规模,以一种实在性、持久性来探究源远流长、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的世界各种宗教现象。“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将锲而不舍,始终保持这种研究的开放性和开拓性。
卓新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