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功能视角的社会组织概念
研究和定义社会组织,可以从结构、属性、价值、功能等多重视角切入。功能视角是一个具有广泛共识性和有用性的视角。以功能视角为主线并结合其他相应的视角,能够较为全面和整体地把握社会组织这一复杂现象。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属性定义是我们所特别赞同和强调的一种定义。基于这种定义对社会组织做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较为全面、准确和深入地分析社会组织及由之带来的各种社会现象。
一 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属性定义
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后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词。据考证,这一词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社会功能或公共职能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召开的“世界妇女NGO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在中国推广开来。
从字面上看,非政府组织一词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这一概念中并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家庭等亲缘性的社会组织,也不包括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企业、家庭、政党和教会等社会组织来说,非政府社会组织往往更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所以严格说来,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的社会公共组织。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并没有形成通用的、规范的非政府组织的统一定义。类似的用语还包括“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等。事实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不同的组织,往往使用不同的用语并对这些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在讨论有关中国社会组织相关问题之前,需要澄清我们对于这一概念的基本看法。
联合国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并赋予它积极的制度性含义和参与国际公共决策的特殊地位的机构。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对非政府组织给出了如下定义:
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面向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联合国的上述定义显然突出的是社会组织的功能特征,无论是提供服务,开展政策咨询,推动政治参与,还是发挥预警机制,监督执行国际协议,等等,强调的都是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功能视角是定义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视角。
世界银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设有“NGO与公民社会部”,多年来出版了大量有关NGO和公民社会的研究报告,如《世界银行的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1996)、《共同工作——世界银行是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2000)等。世界银行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如下:
世界银行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的一个空间,其中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及旨在改善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之生活状况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特殊利益团体。世界银行认为:民间思想库等政策研究机构、工会、媒体、非官方机构、草根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宗教联合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的组织,也都构成公民社会。
世界银行在讨论社会组织问题时较多使用的是“公民社会”一词,这是一种具结构视角的定义,强调这一词的多样性、包容性和影响力。
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的社会组织:(1)组织性,即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2)民间性,即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体系之外;(3)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红;(4)自治性,即能够自主决策和自主活动;(5)志愿性,即组织的成员并非受某种外在强制,而是秉持志愿精神自愿组成,其活动经费也来自志愿捐赠。萨拉蒙将他的上述定义解释为“结构-功能定义”。
上述三个定义是众多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从上述三个主要定义中可见,功能视角、结构视角和综合性的结构-功能视角,是理解和把握社会组织的三个重要视角。
在比较和综合上述定义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属性定义。我们认为: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社会功能的各种组织制度形式的总称,这些组织活跃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其形式、规模、功能千差万别,但一般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志愿性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具体来说:非政府性指的是这些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之外,不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不具备排他性的垄断性权力或权威;非营利性强调这些社会组织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利润分红等营利性的分配机制,组织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私人所占有;公益性或共益性强调这些社会组织在投入产出上更多地依赖社会和服务社会,它们往往以各种形式吸纳社会公益或共益资源,对公信力等社会资本有更强的依赖性,提供的是社会所需要的各种形式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并形成一定的公共领域;志愿性强调这些组织的参与者和支持者通常不存在外在的强制关系,而更多基于自愿、自主的奉献精神和不求回报索取的博爱精神,各种形式的志愿者成为其重要的人力资源。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的概念,需要补充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社会组织对应于非政府组织一词。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并不能确切反映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而主要形成的是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中国既有的一些概念的对应关系。在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进入中国之前,同类的社会组织就已经存在,不过使用的是其他的概念。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给出的是一个新的视角,使人们得以进行新的社会观察和分析,但这种视角并没有否定既有的概念,因此,与非政府组织一词平行存在乃至相互定义的,是如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一类本土的概念。近年来,“社会组织”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政治文件、政治报告和组织机构建设中,逐渐取代了“民间组织”一词。我们理解,社会组织一词在本质上是“非政府组织”一词的中国概念,可以互换使用。
第二,社会组织一词具有很强的功能视角,强调具有社会功能的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词一样,社会组织并非一个严格的学理范畴,无论其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在我们的理解中,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社会组织”的省略性表述,主要用于强调对应于政府、企业的第三部门。用社会组织一词,重在从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行政组织或政治组织的视角,以及区别于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组织的视角,强调这一类别的组织所具有的社会功能。
第三,社会组织具有转型时期的过渡性。由于中国转型社会的特殊性,社会组织和体制内外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其中包含着新旧两类社会组织。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组织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各种新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旧的社会组织则在改革中逐步蜕变。因此我们今天所使用的社会组织一词不可避免地带有过渡性或双重性:一方面用以直接反映新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用以反映旧体制中正在发生变革的传统社会组织。
第四,社会组织是具有典型性的概念。社会组织是一个极为庞杂和多样化的体系,对其的观察和分析既要考虑宏观和总体上的共性,更要体现微观与个体上的特性。尤其处在巨大变革时代的今日之中国,对整体结构的总体描述和宏观分析固然能够把握历史演进的脉络和方向,但对典型案例的个体观察和微观分析则显得尤其重要,能够深入发掘和揭示中国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和特征。
因此,在本章的范围内,我们使用中国社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一词,一方面力求反映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性等基本属性,另一方面又努力体现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这一概念的若干典型特征,它们既是与国际接轨、具有普遍性的“社团革命”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合乎中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的“社会转型”的一部分。
二 功能视角的社会组织分类
在当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无论在全球社会还是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社区的范围内,到处都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其规模小至几人,多达数百万人,在组织方式、活动形式、功能作用、社会影响等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千差万别。因此,研究分析社会组织,必须对它们进行必要的分类。
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分类通常按照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区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大的类别,然后在三种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中,再具体划分为相应的类型,如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种类型,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等。
尽管社会组织是一个极其庞杂的体系,但正如上一节我们在定义这一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可以找到这些组织的某些共同的基本属性。从这些基本属性出发,我们发现:不同的社会组织彼此之间尽管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它们在功能作用上却有着较为显著的类别特征。我们注意到,从“社会影响”或“外部性”这样一个功能作用视角上,可以把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大体划分为如下五个大的类别:
(1)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包括公益慈善、救灾救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谋求社会公益,产生的基础是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公益性的社会需求。
(2)权益保障和政策倡导领域的社会组织,简称“政策倡导类社会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是关注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易受伤害的脆弱人群,积极倡导对这些群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一类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追求社会公正,它们产生的基础是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各种差别歧视及社会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维护社会公正和从法律、政策上干预并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
(3)工商行业和市场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简称“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是市场运营,它们是市场经济中一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同时作为市场机制,在降低交易成本等发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一类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谋求市场中一定利益集团的共同利益,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商会和行业协会,产生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市场需求。
(4)政治参与和治理领域的社会组织,简称“政治参与类社会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是政治参与,它们以表达一定的政治诉求、谋求开展政治活动的公共领域、扩大政治权力乃至实现政治目标为其宗旨,活跃于民主选举、街头动员、议会游说、政治倡导、社会压力等方面。这一类社会组织的数量不多,但影响很大,其共同特点是积极干预民主政治过程,具有政治参与性,其中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政治力量甚至执掌政权。它们产生的基础是政治民主。
(5)一般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简称“一般社会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学术性团体、职业性团体、趣味性团体、娱乐性团体、宗教性团体等等。这一类社会组织通常不直接介入公共服务、政策倡导、市场运营、政治参与等社会过程,它们往往有其特定的活动领域和相关人群,其中既有公益导向的社会组织,也有共益或互益导向的社会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很大,种类繁杂,其共同特点是具有较强的自我稳定性。
上述从“社会影响”或“外部性”这种功能作用视角所进行的分类,强调的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功能作用上的不同特征。有趣的是:在进行上述分类之后我们发现,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之间在信息、资源、活动等方面的流动性和它们的功能作用有着一定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在功能作用接近的同一类别的社会组织之间,它们在信息、资源、活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相互沟通、交流、合作与互动的频度很高;而功能作用相差较大的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之间,一般而言流动性较弱,它们之间比较缺乏相互的沟通、交流、合作与互动。这种现象支持了我们从功能作用角度对社会组织所进行的上述分类,表明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功能作用导向的组织制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