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史视角的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概念
一 社会组织的历史定义
本章使用的“社会组织”一词主要放在历史视角中,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这些组织中通常包括各种冠以“学会”“研究会”“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联盟”“俱乐部”等名称的会员制组织,以及包括基金会和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文化设施及社会福利设施等各类社会服务实体在内的非会员制组织。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一词,属于独立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之外的公民社会部门或第三部门。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它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当然,中国的社会组织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组织,无论在公民的主体性上,还是在外部环境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上,中国的社会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转型时期的中国特色。
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社会组织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涌现出的各种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等形式出现,它们和各类公司企业一样,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存于各级党政部门。参与这些社会团体的多为知识分子、农民、个体从业者和离退休的党政干部,许多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往往成为发起社会团体的主体,有时甚至出现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混于一体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陆续颁布了相关法规,给出了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初步的规范框架。进入90年代后,随着中国步入市场经济轨道,政府改革的进程加快,社会转型也全面展开,这时候的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民间性的特征,也逐渐凸显出它们有别于企业的非营利性的特征。1998年以后中国政府先后修订和颁布了若干重要的法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框架。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各种社会组织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的公共治理中,一方面努力发挥其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非政府组织的制度优势,以及不同于企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的治理优势,另一方面又努力构建和党政部门、企业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合作框架,在合作互动中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社会转型全面展开的进程中,中国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发展成为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对独立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共同发展的公民社会部门。
图2-1给出了关于三大部门及其中社会组织界定的一个结构图示。下面通过这个图示来进一步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格局做一说明。
图2-1 社会组织概念图示
国家、市场和社会是三个相互结合又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们对立统一地构成现代社会的整体。其中国家体系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党政机构等公共组织,市场体系的主体是各种营利性的企业,社会体系的主体则是各种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特征的社会组织。在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极为庞大、复杂并处在演变中的体系。从宏观的视角看,这个体系既存在与国家体系的交集部分,也存在与市场体系的交集部分,并在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既不同于国家体系也不同于市场体系的特征。在一般意义上,属于社会体系中的社会组织包括四个不同的部分,即狭义社会组织、广义社会组织1、广义社会组织2和广义社会组织3。其中广义社会组织2(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广义社会组织3(包括社会企业),在图中分别是社会体系靠近国家体系的边缘和靠近市场体系的边缘,其中分别包括和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互交集的部分,它们同时也属于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因此这里不作为讨论的重点。我们把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狭义社会组织和广义社会组织1这两个部分。分述如下:
(一)狭义社会组织
这是图2-1中社会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即一般而言的民间组织。其中主要部分是根据现行法规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一种基于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特点是以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基础;基金会是一种基于一定财产关系而形成的财团性组织,其特点是以财产及其公益关系为基础;民办非企业单位指那些由民间出资成立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它们与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一种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实体性机构。这三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需要经过合法登记注册。
在我们所称的狭义社会组织中,还包括另外一个重要的部分,即商会。这里的商会,指的是那些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主要是在各级工商联体系中登记注册的以企业家为主体的会员制的协会组织。这是一个特殊的体系,它们在登记注册上独立于现行法规之外,与工商联作为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这一特殊地位有重要关系。当然在功能和作用上,这些商会与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人们有时将两者合并称为工商协会。
(二)广义社会组织1
这是图2-1中远离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外延部分,在我们定义的这个部分中包括了四种类别,具体包括:
第一,社区基层组织。指由城乡居民自发成立,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价值观及共同需要成立的“兴趣协会”等各种基层组织;在农村社区,主要表现为在村镇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兴趣性及公益性活动的各种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因其数量大、规模小且流动性强,一般得不到国家体系的有力支持,但会在社区层面形成较强的社会资本,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并易于获得来自市场的资源,形成与市场体系的部分交集。城乡社区基层组织的绝大多数没有纳入现行登记管理体系,往往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
第二,农村专业协会。指以农牧渔业等农副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相应的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经济活动为纽带,由相关的业者(包括生产业者、流通业者和中介服务商等)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如大葱协会、土豆协会、养猪协会、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科普协会等。农村专业协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90年代中期以后经历了重大的历史转型,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作用日益凸显出来,成为目前数量很大并相当活跃的一批社会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专业协会中的大多数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体系。
第三,工商注册非营利组织。指按工商企业形式登记注册,但主要从事各种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出现的原因在于现行民间组织的相关法规和登记管理体制所设定的门槛过于严苛,致使一些公民难以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民间组织,转而采取注册工商企业的形式。这类社会组织主要出现在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的城市,其活动往往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特征,在资金来源上通常既有公益资助,也有市场收益。
除工商注册非营利组织外,还有一些因种种原因未按现行法规进行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各种阶层或企业联盟、群体俱乐部、网上社团、业主委员会等等。这些组织往往与新的科技应用、新的经济形态、新的社会现象、新的文化潮流等有关,有时被称为“新社会组织”,尚未纳入现行法规的制度框架中,多具松散型、临时性的组织特征,但聚合能力较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和年轻群体中有相当的影响力。由于这些组织中的不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地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因此我们将其纳入工商注册非营利组织中一并考察。
第四,境外在华NGO。指在境外(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长期且稳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其中包括主要提供各种资金支持的资助机构,主要开展各类公益项目的运作机构,主要开展培训等活动的咨询机构,以及主要在工商领域开展活动的外企协会、商会及职业团体。其中资助机构和运作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来华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与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咨询机构和外企协会等主要在“入世”以来开始活跃起来。
上述两个部分所包括的八种类别的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会、社区基层组织、农村专业协会、工商注册非营利组织和境外在华NGO,构成了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的主体部分。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所形成的一个具有主体性的基本格局。关于其生成发展的过程及其数量和规模,将在本章的第二节述及。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个部分八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作为考察分析的重点,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它们是在中国社会转型中最能反映社会组织本质属性且具象征性的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推动着中国社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框架,正稳步地走向公民社会。
二 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
就本质而言,我们所定义的社会组织,应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这类组织区别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本质特征。严格的非营利性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即如经济学所谓“不分配约束”,要求社会组织的捐赠人、理事会成员和实际管理者不得从其财产及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也称为“非牟利控制”,要求社会组织在其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都要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以及避免用利润和收益作为激励手段的管理规则;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也称为“财产保全限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如集资、投资、合资、并购等)变更财产及其产权结构,当组织终止其活动并注销时,其剩余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给包括捐赠人在内的私人所有,而只能用于合乎其宗旨的其他社会活动。在转型时期,上述三个层面的非营利性在不同的社会组织身上往往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并在总体上呈现为一个渐趋明晰的过程。
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是这类组织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等公共组织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等公共组织,具有自主、自治和独立性,是自主决策、自治管理的独立实体;二是社会组织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自上而下的党政体系,具有民主、公开和社会性,是民主治理、公开透明的开放组织;三是社会组织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实力组织。和上述非营利性一样,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在转型期的中国也带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并随着时代的推移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
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是反映这类组织之为“社会的”组织或区别于人类社会其他各类组织形态的本质特征。这种社会性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的社会性,指这类组织得以存续和运作发展的资源主要来自社会,它们通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申请资助、收取会费等方式直接获得来自社会的各种具有公益性或共益性的资源,也包括吸纳各类志愿者等公益性的人力资源;二是产出的社会性,指这类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利他性、非排他性或公益导向,其受益对象或是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成员,或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三是问责的社会性,指这类组织在其运作管理的过程中要受到来自社会及公共部门的问责与监督。
上述三个方面可理解为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即它们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单位的最为本质的地方。当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的表现和程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否具备这些基本属性,则是鉴别社会组织与党政部门、企业单位的分界线。
三 历史视角的社会组织分类
社会组织的定义和上述属性,决定了其范围和领域极其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其分类也必然是多元和多样的。其实完全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上对社会组织来进行分类。例如按组织构成可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按法人形式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按组织性质可分为公益组织、共益组织或互益组织,按资产来源可分为官办组织、合作组织、民办组织,按活动形式可分为资助组织、项目组织或服务组织,按活动性质和范围可分为网络组织、支持组织、草根组织,按活动领域可分为环保组织、人权组织、扶贫组织、妇女组织等等。在中国,如前所指出,民间组织通常按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别,然后在三类民间组织中,再具体划分相应的类型,如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种类型,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划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十种类型。
近年来,为了规范和统一社会组织的统计管理,民政部借鉴和参考联合国推荐的国际非营利组织统计分类体系,并结合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特点,于2006年底提出了新的分类体系,并用于三类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2007年底,根据新的年检分类体系,民政部发布了我国社会组织新的分类统计数据。我们很欣喜地看到这个分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联合国推荐的分类方法,为进行必要的国际比较提供了统计支持。在本章的分析中,我们也尽可能地采用民政部这套新分类体系。
图2-2a是采用新的分类体系,按2007年最新统计数据整理的图示。
图2-2a 2007年中国社会组织标准分类图示
从图2-2a可见,以往按照登记注册的形式区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民间组织,根据各自的活动领域,被划分为14个类别,分别为:(1)科技与研究:主要活动于科技和研究领域,占6.9%;(2)生态环境:主要活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占1.5%;(3)教育:主要活动于教育领域,占26.0%;(4)卫生:主要活动于卫生保健领域,占10.4%;(5)社会服务:主要活动于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领域,占13.0%;(6)文化:主要活动于文化领域,占5.8%;(7)体育:主要活动于体育领域,占4.2%;(8)法律:主要活动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领域,占1.1%;(9)工商业服务:主要活动于工商经济领域,占5.1%;(10)宗教:主要活动于宗教领域,占1.0%;(11)农业及农村发展:主要活动于农业及农村发展领域,占9.6%;(12)职业及从业人员:主要活动于职业及从业人员相关领域,占4.2%;(13)国际及涉外:主要活动于国际及境外在华活动领域,占0.12%;(14)其他:上述领域中不包括的其他领域,占11.9%。
本章尝试采用这个分类框架进行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过程研究。其实,这个新的分类体系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它经过一定的积累后,可以形成一套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的数据体系。图2-2b是萨拉蒙在其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采用的最初的国际比较分类框架,比较一下图2-2a和2-2b,会发现两者之间是具有很大程度的可比性的。
图2-2b 33国公民社会组织标准分类图示
资料来源: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四 历史视角的公民社会含义
最后,根据本章的目的和上述理解,需要给出一个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解释。公民社会一词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译,这是一个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非常流行又充满歧义的概念。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许多学者在关注这一词时常将其译为“市民社会”,用以指称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提出,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2004年爱德华兹的《公民社会》一书在Polity Press出版,后被译为中文。书中系统讨论了学者们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称之为“公民社会之辨”。据他的分析,围绕公民社会的主要观点大致可区分为三种模式:一为公民社会分析模式,强调公民社会是整体社会中的一个部门;二为公民社会应然模式,强调公民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三为公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强调公民社会是体现公民意识的公众协商和理性对话的社会机制或平台。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详细讨论,将在本书第十章中展开,这里主要从历史视角对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方向的公民社会给出一个初步的界定。
从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上看,公民社会在本质上不过是对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变化的另外一种诠释。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中文的“社会”所包含的宏观政治蕴意的话,那么完全可以使Civil Society回归到“公民社团”“民间社团”“民间组织”等范畴上,这一词其实和社会组织一词也就谈不上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按作者的理解,我们愿意从一个更加宽泛和包容的含义上来解释公民社会,它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以及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和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慈善博爱以及多样化和承受力。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我们称之为公民社会。